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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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施天涛 著
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ISBN9787519720544
出版时间2018-04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88元
货号1201711917
上书时间2024-10-2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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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施天涛,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优选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优选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靠前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访问研究员、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第十届政协常委。一直从事商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五十余篇,代表著作有:《商法学》《公司法论》《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财产法》(翻译)等。
目录
编公司导论
章公司概述
节公司的经典定义
一、公司概念解析
二、公司的人格性
三、公司的社团性
四、公司的营利性
第二节公司的特征
一、集中管理
二、有限责任
三、自由转让
四、永久存在
第三节公司的性质
一、公司是法律产物吗
二、公司是契约安排吗
第四节公司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
二、公司行为能力
三、公司责任能力
第二章公司观念的现代修正
节揭开公司面纱
一、揭开公司面纱概述
二、揭开公司面纱标准
第二节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概述
二、一人公司立法例
三、承认一人公司的必要性
四、一人公司的理论证明
第三节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交锋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运动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成就
四、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第三章公司类型
节公司类型概述
一、公司的法定种类
二、公司的法理分类
三、根据其他标准的分类
第二节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编公司设立
章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则
节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三、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
第二节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公司的设立程序
第三节设立登记与公司成立
一、设立登记的程序
二、设立登记的效力
三、设立登记的效果
第四节公司设立不能与设立瑕疵
一、设立不能
二、设立瑕疵
第二章发起人
节发起人概述
一、发起人的概念
二、发起人人数
三、发起人资格
第二节发起人地位
一、发起人内部关系
二、发起人权力与权利
三、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
四、发起人的受信义务与责任
第三节设立中公司
一、什么是设立中公司
二、设立中公司的特征和性质
三、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先公司交易
一、先公司合同
二、发起人协议
第三章公司章程
节公司章程概述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细则
第二节公司章程的记载
一、公司章程记载概述
二、强制记载事项
三、任意记载事项
第三节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
第四章公司目的与权力
节公司目的与权力概述
一、公司目的
二、公司权力
第二节越权原则
一、越权原则的历史演变
二、越权原则的现代适用
三、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公司名称与住所
节公司名称概述
一、公司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名称的选用原则
三、公司名称的选用方法
四、公司名称的登记注册
五、公司名称权的保护
第二节公司住所
一、公司住所的意义
二、公司住所的确定
第三编公司融资与财务
章公司融资
节公司融资渠道
一、股权融资
二、债权融资
第二节公司资本
一、公司资本概述
二、公司资本原则
三、法定资本制度的修正
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五、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
第三节出资法律制度
一、注册资本
二、出资缴纳
三、出资方式
四、出资估价
五、出资瑕疵责任
第四节股份
一、股份概述
二、股份的发行
三、新股的发行
第五节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概述
二、公司债的种类
三、公司债债权人的权利
四、公司债券的发行
五、信托公司债
六、可转换公司债
第二章公司财务、会计
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法对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公积金制度
一、公积金的概念
二、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节公司分配制度
一、股利分配规则
二、股利分配政策
第四编股东权利
章股东
节股东资格与股东地位
一、股东资格
二、股东地位
第二节股东身份的认定
一、股东身份的认定方法
二、名实不符情况下股东身份的认定
第三节股东名册
一、股东名册的概念
二、股东名册的备置与记载
三、股东名册的效力
四、在册股东与受益所有人
五、股东名册的封闭与在册日期
六、股东名册的披露
第二章股权
节股权概述
一、股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权的分类
三、股权与公司财产权
第二节股权的内容
一、股利分配请求权
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三、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的优先权
四、表决权
五、知情权
六、诉讼权
第三章股权转让
节股权转让概述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二、股权转让的效力
第二节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自由
二、股份转让的限制
三、股份转让的方式
第三节出资转让
一、出资转让的概念
二、出资转让的规则
三、其他情形的股权转让
四、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五、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与责任
第四节优先认购权的转让
第五节股份回购
一、股份回购概述
二、股份回购的法律政策
三、股份回购的原因
四、回购股份的地位
第六节股权设质
一、股权设质概述
二、股份设质
三、出资设质
四、股权出质后的转让
五、股权设质的效力
第五编公司治理
章公司治理结构
节公司治理的基本模式及其法律变革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
二、公司治理与封闭公司
三、公司治理与公众公司
四、中国公司治理的若干问题
第二节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权力、形式与决议
二、股东会议基本规则
三、累积表决权
四、表决权代理
五、表决权信托
六、股东表决协议
七、股东提案
第三节董事会
一、董事会议
二、董事
三、不错管理人员
第四节监事会
一、监事会议
二、监事
第五节公司代表人
一、代表人地位
二、代表人的选任与解任
三、越权代表
四、代表权的滥用
五、代表人的侵权行为
六、表见代表
七、共同代表人
第六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概述
二、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秘书
三、有关上市公司交易规则
第七节公司董事、监事、不错管理人员的资格
一、积极资格
二、消极资格
第八节公司决议的瑕疵及其救济
一、公司决议诉讼类型
二、公司决议诉讼程序
三、公司决议瑕疵治愈
第二章受信义务
节受信义务概述
一、谁是义务人
二、对谁负有义务
三、违信责任
第二节注意义务
一、一般标准
二、商业判断规则
第三节忠实义务
一、自我交易
二、关联交易
三、管理报酬
四、公司机会
五、同业竞争
六、关于忠实义务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股东派生诉讼
节派生诉讼概述
一、派生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二、对派生诉讼的评价
第二节派生诉讼当事人
一、派生诉讼的原告
二、派生诉讼的被告
三、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特殊地位
第三节派生诉讼的发动
一、先诉请求
二、提起诉讼
第四节派生诉讼的防御
一、公司防御概述
二、商业判断规则的运用
第五节费用担保
第六节派生诉讼的和解
一、和解的危险
二、和解的程序要求
三、和解成本分析
第七节派生诉讼的救济和诉讼费用
一、派生诉讼的赔偿
二、派生诉讼的费用
第八节补偿与责任保险
一、董事、不错管理人员补偿
二、董事、不错管理人员责任保险
第六编公司变更
章公司收购与防御
节公司收购概述
一、公司收购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收购的意义
第二节我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规制
二、持股权益的披露
三、要约收购
四、协议收购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完成
第三节公司收购防御
一、公司收购防御概述
二、各种防御措施
三、审查防御措施的法律标准
四、对收购防御措施的政策性争议
第二章公司合并与分立
节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概述
二、公司合并方式
三、公司合并程序
四、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五、公司合并的特殊形式
六、公司合并中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
七、公司合并无效及其诉讼
第二节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概述
二、公司分立形态
三、公司分立程序
四、公司分立中对利害关系人的保护
五、公司分立无效及其诉讼
第三章公司控制权转让与重大资产出售
节控制权转让
一、控制权转让概述
二、控制权转让中的受信义务
第二节重大资产出售
一、重大资产出售的概念
二、重大资产出售的法律规范
三、重大资产出售的后果
四、债务承担
第四章公司的其他重要变更
节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
一、组织形式变更概述
二、我国公司法关于组织形式变更的规定
第二节资本变动
一、资本变动的概念
二、增加资本
三、减少资本
第三节公司章程修改
一、修改公司章程概述
二、修改章程的法律要求
第四节资本重组与私有化
一、资本重组
二、私有化
第五章评估权
节评估权概述
一、评估权的概念
二、评估权的理论基础
三、对评估权的评估
第二节评估权的适用
一、评估权的适用标准
二、评估权的适用范围
三、评估权适用的例外
四、我国公司法关于评估权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三节评估程序与公平价格
一、评估程序
二、公平价格
第七编公司终止
章公司解散
节公司解散概述
一、公司解散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解散的意义
第二节自愿解散
一、自愿解散的概念
二、自愿解散的情形
第三节强制解散
一、法定解散
二、行政解散
三、裁判解散
第四节解散登记与公司继续
一、解散登记
二、公司继续
第二章公司清算
节公司清算概述
一、清算的概念
二、清算中公司的地位
三、清算方式
第二节清算人
一、清算人的概念
二、清算人资格
三、清算人地位
四、清算人选任
五、清算人人数
六、清算人任期
七、清算人解任
八、清算代表人
九、清算人登记
第三节清算事务的执行
一、清算人职权
二、债权的申报与核定
三、清算的中止与终止
第四节清算中的民事责任
一、清算人的义务与责任
二、董事、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三、出资瑕疵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四、诉讼管辖
第三章公司接管与重整
节公司接管
一、公司接管概述
二、公司接管的条件
三、公司接管的程序
四、公司接管的效力
五、公司接管的终止
第二节公司重整
一、公司重整概述
二、公司重整的开始
三、公司重整的进行
四、公司重整的终结
内容摘要
这是一本为教而写的公司法教科书。本书以对中国公司法自身的关注和讨论为基本定位和优选目的;注重引进国外成熟的理论和制度以及司法经验并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使之原理化;再将之与中国公司实践相结合,使之“本土化”;意图在借鉴国外公司理论与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中国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优选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和经验性,其主要就公司决议瑕疵及其司法救济、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以及派生诉讼五个问题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此番再版,作者根据该司法解释对全书进行了相应修订,以便读者及时了解和理解该规定。
精彩内容
第四版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本书简称为《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702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8月25日公布,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要就公司决议瑕疵及其司法救济、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股权转让以及派生诉讼五个问题的相关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具有重要意义。譬如,《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承认了公司决议不成立诉讼,界定了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不正当目的”情形,确定了“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情形,解决了股权转让中有关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问题,明确了派生诉讼的利益归属和费用承担,以及相关诉讼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合并等程序问题的规定。这些都是这次司法解释的亮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是在其审判实践中对公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所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和经验性,对于理解和适用我国公司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是公司法“本土化”的重要路径。作者上次修订已经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纳入了本书。本次再版,作者对本书中相关部分对应《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行了修订,以便读者及时了解和理解这些司法解释规定。施天涛谨记2018年2月6日清华大学明理楼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公司法的修改第三版代序20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一场广泛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运动,并就改革法定资本制取得了共识。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废除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使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大为降低。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在注册资本的发行和缴纳问题上,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授权资本制”。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吸收了“授权资本制”的合理因素,采用了稍微缓和的“折中资本制”,以期对冲传统法定资本制的严格性。我国1993年首次颁布的《公司法》(以下简称93《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采取了严格的法定制。它不仅规定了很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且规定了严格的注册资本缴纳制,即一次性足额缴纳全部出资。伴随着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公司法》和相关公司登记法规规定,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缴纳出资或者股款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在申请公司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验资证明。93《公司法》经过十余年的践行,其暴露出来的弊端越来越严重,修改公司法不合理的资本制度势在必行。一方面,93《公司法》所承载的国有企业改制的使命已经基本完成;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营企业获得了广阔的成长空间。在这种情形下,继续维持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为了适应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大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2005年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05《公司法》)获得了一次较大的修正,其中对公司资本制度也进行了较大力度的改革,并在很大程度上放松了资本管制。它不仅较大幅度地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也改革了注册资本的缴纳制,由一次性足额缴纳改为分期缴纳。尽管05《公司法》较之于93《公司法》取得了较大进步,但依然维持了法定资本制,设立公司仍然需要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资本缴纳虽然可以分期,但法律仍然对首期出资以及分期缴纳设定了限制;公司的设立登记仍然需要履行验资程序并提交验资证明。与发达国家比较,05《公司法》对公司资本的要求依然门槛较高,登记程序依然复杂,公司设立依然困难,政府干预因素依然很强,企业自主权依然受到很大约束,市场机制依然未能充分发挥。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受限,抑制了广大社会公众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有鉴于此,理论界和有关主管部门早已开始对公司资本制度和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一些地方也在进行改革试验。如2013年3月1日同时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就针对公司登记大大简化了登记程序,废除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包括当事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推出了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改革五项措施。国务院的决议要求:废除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资本缴纳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包括不再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首次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放宽了对公司住所的登记要求,由地方政府根据情况而定;将公司年度检查制改为年度报告制;推行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包括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平台。这些措施是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并在立法上获得了迅速的反应。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公司法》修正决议案,对公司法中相应的资本与登记制度进行了及时的修改,通过立法形式巩固了改革成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以下简称13修正《公司法》)主要是因应公司资本与登记制度的改革成果而进行的立法确认。立法上不再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包括不再限制股东或者发起人首次缴纳数额以及分期缴纳期限;废除了验资要求和证明;取消了货币出资的比例要求;并对登记制度做出了相应的修改。13修正《公司法》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企业设立难的困境,其意义在于:有利于降低投资者创业成本,刺激投资者投资积极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与创业机会;有利于简政放权,放松政府对市场准入的管制,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经营权,为投资者和企业营造一种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改变和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由政府直接通过登记环节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转变为通过公开信息平台这样一种更加透明、更为高效的监管方式。为了及时将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和公司法的修改反映在教科书中,作者对本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发布了三个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本次修订也将其主要内容吸收到本书中来,以便读者更深入地了解公司法的实施情况。此外,借此修订机会,作者又通读了一次全书,对一些瑕疵进行了矫正。本书修订完毕后,我请我院商法学专业几位博士生帮助我对全书进行了校对。他们是杨祥、刘成墉、沈太韬、孟令星。在此,我对他们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是为代序。施天涛谨记2014年3月25日清华大学明理楼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公司法修正第二版代序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8次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05《公司法》或者新公司法)。我国公司法首次颁布于1993年12月29日(以下简称93《公司法》或者旧公司法),其间,虽然经过了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3次常委会的次修订和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1次常委会的第二次修订,但这两次修订均属于微调,仅涉及几个条款。可以说,新公司法才是自1993年以来的一次真正的修订,不失为公司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事件。新公司法基本奠定了一部较为科学的现代法律的基础,其进步性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对企业管制的极大放松。公司法的自由化不仅是企业自身的固有要求,也是我国近几十年来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同时也是现代公司法发展的大趋势。与旧公司法比较,新公司法对企业管制的放松可以说是此次公司法修订取得的优选成绩,并成为新公司法的精神支柱。譬如,新公司法清除了有关政府对企业直接管制的规定,公司人格自由获得了较大程度的解放,设立公司更加自由,资本管制较为宽容,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得到显著提升,股权转让更加自由,等等。第二,强化了对公司股东的保护。公司是股东投资设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是股东的利益所在。如何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不被忽视甚或被侵害,是公司法关注的重大问题。与旧公司法对比,新公司法明显地强化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譬如,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知情权和少数股东权,并规定了股东提案权,等等。第三,强化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如何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以及在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如何能够获得救济,同样是公司法上应当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本次公司法修正着重解决的问题。新公司法在对待这个问题上,既有对旧公司法既有制度的完善,同时又大胆地引进了新的制度。譬如,新公司法引进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强化了公司审计制度,在改革资本制度的同时继续维持了法定资本制,等等。第四,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随着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应这一问题,各国公司立法也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反应。在我国,虽然旧公司法没有明确提出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却在相当条文中体现了这一原则和精神。公司的社会责任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涉及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但旧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中的利益相关者仅限于公司内部职工。新公司法基本上沿袭了旧公司法的这一思路,并没有本质上的变化。尽管如此,新公司法还是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譬如,公司“社会责任”明确写入法律,进一步强化了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强化了公司职工参与公司决策与公司管理,等等。第五,强化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公司利益的保护不仅直接涉及公司本身,而且间接涉及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公司职工的利益。新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对公司利益的保护力度。譬如,新公司法强化了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不错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引进了勤勉义务并完善了忠实义务,引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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