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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爱年 王世进
出版社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2-08
版次1
装帧其他
上书时间2024-07-17
第一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例
一、田伟与杜华超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二、寇学贵与石嘴山市众利达电力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黄河湿地保护林场损害赔偿纠纷案
三、精河县汇达有限公司与常合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四、文永贵与何世全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五、康菲溢油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六、华润水泥(上思)有限公司与梁兆南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七、沈海俊诉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究院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24)八、吴国金诉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五局集团路桥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九、袁科威诉广州嘉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十、倪旭龙与丹东海洋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侵权
纠纷案
第二章环境刑事案例
一、张震污染环境罪案
二、梁连平污染环境罪案…
三、蔡卫军、常勇环境监管失职罪案·
四、洪承周、李佑平、储某、洪某甲、王某等人污染环境罪案件
五、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罪案
六、张永明、毛伟明、张鹭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案…
第三章环境行政案例一、林国雄与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
人民政府环保行政强制案二、正文花园业委会、乾阳佳园业委会诉上海市环保局不服环评
报告审批决定案·
三、吴轶诉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四、唐与茂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78)五、动感酒吧诉武威市凉州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命令案……(80)六、岳阳市蓝天冶金建材有限公司诉岳阳市环境保护局许可补偿案
七、臧学文诉徐州市贾汪区环境保护局、贾汪区农业委员会不履行
法定职责案
第四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一、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宜兴市江山生物制剂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
纠纷公益诉讼案二、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诉谢知锦等破坏林地民事公益诉讼案
三、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民事责任公益诉讼案
……
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诉被告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两江志愿服务发展中心诉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首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
害赔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四、濮阳市人民政府诉聊城德丰化工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田伟与杜华超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①(一)案例要旨本案判决作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同时,由被侵权人就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关联性负举证证明责任,在此基础上结合案件情况推定出具有因果关系。对于细化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平衡双方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体现了审判实践在推进法律规则形成、探寻符合法律价值解决途径中的努力和贡献。此外,虽然没有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损失范围和数额,存在一定的证据缺陷。法院主动依职权进行实地勘查,结合本案原告和被告都具有一定农业生产技能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共同认可的方式勘查、咨询得出了具体的损失范围和数额,体现了司法的能动作用,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案情概要1.基本案情原告田伟诉称,其与被告杜华超的承包田均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北兴村,被告在其承包地里挖鸡粪池堆放大量鸡粪。2013年6月连续几天下大雨,被告的承包地里存了很多雨水。被告将其承包地里的鸡粪水向该地块共用的进水线里排放,并将原告的水稻田地埂子挖开,将鸡粪水排进原告地里,造成原告的水稻基本绝产。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无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4990元。被告杜华超辩称,其与原告承包地中间隔了三块地,间隔300米至400米。被告在其承包地的东侧挖了一坑专门存放鸡粪。2013年6月下大雨坑里进了雨水,但被告是将其西侧稻田里的水抽到水渠,并没有往原告地里排放鸡粪水。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田伟与被告杜华超承包的水稻田均位于巨源镇北兴村。被告杜华超的承包地分割为两块,西侧地是水稻田,东侧地是2米多深的鸡粪池,池里堆放了大量鸡粪。被告杜华超承包地的北侧100米有个水渠。水渠从西到东依次经过邓玉双等人承包的水稻田。紧邻邓玉双承包的水稻田东侧是原告田伟承包的水稻田。2013年6月由于连续几天下大雨,被告杜华超承包的两块地里积了很多雨水,杜华超用水泵将其鸡粪池里的水排到北侧100米外的水渠,抽出的鸡粪水沿着水渠流到原告田伟承包的水稻田里,造成原告田伟承包的水稻田当年水稻减产。2.法院判决法院判决被告杜华超赔偿原告田伟水稻减产的损失12621.09元。3.案件争议焦点(1)本案原告的水稻减产与被告排放鸡粪水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没有司法鉴定意见,如何确定原告所受到的损失范围和数额?(三)法理评析1.环境污染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我国2009年制定的《侵权责任法》对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以及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了规定。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民法典》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及因果关系的认定进一步作了规定,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①《民法典》生效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对2015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本书稿根据全国统编的环境保护法教材的基本知识点,收集裁判网上的环境保护经典案例予以详细分析。共分六大部分进行编撰,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例11个,环境刑事案例6个,环境行政案例7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10个,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例4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4个。每个案例在编写过程中按照案例要旨、案情概要与法理评析三部分顺序展开。书稿的编写对于培养良好法律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探索法学案例教学模式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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