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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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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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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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国际法学会 著

出版社外文出版社

ISBN9787119115023

出版时间2018-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98元

货号1201710228

上书时间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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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缩略语
地名对照表
引言
章 南海仲裁案的背景、历程与中国政府立场
一、南海仲裁案的背景
二、南海仲裁案的历程
三、中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的立场
第二章 管辖权问题
节 仲裁庭对反映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的菲律宾诉求没有管辖权
一、中菲在南海存在领土和海洋划界争议
二、菲律宾诉求的实质是中菲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
第二节 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诉求与中菲在南海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无关,越权管辖
一、仲裁庭采取碎片化做法错误定性菲律宾诉求所体现的争端,未客观、适当地查明菲律宾诉求的实质是领土和海洋划界争端
二、仲裁庭基于主观臆断而非事实,错误认定菲律宾诉求与领土争端无关
三、仲裁庭基于对海洋划界的错误理解和对《公约》第298条的错误解释作出菲律宾诉求与海洋划界争端无关的错误认定
四、仲裁庭不当认定有关诉求不涉及“历史性所有权”,未考虑历史性权利是否构成海洋划界有关情况
第三节 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诉求反映中菲两国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一、确定争端存在和争端性质的国际司法实践
二、仲裁庭对菲律宾项和第2项诉求所涉争端的认定存在明显谬误
三、仲裁庭对菲律宾第3项至第7项诉求所涉争端的认定缺乏理据
四、仲裁庭未尽责查明中菲就菲律宾第8项至4项诉
求是否存在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第四节 仲裁庭错误认定中菲就争端解决方式作出的选择及其效力
一、仲裁庭错误认定中菲之间不存在通过谈判解决争端的协议
二、仲裁庭错误认定中菲已就有关争端诉诸谈判但未获解决
三、仲裁庭错误认定中菲即使存在协议也未排除强制程序
第五节 仲裁庭错误认定菲律宾已履行第283条规定的交换意见的义务
一、仲裁庭未尽责查明菲律宾是否已就有关“争端”履行交换意见义务
二、仲裁庭错误地将中菲就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的磋商作为中菲已就仲裁庭认定的菲律宾诉求中的“争端”及其解决方式交换意见的证据
三、仲裁庭错误地将《公约》规定的交换意见解释为仅就争端解决方式交换意见
第六节 仲裁庭违背“不诉不理”原则及《公约》附件七0条的规定
一、“不诉不理”原则
二、《公约》附件七0条的“以争端的主题事项为限”要求
三、仲裁庭违背“不诉不理”原则和《公约》附件七0条的规定
本章结论
第三章 可受理性问题
节 菲律宾三次对其诉求作出重大变更
一、菲律宾在提交诉状前对诉求作出次重大变更
第四章 历史性权利事项
第五章 中国南沙群岛和中沙群岛的法律地位问题
第六章 中国在南海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第七章 正当程序和证据问题
结论 仲裁庭错误百出,裁决无效,冲击国际法治

内容摘要
中国靠前法学会著的《南海仲裁案裁决之批判》是我国首部、从靠前法学角度出发、由多位法律、靠前关系、历史、地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耗时一年多时间完成的驳斥、批判南海仲裁案裁决的著作。由外文社以中文、英文双语推出,在靠前社会再次庄严宣告我国自始坚持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仲裁,始终反对推进仲裁程序,其裁决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中国不接受、不承认。本书从法理的角度逐条分析出仲裁庭对菲律宾述求没有管辖权,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无效的;此外本书还阐述了仲裁庭枉法裁判给靠前法治带来的负面影响,表明了中国维护《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完整性和性的坚定立场和推动建设和平、稳定的地区海洋秩序的一贯决心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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