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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飞, 马国洋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8058
出版时间2023-06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75元
货号4415236
上书时间2024-11-04
第一节 人工智能的产生与发展
一、人工智能的第一个发展阶段:逻辑推理
人工智能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17世纪,巴斯卡(Pascal)和莱布尼茨(Leibniz)较早萌生了关于智能机器的想法。19世纪,英国数学家布尔(Boole)和德·摩尔根(Augustus De Morgan)提出了“思维定律”,这些可谓是人工智能的开端。19世纪20年代,英国科学家巴贝奇(Charles Babbage)设计了第一个“计算机器”,它被认为是计算机硬件,也是人工智能硬件的前身。1950年,被视为“计算机科学之父”的图灵(Alan Mathison Turing)发表了一篇题为“机器能思考吗?”的著名论文,图灵在该论文中提出了机器思维的概念,并提出了图灵测试:如果一台机器能够通过电传设备与人类展开对话而能不被辨别出其机器的身份,那么就可以称这台机器具有智能。
1956年夏季,当时达特茅斯大学的年轻数学助教、现任斯坦福大学教授的麦卡锡(John McCarthy)联合哈佛大学年轻数学和神经学家、麻省理工学院教授明斯基(MarvinLeeMinsky)、IBM公司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洛切斯特(Bochester)、贝尔实验室信息部数学研究员香农(Shannon)共同发起在美国达特茅斯大学召开的为期两个月的学术研讨会——达特茅斯会议,讨论关于机器智能的问题。会上经麦卡锡(McCarhy)提议正式采用了“人工智能”这一术语,麦卡锡(McCarthy)因而被称为“人工智能之父”。达特茅斯会议是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重要会议,它标志着人工智能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正式诞生。在人工智能学科创立初期,大多数学者认为,为了实现人工智能的相关机能,只需要赋予机器相应的推理能力,这一阶段也被称为逻辑推理阶段。
这门新兴学科是如此令人神往,以至于迅速吸引了大量学者的眼球,相关的研究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此后,美国组建了多个人工智能研究组织,如纽厄尔(A.Newell)和西蒙(Simon)的Carnegie-RAND协作组,明斯基(Minsky)和麦卡锡(McCarthy)的MIT研究组,塞缪尔(Samuel)的IBM工程研究组等。
达特茅斯会议召开之后的十多年间,人工智能的研究在机器学习、定理证明、模式识别、问题求解、专家系统和人工智能语言等方面都取得了许多引人瞩目的成就。在定理证明方面,美籍华人数理逻辑学家王浩于1958年在IBM-704机器上证明了《数学原理》中有关命题演算的全部定理(220条),并且证明了谓词演算中150条定理中的85%。1965年,鲁宾逊(Robinson)提出了归结原理,为定理的机器证明作出了突破性的贡献。在问题求解方面,1960年,纽厄尔(Newell)等人通过心理学试验总结出了人们求解问题的思维规律,编制了通用问题求解程序(General Problem Solver,GPS),可以用来求解11种不同类型的问题。这让很多研究者看到了机器向人工智能发展的希望。
1969年成立的国际人工智能联合会议(International Joint Conferences OnArtificial Intelligence,IJCAI)是人工智能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人工智能这门新兴学科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肯定和认可。1970年创刊的国际性杂志《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对推动人工智能的发展、促进研究者们的交流起到了重要作用。
人工智能法学是一门新兴的交叉法学,主要研究人工智能的法律应用和人工智能发展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本书拟解诀计算机专业面向人工智能法律应用时法律知识的欠缺问题,提高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交叉融合,进一步提升人工智能法律应用研发能力。本书分为四篇,即基础理论篇、基本范畴篇、法律挑战篇、法律应用篇、应用规制篇对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阐述。本书既有较新的理论分析,又有参照适用的案例剖析,对于理解和研究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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