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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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平 著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ISBN9787516148549
出版时间2015-01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8元
货号1201077589
上书时间2024-10-1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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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平,女,1976年生,宁夏中卫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1998年、2001年、2008年先后获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及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民商法学,曾参与多项国家、省部级课题研究,主持校级课题:科技进步对民法制度的影响。调研报告《民族地区生育政策执行现状、长期影响及对策研究――以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为例》获2007年国家民委很好社科成果奖。与人合著《网上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中南民族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多篇。
目录
第一章生殖医疗技术应用规制的原理分析
第一节生殖医疗技术发展简述
一助孕技术简介
二代孕技术简介
三孕检技术简介
四节育技术简介
第二节生殖医疗技术与生殖自由
一生殖自由概述
二生殖医疗技术对生殖自由的影响
三生殖自由对生殖医疗技术的影响
第三节生殖医疗技术与公共利益
一生殖医疗技术与经济
二生殖医疗技术与文化
三生殖医疗技术与法律
第四节生殖医疗技术的规制原理
一医疗需要原则
二负担衡量原则
三少数主义原则
四权利均衡原则
第二章助育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生命遗传物质位格的法律规制
一生命遗传物质概述
二配子的法律地位界定
三准胚胎的法律地位厘定
四胚胎与胎儿的法律地位确定
第二节生命遗传物质流转的法律规制
一生命遗传物质捐献的法律规制
二生命遗传物质交易的法律干预
三死者生命遗传物质提取的法律应对
第三节生命遗传物质使用的法律规制
一生命遗传物质使用原则——医疗需要
二生命遗传物质使用对象——不育人群
三生命遗传物质使用程序——医疗机构提取、培育、植入
第四节应用助孕技术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
一助孕生殖中确立亲子关系的准则
二已婚夫妇使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婴儿的地位
三单身妇女使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婴儿的地位
第三章代孕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代孕技术应用的法例与学说
一代孕技术概述
二代孕技术应用的相关法例
三代孕技术应用的学理争议
第二节代孕技术应用的法律选择——禁止还是开放
一应否允许代孕技术使用的衡量标准
二反对代孕技术应用的不合理性
三禁止代孕技术应用的危害性
四有限开放代孕技术使用的合理性
第三节代孕技术开放的法律尺度——有偿还是无偿
一有偿代孕与剥削
二剥削的互利与自愿
三有限开放有偿代孕的合理性
第四节代孕技术应用的制度设计
一委托方资格限制
二代孕者条件要求
三允许代孕的类型
四代孕协议的政府监管
五代孕协议的强制力
第四章孕检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孕检技术概述
一孕检技术的历史发展
二孕检技术的主要类型
第二节孕检技术应用的意义
一孕检技术应用的理论基础
二孕检技术应用的社会功能
第三节孕检的强制与免费
一孕检应否强制
二孕检应否免费
三强制免费孕检的实施
第四节出生缺陷的风险负担
一出生缺陷风险负担问题的提出
二出生缺陷风险负担的法例与学说
三出生缺陷风险负担问题的分析
四出生缺陷风险负担问题的解决
第五章节育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节育技术概述
一节育技术应用的历史发展
二节育技术应用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节育技术研究应用中的性别公正问题
一节育技术研究应用中的性别失衡现象
二节育技术研究应用性别失衡的原因分析
三重建节育技术应用中的性别公正
第三节未成年人节育的权利探讨
一未成年人节育问题的提出
二未成年人节育问题的分析
三未成年人节育的法律规制
第四节弱智群体应用绝育技术的规制
一强制绝育问题的提出
二强制绝育合理性分析
三强制绝育的制度设计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生育领域经受了现代医疗科技的全面洗礼,对个人及社会均产生了近乎颠覆性的影响。生殖医疗技术的应用既涉及个人自由,又关乎社会利益,应纳入法制轨道。其规制宜遵循四项准则:医疗需要、负担衡量、少数主义及权利均衡。助孕所生的孩子,其身份界定应超越基因联系,坚持生育意愿准则,兼顾儿童利益。代孕有限开放才是应对之道,即坚持医疗需要原则,对不育人群开放。在孕检领域,以强制免费孕检替代婚检、依据侵权规则分配风险。节育领域,法律规制应矫正性别不公现象、细化规范,保护弱势群体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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