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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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晚期的性、法律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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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苏成捷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59856692

出版时间2023-05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98元

货号1202871109

上书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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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苏成捷(Matthew H. Sommer),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历史学博士,现为斯坦福大学历史系教授。擅长利用司法档案研究清代中国的性、社会性别关系和法律。出版有Sex,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和Polyandry and Wife-selling in Qing Dynasty China两部学术专著,并在Late Imperial China、Modern China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
谢美裕,斯坦福大学历史学博士,历任斯坦福大学人文学概论讲师与俄亥俄州立大学马里恩校区历史系助理教授。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2018年度)。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有专著《聚讼纷纭》《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从诉讼档案出发》等多部编著,以及译著《爪牙》。

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论题

第二节资料

第二章一种关于性秩序的愿景

第一节“奸”的概念界定及其涵盖范围

第二节父亲和丈夫所享有的特权

第三节主人与其女性奴仆发生的性关系

第四节义绝:夫妻间道德纽带的断绝

第五节“凡女必归于男为妇”

第三章强奸罪相关法律的演变:女性贞节与外来男子的威胁

第一节对强奸罪受害者的资格审查

第二节是否被男性性器官侵入下体至为关键

第三节强奸与和奸的对比

第四节关于危险男子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清代中央司法官员的实际做法

第六节结语

第四章关于被鸡奸男性的问题:清代针对鸡奸的立法及对男性之社会性别角色的加固

第一节论题

第二节立法史

第三节异性性犯罪的标准被适用于鸡奸罪行

第四节那些易受性侵的男性和危险的男性在司法中的刻板印象

第五节大众观念中的等级体系和污名化标签

第六节阶层分化与男性之“性”

第七节男性性器官侵入对方体内之行为的含义

第五章贞节崇拜中的寡妇:清代法律和妇女生活中的性与财产之关联

第一节引言

第二节官方对贞节的评判标准

第三节寡妇作为一种有性欲的生物个体

第四节强迫再嫁、自杀和贞节的标准

第五节没有资财的寡妇

第六节拥有财产的寡妇及其姻亲

第七节争斗的诸种情形

第八节结论

第六章作为身份地位展演的性行为:雍正朝之前对卖娼的法律规制

第一节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

第二节立法层面对不同身份群体的区分

第三节推行身份等级原则:明代和清初的实践

第四节适用于娼妓的宽松刑责标准

第五节法律拟制与社会现实

第七章良民所应遵循的诸标准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张:雍正朝的改革与卖娼入罪化

第一节学界以往对雍正元年“开豁贱籍”的解读

第二节“广风化”

第三节雍正元年之后在法律上如何处置卖娼

第四节雍正朝以降一些经中央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

第五节小结

第八章结论

第一节法律的阳具中心主义

第二节从身份地位到社会性别的变化,以及对小农家庭的新关注

第三节含义发生变化的“良”

第四节生存逻辑与性事失序

附录A:针对性侵犯的基本立法

附录B:清代针对鸡奸的相关立法

附录C:针对强迫守志寡妇再嫁的处刑

附录D:吕坤的“禁谕乐户”举措

参考文献

译后记

内容摘要
本书是一部法律史领域研究性犯罪问题的经典之作。书中运用了唐代以来的大量法律史文献,聚焦清代社会中寡妇、娼优、雇工、乞丐等底层人物,用比较史的眼光对性行为管制、寡妇守贞、“光棍例”、“卖娼”等问题进行分析,还原真实案例,展现了微观视角下的平民婚姻,以及女性短缺、妇女歧视等现象。 作者将性别史、法律史和社会史等不同研究进路熔为一炉,将性犯罪与法律问题进行宏观考察,探讨了清代对性行为和性观念的规制与引导。书中案例生动鲜活,人物形象立体丰满,语言流畅,展示了一个复杂且富于动态变化的中华帝国晚期社会。

主编推荐
该书绝非一本猎奇“性”的轻浮作品,而是一份厚重、严肃且令人深思的学术研究。作者结合传统史学与性别史的研究方法,深入剖析了清代的各类奸情案件,成功揭示了中华帝国晚期在相关法律方面发生的那些影响深远的深刻变化。
“光棍例”
    生活在家庭制度之外的底层男性被统称为“光棍”,他们总人数众多,并在当时日益壮大。他们被妖魔化为性侵犯者,被视为对正经人家中的守贞妻女及年少子弟构成了威胁,于是国家出台了大量新的法律规定,对他们加以震慑。本书展示了当时国家为应对社会结构和人口状况方面正在发生的诸多令人不安的变化所做出的努力。为了适应正在变得更具流动性的社会结构,国家抛弃了法律上某些不合时宜的旧有身份类别,强制落实严格的社会性别角色,以支持小农家庭对抗由单身无赖汉们构成的底层男性阶层。
明清寡妇之“性”与财产
    相较于对其他类型的女性,明清两代的法律均在财产和自主性方面赋予了寡妇以优选限度的权利。但寡妇能获得这些权利的前提是她须保持贞节,而再婚或与人通奸均会破坏这种状态(因此,再婚和与人通奸只是同一主题的不同表现方式而已)。性与财产之间的这种相互关联性,为大量的民、刑事司法审判提供了素材,而这些审判活动正是清廷用来落实其推行的那些道德准则的最直接手段。现存的案件记录为我们开启了一扇新的窗户,让我们得以一窥清廷是如何致力于推广女性贞节观的,以及此种努力又会对清代普通百姓的生活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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