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代手写本《律賦摘要》律赋,指有一定格律的赋体。和其音韵谐和,对偶工整,于音律、押韵都有严格规定。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所采用。 宋·陈鹄《耆旧续闻》卷四:“四声分韵,始於沈约 。至唐以来,乃以声律取士,则今之律赋是也。” 姚华 《论文后编·目录中》:“今赋试於所司,亦曰律赋。时必定限,作有程式,句常隔对,篇率八段,韵分於官,依韵为次,使肆者不得逞,而谨者亦可及。自唐迄清,几一千年。”——引自《汉典》
  • 清代手写本《律賦摘要》律赋,指有一定格律的赋体。和其音韵谐和,对偶工整,于音律、押韵都有严格规定。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所采用。 宋·陈鹄《耆旧续闻》卷四:“四声分韵,始於沈约 。至唐以来,乃以声律取士,则今之律赋是也。” 姚华 《论文后编·目录中》:“今赋试於所司,亦曰律赋。时必定限,作有程式,句常隔对,篇率八段,韵分於官,依韵为次,使肆者不得逞,而谨者亦可及。自唐迄清,几一千年。”——引自《汉典》
  • 清代手写本《律賦摘要》律赋,指有一定格律的赋体。和其音韵谐和,对偶工整,于音律、押韵都有严格规定。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所采用。 宋·陈鹄《耆旧续闻》卷四:“四声分韵,始於沈约 。至唐以来,乃以声律取士,则今之律赋是也。” 姚华 《论文后编·目录中》:“今赋试於所司,亦曰律赋。时必定限,作有程式,句常隔对,篇率八段,韵分於官,依韵为次,使肆者不得逞,而谨者亦可及。自唐迄清,几一千年。”——引自《汉典》
  • 清代手写本《律賦摘要》律赋,指有一定格律的赋体。和其音韵谐和,对偶工整,于音律、押韵都有严格规定。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所采用。 宋·陈鹄《耆旧续闻》卷四:“四声分韵,始於沈约 。至唐以来,乃以声律取士,则今之律赋是也。” 姚华 《论文后编·目录中》:“今赋试於所司,亦曰律赋。时必定限,作有程式,句常隔对,篇率八段,韵分於官,依韵为次,使肆者不得逞,而谨者亦可及。自唐迄清,几一千年。”——引自《汉典》
  • 清代手写本《律賦摘要》律赋,指有一定格律的赋体。和其音韵谐和,对偶工整,于音律、押韵都有严格规定。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所采用。 宋·陈鹄《耆旧续闻》卷四:“四声分韵,始於沈约 。至唐以来,乃以声律取士,则今之律赋是也。” 姚华 《论文后编·目录中》:“今赋试於所司,亦曰律赋。时必定限,作有程式,句常隔对,篇率八段,韵分於官,依韵为次,使肆者不得逞,而谨者亦可及。自唐迄清,几一千年。”——引自《汉典》
  • 清代手写本《律賦摘要》律赋,指有一定格律的赋体。和其音韵谐和,对偶工整,于音律、押韵都有严格规定。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所采用。 宋·陈鹄《耆旧续闻》卷四:“四声分韵,始於沈约 。至唐以来,乃以声律取士,则今之律赋是也。” 姚华 《论文后编·目录中》:“今赋试於所司,亦曰律赋。时必定限,作有程式,句常隔对,篇率八段,韵分於官,依韵为次,使肆者不得逞,而谨者亦可及。自唐迄清,几一千年。”——引自《汉典》
  • 清代手写本《律賦摘要》律赋,指有一定格律的赋体。和其音韵谐和,对偶工整,于音律、押韵都有严格规定。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所采用。 宋·陈鹄《耆旧续闻》卷四:“四声分韵,始於沈约 。至唐以来,乃以声律取士,则今之律赋是也。” 姚华 《论文后编·目录中》:“今赋试於所司,亦曰律赋。时必定限,作有程式,句常隔对,篇率八段,韵分於官,依韵为次,使肆者不得逞,而谨者亦可及。自唐迄清,几一千年。”——引自《汉典》
  • 清代手写本《律賦摘要》律赋,指有一定格律的赋体。和其音韵谐和,对偶工整,于音律、押韵都有严格规定。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所采用。 宋·陈鹄《耆旧续闻》卷四:“四声分韵,始於沈约 。至唐以来,乃以声律取士,则今之律赋是也。” 姚华 《论文后编·目录中》:“今赋试於所司,亦曰律赋。时必定限,作有程式,句常隔对,篇率八段,韵分於官,依韵为次,使肆者不得逞,而谨者亦可及。自唐迄清,几一千年。”——引自《汉典》
  • 清代手写本《律賦摘要》律赋,指有一定格律的赋体。和其音韵谐和,对偶工整,于音律、押韵都有严格规定。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所采用。 宋·陈鹄《耆旧续闻》卷四:“四声分韵,始於沈约 。至唐以来,乃以声律取士,则今之律赋是也。” 姚华 《论文后编·目录中》:“今赋试於所司,亦曰律赋。时必定限,作有程式,句常隔对,篇率八段,韵分於官,依韵为次,使肆者不得逞,而谨者亦可及。自唐迄清,几一千年。”——引自《汉典》
  • 清代手写本《律賦摘要》律赋,指有一定格律的赋体。和其音韵谐和,对偶工整,于音律、押韵都有严格规定。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所采用。 宋·陈鹄《耆旧续闻》卷四:“四声分韵,始於沈约 。至唐以来,乃以声律取士,则今之律赋是也。” 姚华 《论文后编·目录中》:“今赋试於所司,亦曰律赋。时必定限,作有程式,句常隔对,篇率八段,韵分於官,依韵为次,使肆者不得逞,而谨者亦可及。自唐迄清,几一千年。”——引自《汉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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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手写本《律賦摘要》律赋,指有一定格律的赋体。和其音韵谐和,对偶工整,于音律、押韵都有严格规定。为唐宋以来科举考试所采用。 宋·陈鹄《耆旧续闻》卷四:“四声分韵,始於沈约 。至唐以来,乃以声律取士,则今之律赋是也。” 姚华 《论文后编·目录中》:“今赋试於所司,亦曰律赋。时必定限,作有程式,句常隔对,篇率八段,韵分於官,依韵为次,使肆者不得逞,而谨者亦可及。自唐迄清,几一千年。”——引自《汉典》

1999 九五品

仅1件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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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出版人不详

年代清早期 (1645-1735)

纸张竹纸

刻印方式钞写本

装帧线装

尺寸10.5 × 14.5 × 0.7 cm

册数1册

上书时间2023-02-17

A波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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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九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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