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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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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康美 著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69548

出版时间2019-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9元

货号28527083

上书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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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网络借贷虽然不是起源于中国,但中国的网络借贷业发展非常迅速,业务规模、平台数量、科技创新能力都居于全球前列,成为引领世界的风向标,然而,新生事物发展,一定会经历无序的野蛮发展时期,也会爆发出一系列的问题,中国的网络借贷业同样暴露出来许多问题,问题的存在会影响新兴行业的发展。本书主要包括网络借贷业的主体建构、主体间的交易基础利率确立和确保交易规范的监管制度构建等内容,望能为国内网络借贷业的发展与规范提供些学理上的建议。

 



作者简介

  秦康美,江苏仪征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法务金融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江苏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从事合同法、金融法方向的课程教学,长期研究金融领域的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尤其是创新类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目录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四、所需解决的问题
五、主要研究方法
六、创新之处
章网络借贷概述
节相关概念内涵界定
一、相关概念辨析
二、网络借贷的起源
三、网络借贷特点
第二节网络借贷的生成原因
一、体制性根源:金融抑制与长尾现象
二、根本性原因:信息成本的分担
三、环境原因:社会对创新的需求
第三节网络借贷的相关理论
一、经济学中的理论依据
二、社会学“嵌入性”(embeddedness)理论
三、法律上的国家干预理论
第四节网络借贷立法规制
一、立法规制必要性
二、各国立法规制现状
三、立法规制内容
第二章网络借贷放贷主体法律规制
节概说
一、网络借贷放贷主体概述
二、网络借贷放贷主体分类
三、网络借贷放贷主体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域外法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的做法
二、英国的做法
三、法国的做法
四、德国的做法
第三节我国法的立场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的立场
二、现行法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网络借贷放贷主体立法论
一、学者的立法论
二、笔者的立法论主张
第三章网络借贷中介主体法律规制
节概说
一、网络借贷中介主体概述
二、网络借贷平台经营模式及性质
三、网络借贷中介功能
四、网络借贷中介主体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节域外法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的做法
二、英国的做法
三、法国的做法
四、德国的做法
第三节我国法的立场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的立场
二、现行法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立法论
一、学者的立法论
二、笔者的立法论主张
第四章网络借贷利率法律规制
节概说
一、网络借贷利率概要
二、网络借贷利率规制必要性
第二节域外法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的做法
二、英国的做法
三、法国的做法
四、德国的做法
第三节我国法的立场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的立场
二、现行法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网络借贷利率立法论
一、学者的立法论
二、笔者的立法论主张
第五章网络借贷监管法律规制
节概说
一、网络借贷监管由来
二、监管必要性
三、金融监管演变
第二节域外法的经验借鉴
一、美国的做法
二、英国的做法
三、法国的做法
四、德国的做法
第三节我国法的立场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法的立场
二、现行法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网络借贷监管立法论
一、学者的立法论
二、笔者的立法论主张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类
中文期刊
外文资料
后记


 



内容摘要

  网络借贷虽然不是起源于中国,但中国的网络借贷业发展非常迅速,业务规模、平台数量、科技创新能力都居于全球前列,成为引领世界的风向标,然而,新生事物发展,一定会经历无序的野蛮发展时期,也会爆发出一系列的问题,中国的网络借贷业同样暴露出来许多问题,问题的存在会影响新兴行业的发展。本书主要包括网络借贷业的主体建构、主体间的交易基础利率确立和确保交易规范的监管制度构建等内容,望能为国内网络借贷业的发展与规范提供些学理上的建议。


 



主编推荐

  秦康美,江苏仪征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法务金融系主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江苏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从事合同法、金融法方向的课程教学,长期研究金融领域的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尤其是创新类金融的发展与法律规制。

 



精彩内容

  前言

  “互联网 ”思维的出现,带来了经济形态的演变,产生了许多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业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增加了社会投资渠道,惠及了社会大众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及融资难的小微企业。2005年发源于英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带来了网络借贷业的发展,短短的十四年间,网络借贷业在全球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大众一种流行的投资方式,也成为小微企业及被正规金融排除在外的个体的主要融资渠道,也产生了大批服务于网络借贷业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同时,网络借贷业的快速发展也得到了各国的立法支持。与国外的网络借贷相比,网络借贷虽然不是起源于中国,但中国的网络借贷业发展非常迅速,业务规模、平台数量、科技创新能力都居于全球前列,成为引领世界的风向标,然而,新生事物发展,一定会经历无序的野蛮发展时期,也会爆发出一系列的问题,中国的网络借贷业同样暴露出来许多问题,问题的存在会影响新兴行业的发展。

  本书以网络借贷业的主体建构、主体间的交易基础利率确立和确保交易规范的监管制度构建进行框架建构,基本包括了网络借贷业主要框架结构。

  ,界定网络借贷业中相关的概念。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属于民间金融范畴,民间金融在国外又称为非正式金融,但国内有学者认为非正式金融还包括不法金融和灰色金融部分,民间金融与正式金融共同构成了一国的金融体系。民间金融包括线下民间金融与线上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包括网络借贷、网络众筹等方式。网络借贷是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撮合达成的交易,其产生的体制性根源在于金融抑制所带来的“长尾现象”,金融不能覆盖的长尾部分借款人在网络借贷平台撮合下能够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众多的放贷人由于分担信息成本降低了风险和提高了收益,再加上社会对于创新的推动,这些都促进了网络借贷的萌芽及发展。网络借贷相对于传统民间借贷,主体和资金更广泛,融资成本更低,风险更分散,交易更具便捷性、无区域性和多层次法律关系。网络借贷能够合法存在相应的理论支撑,主要包括经济学上的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抑制理论、经济的二元理论和长尾理论,同时包括社会学上的人际关系“嵌入性”理论和法律上的国家干预理论。在此理论基础上,各国对于网络借贷纷纷予以立法确认,尤其以英、美国家为代表。

  第二,探讨网络借贷放贷人的法律规制。网络借贷、放贷人规制法来源有两个:一个是传统的民间借贷、放贷人规制;另一个是专门的网络借贷法规制。对于放贷人主体类型,各国都规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对于是否区分专职放贷人与非专职放贷人,各国规定不一,多数国家对于专职放贷人实行准入制度,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对于放贷人资金来源,各国一般都规定不能吸收公众存款进行放贷,但对于是否能从正规金融进行融资放贷规制不同,英美两国规定可以,我国目前关于放贷资金来源不合法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不能有效保护投资人,司法应该重新审视投资人保护原则,以善意保护制度为原则重新裁判合同有效。各国对于网络借贷、放贷人一般都有特别规定,以此保护放贷人权益,首先,体现在放贷人的合格性(主要从总资产及单笔投资金额来规制)及适当性(放贷人应该有相应的知识,平台负有投资者审查义务及信息披露义务)制度。其次,对借款人进行规制,主要从借款人的信用方面及借款金额来进行规制。再次,保护投资人还从担保权利方面进行规制。目前对于抵押物权设置还存在不能登记到众多债权人名下的问题,学者建议应该建立网络担保债权公示委托制度,由网络借贷机构来代理投资人进行担保债权登记及收付。后,对于投资人保护还体现在诉权的实现,众多小额投资人很难去通过诉讼实现权利,学者建议建立网络借贷业诉权转让制度,由网络中介机构来受让债权,以保护投资人债权的实现。

  第三,探讨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法律规制。网络借贷交易需要网络借贷中介机构进行撮合,网络借贷中介机构有信息中介、增信中介和信用中介,各国对于信用中介都予以禁止,但对于增信中介一般都予以承认,诸如第三方担保、引入保险及提供风险保证金等方式,我国目前对增信中介和信用中介都予以禁止,这样规定不利于投资人保护,立法应该允许第三方为网络借贷中介提供增信。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的实力影响借贷交易及利率,各国对于其一般都规定准入条件,包括牌照管理、注册资本金法定限额、管理人员的专业化等,我国也应该顺应潮流,采取准入制度提高中介机构进入门槛。同时,网络借贷中介的有序退出也很重要,各国对于平台的退出都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诸如退出方案的事先安排,退出时的平台业务法定转让原则,我国也应该建立退出制度。有关网络借贷中介机构自营权利方面,多数国家予以承认,从提高中介机构的营利机会及营利权利享有来说,我国应该放开自营禁令,增加营利机会,更好地服务借贷双方。中介机构的义务主要包括信息披露义务、资金托管义务、投资者教育义务等,立法应该明确义务类型,由行业协会来实施具体标准。

  第四,探讨网络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制。网络借贷利率是借贷交易的核心,网络借贷利率受借款人、交易平台、期限、用途影响而有不同,网络借贷利率范围是否包括居间费,美国已司法确认应该包括,国外网络借贷业实践做法也是包括在内,我国目前立法对此还未规定,司法对此也不统一,为防止平台通过提高居间费用来变相提高借贷利率,学者们建议统一利率标准,确认居间费用属于利率一部分,统一适用利率法定标准。网络借贷利率是否区分生产性与消费性利率,学者们还存在争论,由于消费利率受政策影响较小,同时不以营利为目的,各国对此予以规制是惯例,我国也应该对此进行区别,设置不同类别的利率标准。网络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目前不能适应网络借贷业的市场化需求,统一上限设定会让投资人承担信用低的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学者们建议应该对消费性借贷设置客观标准的上限,对于生产性借贷设置主客观相结合的利率上限标准。网络借贷的高利贷是否入刑也存在争论,尽管有些国家规定高利贷入刑,但很多学者认为刑法不能干扰民事交易的有效性,尤其是网络借贷业具有涉众性,损害众多投资人利益,因此,网络借贷业不应适用高利贷入刑制度。

  第五,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机制。网络借贷的监管是网络借贷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对于网络借贷增加监管已是各国通行做法,但究竟采取单一监管还是多头监管还存在争论,学者们争论的焦点主要是监管成本太高是否会影响新兴行业的发展。目前我国对于网络借贷由无监管到严格监管,监管机构是否适当存在争议,监管机构职责还没有确定,从网络借贷的民间金融属性来看,学者建议监管机构应该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转由地方政府监管,建立监管机构原则监管和高标准行业自律并行的监管体系,实行强制入会制度。监管的严格已经受到国内外学者们的一致批评,他们提出应该借鉴英国的宽松监管理念,并且不断修正监管措施的做法。监管的内容主要是对平台的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监管,同时,对借款人信用风险进行监管,保障市场的信息透明、市场公正、客户资金安全,由此需要配套制度来保障监管的有效性:首先,需要建立借款人信用风险体系,有人提议建立网络借贷业统一信用平台,国家承担平台建设,行业提供相关数据;其次,需要配套信息披露制度,应该由行业协议制定高标准的信息披露标准;再次,需要配套客户资金托管制度,强制平台托管客户资金到第三方机构,保障资金安全;后,需要配套网络借贷业纠纷解决机构,建立网络平台的争议代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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