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赖保护原则的中国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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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保护原则的中国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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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若溟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2707952

出版时间2022-10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98元

货号4197033

上书时间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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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目录
学术史考察发现, 中国主流学说将以法安定性原则为基础的域外信赖保护作为保护个体权益的工具, 并在此基础上搬运域外信赖保护原则的保护条件与保护方式构造。这种思维不仅在外部不契合规范政府行为的依法行政主流思潮, 同时在内部也造成了“引进目的”与本土需求的断裂。规范层面, 中国的信赖保护条款形成了限制行政权对既有法律关系的变动, 以及对法律关系变动给予补救措的两阶层构造, 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一系列规范族群。而在实践中, 法院削弱了信赖保护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 将其在整体层面倾向于一种法院适用的, 用以保护权益的工具, 形成了“信任”与“依赖”两种基本路径, 并主要将信赖保护作为权益落实的工具, 以违法性判断和介入行政为辅助价值。在上述基础上建构具有系统性和中国化的信赖保护原则, 需要兼顾绩效合法性的合法性逻辑与改革的时代背景, 以法治国家条款和基本权利规范构建宪法基础, 借助行政法总则的制定, 通过明确法定事由和正当程序原则为通道, 提取补救措施的必要性作为公因式。同时以强化信赖保护原则作为法院违法性判断的独立理由, 将信赖保护纳入绩效考核标准等方式, 推动行政机关对信赖保护的适用, 实现信赖保护原则的中国化建构。

精彩内容
中国当下信赖保护原则呈现如下图景:理论学说以域外法为基础,存在引进目的与本土需求的断裂。规范层面,信赖保护条款形成行政权变动既有法律关系,以及对法律关系变动给予补救措施的两阶层构造。实践中法院倾向将信赖保护认定为保护权益的审判工具,形成“信任”与“依赖”两种基本路径,并主要作为权益保护得以落实的依据。据此,本书提出:在中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不应具有涵射整个体系的基本原则地位,更适宜被看作一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当权益的工具,以更加注重权益实际保护而非既有法律状态变动的方式发挥作用,进而借助《行政法总则》制定,实现接近“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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