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文明史普及读本-辉煌与成熟:隋唐至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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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明史普及读本-辉煌与成熟:隋唐至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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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帆 编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142202

出版时间2009-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25元

货号20472501

上书时间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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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中华文明史普及读本》是北京大学国学研究院袁行霈、严文明、张传玺、楼宇烈主编的四卷本《中华文明史》的普及本,分别叙述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至明中叶、明中叶至辛亥革命四个历史时期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串文明的成就,共12分册。在原书综合性、学术性的基础上,突出通俗性,以适应大众阅读的需要。
  隋唐到明代前期长达九百余年的时问内,中国的物质文明成就在世界范围内处于明显的领先地位。本册用通俗的语言介绍了这个时期农业、工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技术、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状况,描述了唐代的文治武功和郑和下西洋等壮举的历史背景,引领读者从“物质文明”的角度更加全面地理解这一时代中国社会的辉煌。

作者简介
张帆,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长期从事中国古代史教学、研究。主要专业研究方向为元史、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中国古代民族史。主要著作有:《元代宰相制度研究》、《中国古代简史》等。

目录
小引
章 土地、人口与农业
 一 土地制度和土地经营方式
  (一)土地制度
  (二)土地经营方式
 二 人口增长与农业的发展
  (一)人口的增长
  (二)耕地面积与复种制
  (三)水利的兴修和利用
  (四)农具与耕作技术
  (五)作物品种分布变化与新作物的种植
  (六)农书的编纂
 三 经济重心的南移
  (一)唐朝:经济重心南移的开始
  (二)宋朝:经济重心南移的完成
  (三)元朝:南北经济差异的继续扩大
第二章 工商业及相关问题
 一 手工业
  (一)纺织业
  (二)陶瓷业
  (三)矿冶业
  (四)制盐业
  (五)造船业
  (六)造纸业
 二 交通
  (一)陆路交通
  (二)水路交通
 三 商业
  (一)商业发展概况
  (二)商业管理
 四 城市
  (一)长安
  (二)洛阳
  (三)开封
  (四)杭州
  (五)大都
 五 货币
  (一)金属铸币
  (二)纸币
第三章 中外交通与贸易
 一 隋唐丝绸之路
  (一)对西域的经营
  (二)丝路交通的繁荣
 二 隋唐宋元海上交通与贸易
 ……
第四章 科学技术
第五章 社会生活
后记

内容摘要
《中华文明史普及读本》是北京大学国学研究院袁行霈、严文明、张传玺、楼宇烈主编的四卷本《中华文明史》的普及本,分别叙述先秦、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至明中叶、明中叶至辛亥革命四个历史时期的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串文明的成就,共12分册。在原书综合性、学术性的基础上,突出通俗性,以适应大众阅读的需要。
  隋唐到明代前期长达九百余年的时问内,中国的物质文明成就在世界范围内处于明显的领先地位。本册用通俗的语言介绍了这个时期农业、工商业、对外贸易、科学技术、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状况,描述了唐代的文治武功和郑和下西洋等壮举的历史背景,引领读者从“物质文明”的角度更加全面地理解这一时代中国社会的辉煌。

主编推荐
张帆,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长期从事中国古代史教学、研究。主要专业研究方向为元史、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中国古代民族史。主要著作有:《元代宰相制度研究》、《中国古代简史》等。

精彩内容
章 土地、人口与农业
  一 土地制度和土地经营方式
  (二)土地经营方式
  唐宋时代,租佃制取代了魏晋南北朝的部曲佃客制,成为社会上除自耕之外常见的土地经营方式。在魏晋南北朝,称为“部曲”或“佃客”的依附农民被豪强地主所控制,不仅要为地主耕种土地,缴纳地租,还要服劳役,任杂务,战时则武装为私兵。他们不单立户口,而附于主家户籍,世代相袭,非自赎或主人放免不得脱籍。到唐朝,《唐律》中虽有关于“部曲”的专门条文,但实际上“部曲”这一称呼在普通史料中比较罕见。一般认为,《唐律》有关“部曲”的条文主要袭自前代旧律,名为“部曲”的依附人口在唐朝社会已经存在甚少。相反,关于租佃制的资料则相当多。租佃制是一种人身隶属关系相对宽松的剥削制度,租佃制下的劳动者称为佃农,他们有较多的人身自由,对地主的依附关系主要表现在经济领域,并且大多是通过契约缔结的。
  在新疆吐鲁番的出土文书中,保存了不少唐朝前期的租佃契约。从这些契约的内容看,有以下几方面值得注意:
  ,出租的土地是民户的“已受田”,包括永业田、口分田、菜园和葡萄园等。这说明均田制下颁授的土地是可以出租的。
  第二,租期有短期和长期之分。短期一般为一年,长期一般是几年。现有契约中未发现有永久性的租佃,说明当时还未出现后世租佃关系中的永久租佃权。
  第三,地租形态包括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实物地租既有分成制,也有定额制。缴纳实物定额地租的,大约为每亩麦(粟)六斗至一石。缴纳货币定额地租的多为菜园、葡萄园,其租额比粮田高几倍。
  第四,契约一般都规定了承佃时限和交租时间。佃种一方违约,要加倍罚钱或物赔偿对方。有的契约甚至规定,佃种人违期不纳地租,听任田主取其家资财物作抵偿,或由担保人代付。
  第五,租佃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契约受到法律的保障。有的佃种者为了避免纠纷,还要求出租者取得官府的“公文”,证明该户土地可以出租。
  第六,有转租的例子,表明已出现两层以上、比较复杂的租佃关系。
  第七,租佃双方贫富差距不大,出租者多为小地主,甚至普通小农。这表明租佃制初可能是在中小土地所有制中发展起来的,后来才蔓延到大土地所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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