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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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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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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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青连 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20306683

出版时间2016-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5元

货号1201603116

上书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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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马青连,男,1968年11月生,安徽省颍上县人,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安徽医科大学法学系主任,研究方向:法律史、法律社会学、卫生法学。2004―2011年在云南大学法学院工作,2011年调入安徽医科大学法学系任教。近年主持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项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项目,1项安徽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出版参著1部;在《思想战线》《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史研究》(韩国庆北大学主办)等发表学术论文15篇。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村卫生事业协会理事、安徽省马克思主义学会理事、安徽省法律史学会理事。曾接受《人民日报》《健康报》及合肥市电视台采访,并多次参加中国法律史学会、世界民族学和人类学大会、中国民族法学会、中国农村卫生事业协会等会议并做发言。

目录
绪论
一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二基础性史料、研究方法及进路
三难点、创新及不足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上篇理藩院的立法功能
章理藩院考察
节理藩院设置的历史渊源及动因
一理藩院设置的历史渊源
二理藩院设置的动因
第二节理藩院的机构组成及其功能设置
一理藩院内部机构设置的历史变迁
二理藩院内部机构及功能设置
第二章理藩院对蒙古地区的立法
节理藩院对蒙古地区的立法背景
一理藩院对蒙古盟旗的管理
二理藩院与蒙古军府之间的关系
三理藩院对蒙古朝觐的管理
四理藩院对满蒙联姻的管理
第二节理藩院对蒙古地区的立法内容
一《盛京定例》
二《蒙古律书》
三《蒙古律例》
四《理藩院则例》
第三节理藩院对蒙古地区的立法程序
一立法动议
二草拟法律
三增修法律
四议覆臣工条奏
五汇编与编纂法律
六奏皇帝批准
第四节理藩院的判例立法
第三章理藩院对清代回疆地区的立法
节理藩院对回疆地区的立法背景
一政治背景
二经济背景
第二节理藩院对回疆地区的立法内容
一多元化的行政建制
二保护与发展经济
三规制宗教事务
四汉回隔离的民族政策
第三节理藩院对回疆地区的立法程序
一立法动议
二组建立法班子
三编纂法律
四草拟法律
五奏皇帝批准
第四章理藩院对清代西藏地区的立法
节理藩院对西藏地区的立法背景
一政治背景
二宗教背景
三理藩院对西藏事务的管理
第二节理藩院对西藏地区的立法内容
一行政立法
二宗教立法
三综合立法
四军事立法
第三节理藩院对西藏地区的立法程序
一草拟法律
二编纂法律
三议覆臣工条奏
四奏皇帝批准
下篇理藩院的司法功能
第五章理藩院与刑部
节刑部的机构及功能设置
一刑部的内部机构及其功能设置
二刑部的总体功能设置
三刑部的司法运作机制——以秋审为例的解释
第二节理藩院与刑部的司法权
一理藩院的司法权
二刑部的司法权
三理藩院与刑部司法权限界分
第六章理藩院对清代蒙古地区的司法
节理藩院与蒙古地区的司法机构及功能设置
一司法机构的设置
二司法功能的设置
第二节理藩院对蒙古地区的司法审判程序
一入关前的司法审判程序
二入关后的司法审判程序
第三节理藩院对蒙古地区法律冲突规范的选择
一适用蒙古地区的国家法
二适用蒙古地区的固有法
三法律冲突规范选择的具体原则
第七章理藩院对清代回疆地区的司法
节理藩院与回疆地区的司法机构及功能设置
一中央派驻回疆地区的司法机构及功能设置
二回疆地方性的司法机构及功能
第二节理藩院对回疆地区的司法审判程序
一政治性及重大命盗案件的审判程序
二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三节理藩院对回疆地区法律冲突规范的选择
一适用回疆地区的国家法
二适用回疆地区的固有法
三准据法的适用
第八章理藩院对清代西藏地区的司法
节理藩院与西藏地区的司法机构及功能设置
一驻藏大臣
二噶厦
三基巧
四宗本
五宗骆
六根保
七理藩院司员及笔帖式
第二节理藩院对西藏地区的司法审判程序
一普通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程序
二政治性案件的司法审判程序
三宗教性案件的司法审判程序
四“就地正法”程序
五理藩院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三节理藩院对西藏地区法律冲突规范的选择
一适用西藏地区的国家法
二适用西藏地方的固有法
三准据法的适用
第四节清代西藏地区的司法终审权问题
一置于历史变迁中的考察
二以案件分类的考察
结论
一理藩院对非直省民族地区立法与司法上的共同性
二理藩院对非直省民族地区立法与司法上的差异性
三理藩院对非直省民族地区立法和司法上的特点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理藩院是清帝国专门管理非直省民族地区的中央优选机关,拥有相当大的立法与司法权力。马青连著的这本《清代理藩院的法律功能研究》以清代蒙古、回疆及西藏这三个非直省民族地区作为研究视域,用法律多元作为理论支撑,借助国家法与固有法的二元法制模式作为研究视角,并综合运用法学、民族学、历史学及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具体分析清王朝如何通过对理藩院法律功能的配置实现清帝国对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区的有效控制。主要表现在理藩院代表国家制定一系列适用于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区的国家法,同时为不激化民族矛盾又适当认可民族地区的固有法和具有民族特色的司法权力。具体在司法运作领域不仅适用国家法而且有限地允许这三个非直省民族地区固有法的存在,在司法判案中交叉运用国家法与固有法,这样的功能设置基本上做到了以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实现清帝国有效控制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区的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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