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权与德国宪法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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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彼得·C.考威尔(Peter C. Caldwell) 著;曹晗蓉,虞维华 译;刘东 丛书主编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ISBN9787544770583
出版时间2017-10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58元
货号1201627089
上书时间2024-12-16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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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彼得·C.考威尔,洪堡学者,莱斯大学历史系教授。1987年毕业于纽约大学,先后在康奈尔大学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魏玛时期的民主与宪政、保守主义与国家学说、法律理论与福利国家等。著有《人民主权与德国宪法危机》《中欧的爱、死亡和芋命》《中欧历史:法西斯的自由主义》《东德的独裁、国家计划以及社会理论》等。
目录
中文版前言
前言
致谢
导言人民主权和法治:魏玛共和国的宪政民主问题
第一章国家意志与德意志民族的救赎:德意志帝国的法律实证主义与君主立宪政体
第二章纯粹法学与军事独裁:帝国时期的汉斯·凯尔森和卡尔·施米特
第三章激进的宪政革命:法律实证主义与《魏玛宪法》
第四章宪政民主的矛盾基础: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汉斯·凯尔森和卡尔·施米特
第五章宪政实践与民主主权的内在性:鲁道夫·斯门德、赫尔曼·黑勒与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平等、财产权利和紧急状态:共和国优选法院的宪法法理学
结论宪政民主的危机
注释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内容摘要
诞生于两次世界大战间歇的魏玛共和国,注定是德国历目前浓墨重彩和吊诡的一章。一方面,德国人逐渐走出战败的阴霾,并建立德国目前靠前个联邦共和国;另一方面,民主势力在魏玛制宪过程中的论辩却又为日后反民主式的权变和希特勒的上台埋下祸根。
“民主”在魏玛宪法的语境中到底意味着什么?是卡尔·施米特对至高无上的“保证宪法”的推崇,还是汉斯·凯尔森对由宪法生成的“人民”概念的辩护?是鲁道夫·西蒙德和海因里希·特里佩尔眼中政治共同体不可僭越的价值体系,还是赫尔曼·黑勒所渴求的社会平等理念?《人民主权与德国宪法危机:魏玛宪政的理论与实践》检讨了魏玛时期政治理论家的制宪思想,厘清了他们对“民主”法学本质的不同主张。作者彼得·C.考威尔观点明晰,富有洞见,为今天德国宪法的讨论扫清了理论障碍。
精彩内容
中文版前言我关注《魏玛宪法》及其阐释者已有四分之一个世纪。1990年秋天,我带着近期新的“批判理论”——混合的马克思主义、解构理论和批判法律研究作为武器,来到德国进行我的研究。我的目标是剖析宪法,对宪政民主的重要性提出质疑。而这一研究无法找到比魏玛共和国制度更为合适的制度,因为左翼和右翼的杰出思想家们已经在质疑魏玛宪政制度的价值。许多思想家宣称,宪政制度阻碍了“真正的”民主;在之前的君主制国家中,高高在上的权力将迥然不同的多样社会团结在一起,宪政制度暗中破坏了团结的国家;同时,宪政制度关注权利和受的权力,从而中断了国家和人类迅速向前发展的步伐。批评者们认为,权利和规则有其本质,但是他们并没有讨论本质究竟是人民、国家、运动还是正义。这些批评意见将成为我论述的基础。以上论述是我的起点。随着研究的展开,这些怀疑目标逐渐被祛除。,环境的干预:1990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爆发革命,旧政权轰然倒塌,之后爆发的对民主、革命和宪法的激烈讨论不仅横扫了东方世界,也影响到南非等其他国家。民主立宪制的问题成为真正的问题;仅有批评声音还远远不够。第二,当我细细品读他们的著作时,我发现自己被凯尔森的思想所吸引。他针对那些认为人民、国家、运动或者正义能战胜他们的说法,在规则和程序上都提供了完美的对策。更有甚者,他说明,这四个概念在本质上需要统合才是可行的;在统合之外谈论任何一个概念,比如说“国家”,都显得十分荒谬。第三,也许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当我越多地阅读那个时代关于权利、投票、联邦制和社会政策的法律作品时,我就越能清楚地明白,宪政学者们正在处理现实的困难问题,而抽象的批判理论不能简单地不予理睬。简单来说,他们在干预现实。1918年至1919年的革命成为一个历史事实,它打破了德国的所有过往。《魏玛宪法》是这场革命的文献,它并不意味着革命的终止;它试图根据战后社会的运作情况来设计规则和程序,宁愿让人民自我决定;它的功能并不如当时或者是今天许多观点所宣称的叫停革命。然而,宪法在恶劣的环境下还是诞生了。极左派试图将革命推得更远,尤其是在1919年1月之后,一些国家寻求无产阶级专政,其形式是委员会或者由政党直接统治。社会民主党领导下的政府将这些行为视为对正当宪政规则的破坏,它时不时地会通过强制力来镇压激进的委员会。政府越反对委员会的活动,极左派就越反对魏玛。与此同时,极右派反对多元主义和多党制,假定在国家统一的前提下(与当时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赞成一个强有力的、统一的国家领导阶层。共和国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陷入危机之后,它原本就微弱的支持基础进一步被腐蚀。1930至1933年间,宪法作为遭受大量批评,被绝大多数政治家所质疑,甚至被遗忘的革命的产物,被各个党派、政府和总统破坏。它成为剧烈危机中的一个部分,被国家社会主义者们推上了断头台。那么是不是可以说,这部革命性质的宪法没有改变任何事物?我所请教的法律学者们给我提供了不同的观点。最初,绝大多数人都试图在维持君主和国家特殊权力的德意志帝国的二元宪政制度和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宪政制度之间建立联系。诸般尝试之后,他们发现,这一转变已经地改变了宪法,不仅仅更改了个别条款,而且更改了其核心概念。民主意味着民治。但是,什么是人民?它是优先于政治进程的大众统一意志吗?“阶层”或“血缘”是否体现出人民中天生具有很好本质,超凡魅力的领导所形成的明确立场?或者用赫尔曼?黑勒的话来说,“人民的意志”是否只是出现在程序当中,在各党派中间周旋,是国家意志形成的一个步骤?这些有关民主的实质问题吸引着最很好的法律思想家。即使鲁道夫?斯门德——与革命毫无干系、反共和国的德国国家人民党党员这样的保守主义者——都发现他自己已经卷入关于“民主”的讨论当中。1930年,他反对自己的政党罔顾宪政规则,出版了一部关于宪法的重要基础读本;20世纪50年代时,他已经成为西德讨论民主最重要的法学。确实,正如克里斯托弗?舍恩伯格所说的那样,即使是卡尔?施米特这样的保守革命理论家也寻求处理民主的本质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施米特是“民主的”。从这一层面来说,我书中所写的法学家们的争论转向关于民主本身的本质问题;在这些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革命者打破了德国的政治。基本概念发生了变化。例如说,在旧的君主立宪制语义下,权利指的是君主必须与民选议会分享立法权;法院的职责是确保这些决策的贯彻执行,而不是审查自身的立法行为。接踵而来的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民主规则赋予了权利不同的含义:他们真的在设立议会吗?或者,他们是否代表约束普通立法机关的本质原则?而且,如果后者答案是肯定的:议会是否应该约束自身?又或者,宪法法院是必要的吗?宪政复审这样的难题也同样出现在像魏玛共和国那样的民主共和国之中,虽然有着无休止的争论,但是在1949年之后,联邦共和国解决了这一难题。但是,20世纪20年代开始,新制度施行下的普通法院已经努力在司法实践中解释权利的意义。最很好的法学家们,比如海因里希?特利贝尔和弗朗茨?诺伊曼都紧跟着这一变化。不只是权利,宪法还提出了关于法律统一和国家权力等问题。这些权利被当作整个国家主权的基础,它是如何使德国人的土地得以保存的?天主教或新教的地位是什么?再者,在民主内部,各个政党的适合角色应该是什么?这也许是决定共和国命运最本质的问题。在法西斯共和国主义和自由主义民主理论之间爆发了特别的争论,法西斯共和国主义反对政党打着全体利益的旗号(卡尔?施米特),而自由主义民主理论面对不可避免的反对意见,拒斥“全体利益”的观点,也将反政党的要求视为反民主的必然(汉斯?凯尔森)。这些话题在今天仍然能够引起共鸣。然而,我的书不只是在讨论魏玛共和国;它讨论的是德国的概念基础,以及今天的民主立宪制。我所参考的那些学者,尤其是斯门德、黑勒、施米特和凯尔森的研究工作在西德宪法学初建时期发挥了主要作用,在今天仍然是重要的参考因素。1949年,社会民主党政治家卡罗?施密德主持召开基本法的宪政大会,在此对赫尔曼?黑勒的重新解读达到很好。黑勒将民主界定为意志的形成过程,鲁道夫?斯门德整合了这一观点,将民主界定为以国家整合为价值导向的过程;这两种观点在斯门德的学生霍斯特?埃姆克和康拉德?海塞的作品中都有呈现,这种研究宪政法学的方法在联邦共和国的宪法学中已经产生深刻的影响。凭借最早时期的法律制裁,这些魏玛理论家们直接影响了联邦宪法法院,以吉尔哈德?莱布霍茨为甚。魏玛共和国时期,莱布霍茨已经摆脱了凯尔森、施米特和斯门德,在流亡时期进一步发展了自己的观点。更加令人惊讶的是,考虑到卡尔?施米特是阿道夫?希特勒的啦啦队长,他在联邦共和国也重获名声,这是对黑勒和斯门德以稳定为导向的方法的抗议。左派和右派的评论家们都接受施米特对以价值为导向的法学的攻击。他们也很欣赏施米特对“资产阶级宪政制度”的辛辣抨击,因为他指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缺陷。或许,汉斯?凯尔森是专享一个被早期联邦共和国所忽略的魏玛时期主要法律思想家。他冰冷的追寻理性、批判意识形态的特质可能让他显得过于刺目,不被当代接受;只有到最近,他的政治理论才刚刚被人们重新认识。凯尔森这个例子同时也展现出魏玛时期德国民主立宪制的创立者们的持久力,凯尔森也是如此,他和黑勒、斯门德与施米特一样拥有持久的影响力,其作品的新版本也会在今天引起争论。彼得?C.考威尔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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