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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任海涛等著
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ISBN9787521332513
出版时间2021-12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80元
货号3936657
上书时间2024-10-09
任海涛:河北文安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法治教育。参与全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起草工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工作。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入选“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代表作为《校园欺凌法治研究》《中小学法治教育实践模式范例》等。撰写本书第一章、第二章、第十五章(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孙康参与第十五章研究工作)。
管华:河南光山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教育学博士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一西北政法大学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育法学。主要学术论文有:《党内法规制定技术规范论纲》《教育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高考加分政策的宪法规制》等。撰写本书第十六章。
徐键:浙江浦江人,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上海教育立法咨询与服务研究基地(上海财经大学)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教育法学。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三十篇。代表作有《功能主义视域下的行政协议》《论高校教育惩戒的法律性质》等。撰写本书第十七章。
应品广:浙江永康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副院长、副研究员,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竞争法学、国际经贸治理。主要著作有《法治视角下的竞争政策》等。撰写本书第七章。
……
第一篇教育惩戒基本理论
教育惩戒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现行立法中缺乏明确的“教育惩戒”概念和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导致老师们批评教育学生时处于拿捏不准的处境,正如有些老师所言:越来越不会管学生了。老师缺乏有效惩戒措施,造成管理学生手段弱化,引发社会担忧。在此背景下,《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2016年)规定了“教育惩戒”概念,这是国内立法规定该制度的第一次尝试。2019年4月12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公布,也规定了“教育惩戒”制度。这两个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和关注。但是,青岛市、广东省的两个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如教育法专家李昕在评价《青岛市中小学管理办法》时说:“在本《办法》并未明确细化的情况下,有关惩戒的具体规定是否可以由学校自主规定,可以规定何种惩戒方式,这是否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这些问题不能得以解决,惩戒的合法化是无法落实的。”2可见,“教育惩戒”制度进入全国性立法文件应当被提上日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专家意见稿中已经出现了“教育惩戒”相关制度的规定,在未来《教师法》修改中也会涉及该问题。但是,学术界、法律实务部门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还远未达成共识。
“教育惩戒”受到关注和讨论的同时,在许多基本问题上还未达成共识。在青岛市这种地方立法文件中,即使有了相关规定也难于落实,其根本原因是学术界、实务界对于“教育惩戒”的概念认识不一。因此界定“教育惩戒”概念对于推动学术界进一步研究、推动实务界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本章即基于此种目的而展开论述。
一、“行政惩戒”是“教育惩戒”的上位概念
“行政惩戒”是“教育惩戒”的上位概念,因此研究“教育惩戒”,应当首先对“行政惩戒”具有清晰认识。“行政惩戒”制度属于法律责任范畴,我国法律责任又划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行政惩戒制度应当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范畴,基于以下两点理由。
一方面,“行政惩戒”与“刑事责任”比较有四点区别。第一,被惩罚行为的危害性不同。犯罪行为是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被“惩戒”的行为并未达到犯罪程度,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相对轻微。第二,实施主体不同。刑罚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公检法)追究,而惩戒实施主体是受罚成员的单位组织,即使是法院对内部法官实施的惩戒,也不是以“司法机关”的身份进行实施的。第三,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被惩戒者与惩戒者具有法律隶属关系,而刑罚实施者与犯罪者并无法律隶属关系。第四,受罚者身份不同。受惩戒者一般是具有特定法律身份者(公务员、律师、检察官等),而受刑罚处罚者没有身份特殊性,可以是任何社会成员。
另一方面,“行政惩戒”与“民事责任”比较也有三点区别。第一,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地位不同。民事责任双方地位平等,双方是横向法律关系;而惩戒实施者一般对被惩戒者具有管理资格,彼此是纵向法律关系。第二,在是否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方面不同。民事责任双方主体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而免除某些责任,但是惩戒责任不可以经过协商而任意免除,后者责任承担必须依法进行。第三,救济途径不同。民事责任双方如果对于争议不满,可以到法院起诉,对于法院判决还可以继续上诉。但是对于行政惩戒措施而言,被惩戒者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比如单位对于公务员实施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惩戒措施,该公务员不能向法院提出起诉,只能通过申诉途径解决争议。
……
本书共分四篇:第一篇以基本理论为核心,研究了教育惩戒的概念、性质、法律体系建构、惩戒权行使目标等基本理论问题;第二篇以中小学教育惩戒问题为核心,研究了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权实践运行中存在的不足及立法规制问题,同时介绍了日、澳在该领域的先进理念与制度;第三篇以高校教育惩戒问题为核心,研究了高校教育惩戒权的立法现状、法理依据实施原则、解释规则和司法规制等问题,以及高校教育惩戒权行使过程中的学生参与权、学生权利保护等问题;第四篇是对教育惩戒权性质的进一步反思,分别从国家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宪法教义学、社团罚等角度对教育惩戒权的性质进行了全方位研究,为未来立法和学术研究提供了更多的视角与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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