•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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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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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振伟、余欣荣、张建龙 著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6-04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9787509373712

上书时间202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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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 作者 刘振伟、余欣荣、张建龙 著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 2016-04
  • 版次 1
  • ISBN 9787509373712
  • 定价 46.00元
  • 装帧 平装
  • 开本 32开
  • 纸张 胶版纸
  • 页数 480页
  • 字数 280千字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11月4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种子法修改体现在几个方面新变化:一是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鼓励自主创新,严厉打击假冒侵权;二是完善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三是发挥种子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等。具体在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执法机构及有关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对种子培育、生产、销售等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也发生了重要的转变。
  为了帮助农业、林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种子站、种子企业、政法院校的师生以及普通大众等准确理解和适用种子法,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全国人大工作人员,编写了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导读》,分九讲,从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进出口、扶持措施、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对种子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准确、权*的解读。

【作者简介】
  农业部是主管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综合管理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农垦、乡镇企业和饲料工业等产业的职能部门,又是农村经济宏观管理的协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等工作。

  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的机构
【目录】
  认真贯彻实施种子法努力开创种业发展新局面(代序)

  绪论为发展现代种业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1

  第一讲 总则

  一、修改种子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修改的思路、原则和立法目的

  三、种子法的调整范围

  四、种子管理

  五、种子储备

  六、转基因植物品种

  第二讲 种质资源保护

  一、种质资源的保护

  二、种质资源的利用

  三、种质资源的国家主权

  第三讲 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

  一、品种选育

  二、品种审定

  三、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

  四、撤销品种审定与品种登记

  五、代理申请品种审定与品种登记

  第四讲 新品种保护

  一、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情况

  二、授权条件

  三、授权原则

  四、品种命名

  五、权利范围

  六、强制例外

  七、强制许可实施

  第五讲 种子生产经营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二、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三、种子生产经营的有效区域及不需办理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四、生产经营的种子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五、林木种子的规定

  六、用种者权益保护

  第六讲 种子监督管理

  一、种子质量

  二、种子市场监管

  三、种子行业协会与种子质量认证

  第七讲 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

  一、种子进出口

  二、为境外制种的特殊规定

  三、种业安全审查机制

  第八讲 扶持措施

  一、扶持种业发展的必要性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三、加强种业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五、加大信贷、保险扶持力度

  六、鼓励育种科研人才流动和创新创业

  七、加强对异地繁育种子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第九讲 法律责任

  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的法律责任

  二、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

  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三、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

  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法律责任

  六、生产经营劣种子的法律责任

  七、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八、违反品种审定制度、品种登记制度以及

  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

  九、违法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法律责任

  十、违反种子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备案

  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一、违反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二、侵犯种质资源国家主权的法律责任

  十三、违反林木种子采收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四、违反林木种子收购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五、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

  十六、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法律责任

  十七、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

  接种试验的法律责任

  十八、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

  十九、私自转让公共育种成果的法律责任

  二十、侵犯种子使用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违反种子法的刑事法律责任

  附录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附录二

  1.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

  2.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面临的问题

  3.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品种审定情况

  4.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5.植物新品种保护情况

  6.种子种苗管理及执法机构情况

  7.种业发展和扶持政策情况

  8.国外种子管理法律制度

  编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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