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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精神与法治文化民本模式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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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民等著

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ISBN9787515412498

出版时间2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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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300元

货号43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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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序言

 

 

 

本书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 结项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而成。

 

2014 年 10 月 23 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同年 11 月,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面向全国公开招标“ 研究阐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014 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第三批)”,由本人担任首席专家投标的《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项目有幸中标。这是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中标的第一个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也是学校中标的第一个属于基础理论研究领域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 承担这一项目研究,是本人的莫大荣誉,使我倍感责任重大,自然有一种使命感,并背负无形之压 力。 从 2015 年 2 月正式立项,到 2019 年 7 月完成项目研究,同年 9 月提交结项申请,12 月 6 日通过结项验收评审专家组的结项评审,获“ 优秀” 成果评定,2020 年 1 月全国社科办颁发结项证书,历时整整 5 年完成项目研究任务,我终于舒缓一口气, 可以让自己轻松一下,享受那些自在的生活。

 

2020 年 5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颁布,标志着以民法典为基础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确立。 民法典是“ 权利法典,民族魂魄”,确立了一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体系,夯实法治的制度基石。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和编纂,是伴随我国整个改革开放的一个长期立法过程,是从制定各单一的民事立法到编纂成为统一民法典的一个立法整合过程,本人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开始学习和认识民法并进入民法哲学研究领域的。 我个人思考和观察的一个结论是,中国作为一个历史上曾经是公权主导的专制国家,没有民法理念与民法治理的社会秩序传统,人们并不习惯于用民法的价值观和思维方式去认识和构造社会利益秩序,尤其是那种根深蒂固的公权至上和用公权代替和否定私权的传统人治观念,对中国的社会治理及其秩序形态的构成与运行,影响深远和重大。1992 年 5 月,本人曾发表《重“ 权力” 轻“ 权利” 的法律意识与中国法制建设》一文,专门论及自己在这方面的一些思考,并一直作为自己观察和研究的对象。 中国的法治建设,虽然离不开以民法典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但是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与实现,根本是人的践行法治的精神与信仰。 人是社会的行为主体,只有人的行为秩序与法治条件的契合,才是真正的法治形态,而这正是中国社会法治建设所需要的行为意识与生态秩序条件。 因此,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立法探索与经验积累所形成的制度体系,虽然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但是仅以这一制度形式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以人的行为条件为本体的社会生态秩序的现状,所以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出台,仅仅是完成了中国社会法治建设所需要的一个重要制度条件,而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则是一个漫长的社会秩序认知与行为文化的生成过程,需要从人的行为习惯与条件上根本解决法治的生态秩序生成与实现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这段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和法治文化的内涵和本质,即法律的真正权威并不是来源于其自身的规范形式以及国家力量对它的强制施行,而是人民在内心和意志上对它的普遍信仰与自觉遵从。 人是法律行为的普遍主体,如果没有人们践行法律的主动行为及其行为秩序,也就没有法律对人的行为效力与现实权威,即使制定得再完备的法律,也只是徒有其形式而不是真实行之有效的生态规范。

 

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是一种法治精神,一切自觉的合法行为与秩序形态都是由人们的法治精神决定的,是一种行为意志的直接行为结果。 如果说法律的形式是规范制度,那么法治的根本生态则是行为精神。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根本是要实现法治及其秩序形态的行为化与生态化发展,而建设行为化与生态化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虽然离不开一定的法律与制度体系,但是更需要的是人作为行为主体所具有的内在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作为人们自主规范与自觉秩序的行为意志,直接支配和决定人们的现实行为,是法治与法治文化实现的社会生态秩序本质。 一个社会只有具备全民守法的法治精神,才能够建设和形成具有社会行为化与生态化的法治文化,也才能够有真正的法治社会实现与发展。 由于人的一切行为及其行为秩序都是由人的精神条件及其行为意志决定的结果,因此法治精神及其决定的个人行为秩序无疑构成了法治文化的生态根本,而其中民法精神作为市民社会的规范与秩序精神,是人本主义的社会生态秩序条件,构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属于本体与基础的社会行为精神,必然与法治精神具有本质联系与内在统一。

 

换言之,人本主义的民法精神作为市民社会的普遍规范与秩序精神,构成社会秩序构造的根本行为条件并具有社会生态秩序的本质。 所以,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作为市民社会主体的人即行为主体的法治信仰与精神秩序问题。 如果没有人的精神秩序及其行为条件,一切人类的社会理想及其秩序需求都不可能从生态和根本上实现与维持。 建设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应当坚持以民法精神的生态秩序为基础的民本模式的建设路径与实践方案,从主体的行为精神上根本解决法治文化的生态构造问题。 这就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建设,应当在“ 以人民为中心” 和“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的基础上弘扬作为市民社会的本体与生态条件的民法精神,提高全民族的自主构序能力,以个人行为秩序与社会主义法治条件的统一,实现个人自由与自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的生态化发展。

 

民法精神作为普遍的生态秩序精神,既是法治文化的主体性和意志性存在, 又是法治文化的自然性与规定性条件。 民法精神所代表的人类生态规范与秩序品质,并不是人的任意性,而是人的社会客观需求及其规范与秩序形态的真实性与规律性。法治文化作为人的行为文化既由于人的精神意志而变得复杂多样,也由于人的精神意志而可以取得和把握一种普遍的行为共识,从而形成和具有全社会统一的规范条件与行为秩序。 因此,法治和法治文化作为超越抽象的一般制度形式而由不同的主体意志决定和构成的行为体系,必须从主体的意识形态即人们的行为精神上解决法治文化的生态与本体秩序问题,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应当从主体的内在意志与行为精神上,把握法治文化建设的规律性与规定性,客观揭示法治文化的生态秩序条件及其实现的本质。

 

精神是人类特有的本质属性,它从根本上构成了人类的社会意志品质,决定了人类的社会秩序及其法治文化形态,对于人类的客观利益需求及其实现的社会行为选择具有实质的规范性,表现为人类遵循自然生态的秩序条件并追求其社会文化与文明形态的秩序实现。 培根指出:“ 在肉体方面,人类与野兽无异, 如果在精神上再不追求神圣,那么人与禽兽就毫无区别……人心中具有一种神圣的理想和信仰,就可以激发出无限的意志和力量。” 精神一旦存在,必然作用于人的行为实践,支配人的行为秩序,成为决定人的行为关系的能动性因素, 是自在自为的主体现实性。 精神是人的客观利益需求的必然反映和产物,有什么样的客观利益需求,必然产生什么样的以特定利益为目的的行为精神,而由于人们的利益需求的自然性与普遍性,也就必然产生作为普遍利益条件的行为精神并支配人的利益行为,从而形成普遍的行为规范与生态秩序。 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不仅是任意的,而且是行为表现与自主规范的,不仅构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而且具有自身的客观性与普遍性,是人类的自然与生态的法治条件,构成一个社会的法治与秩序的生态本体与根基。

 

“ 人的每种实践与选择,都以某种善为目的。 所以有人就说,所有事物都以善为目的。”所谓善或者善的目的,作为一种伦理品质,就是符合正义的秩序目的,在根本上是个人的符合生态规范的行为精神。 正是由于人的社会本质及其作为社会主体的秩序条件,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民本模式,最终是对人的行为精神及其秩序品质提出的要求,需要人们作为行为主体具有符合社会构造所需要的精神品质与行为秩序,而这一精神与行为秩序,在根本上就是作为基础社会即市民社会的民法精神及其自由的行为秩序品质。 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需要民本模式化,而民本模式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则需要民法精神化,民法精神是行为化、秩序化与生态化的社会规范与秩序精神,必然构成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内在条件与根本诉求,并对建设和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文化具有本体和决定的意义。

 

本书成果的研究内容和对象,虽然属于基础理论范畴,但是其中却有大量调研数据的运用及其分析结论,采用了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这一研究方法在基础理论研究上的采用尚属少见,是所知的第一个采用这一研究方法的我国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王利民

 

2021 年 11 月 13 日

 

 



 
 
 
 

商品简介

本书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批准号:14ZDC022)结项成果。本书以民法精神为基础,以民本模式为架构,建构了法治文化生态秩序理论体系。根据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属性决定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进而决定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转型与实践的内在逻辑与思维进路,本书系统论证和阐释了民法精神与建设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的一体与统一,形成了以民法精神为基础和本体的建设法治文化民本模式方案。主要阐释了以下内容和观点:(1)法治文化的民本社会形态及其秩序属性;(2)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3)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模式;(4)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转型模式;(5)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实践模式;(6)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条件及其规定性。



作者简介
王利民,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民法哲学研究中心主任。首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第五批“大连市优秀专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何勤华主编《中国法学家访谈录》(第6卷)入选法学家。2021年大连市本地全职高层次人才认定“领军人才”。
1959年7月生,吉林省梅河口市人。1983年毕业于吉林大学历史系,获史学学士学位,1986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7月至2002年2月在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系工作,曾任该校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成立法学院)。2002年3月起任教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1年9月,任大连海事大学专业学位教育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 2011年9月至2017年10月,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2005年10月负责成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3年9月负责成立(社团法人)辽宁省民法学会。2013年11月发起创办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2015年12月,创办“中国民法哲学网”。2011年3月,出资创办辽宁民同律师事务所,任首席律师、执行管理人。
现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民法学会(社团法人)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哲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民法道德论》、《民法人性论》独立作者。出版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成果《民法道德论——市民社会的秩序构造》、“十二五”国家重点规划出版图书《人的私法地位》(第2版)、《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和司法部项目成果《境外影视作品版权二元保护论》等著作二十余部;发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新论——过错推定规则的演进:现代归责原则的发展》等论文百余篇。

目录
本书以民法精神为基础, 以民本模式为架构, 建构了法治文化生态秩序理论体系。根据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属性决定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 进而决定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转型与实践的内在逻辑与思维进路, 本书系统论证和阐释了民法精神与建设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的一体与统一, 形成了以民法精神为基础和本体的建设法治文化民本模式方案。主要阐释了以下内容和观点: (1) 法治文化的民本社会形态及其秩序属性; (2) 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 (3) 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模式; (4) 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转型模式; (5) 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实践模式; (6) 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条件及其规定性。

内容摘要
本书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民法精神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研究”(批准号:14ZDC022)结项成果。本书以民法精神为基础,以民本模式为架构,建构了法治文化生态秩序理论体系。根据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属性决定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进而决定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转型与实践的内在逻辑与思维进路,本书系统论证和阐释了民法精神与建设法治文化民本模式的一体与统一,形成了以民法精神为基础和本体的建设法治文化民本模式方案。主要阐释了以下内容和观点:(1)法治文化的民本社会形态及其秩序属性;(2)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诉求;(3)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构造模式;(4)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转型模式;(5)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实践模式;(6)建设法治文化的民法精神条件及其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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