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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建林,邓斌,边恩元主编
出版社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
ISBN9787536497085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0元
货号10851094
上书时间2024-07-01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二、适用范围
三、设置原则
四、工作职责
五、保障措施
六、说明事项
第二章机构设置
一、结核病诊治管理委员会
二、结核病门诊
三、结核病区(房)
四、结核病实验室
五、影像检查科室
六、药品管理科室
七、感染控制科室
八、健康教育科室
第三章工作实施
一、患者发现
二、患者诊断
三、患者登记与报告
四、患者治疗
五、患者管理
六、患者健康教育
第四章评价标准
一、组织体系
二、能力建设
三、工作实施
四、运行管理
五、工作质量
附 录
附录一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88—2017肺结核诊断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wsl96-_2017结核病分类
附录四 结核病实验室建设标准
参考文献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促进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升工作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和患者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指南编制《结核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工作指南》。
二、适用范围
(1)本指南适用于市、县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2)本指南中结核病定义即肺结核,包括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17)影像学检查分型的原发性肺结核、血行播散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气管支气管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特殊说明除外。
三、设置原则
(1)每个县(市、区)设1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因交通、人口和疫情因素需要,可以酌情增设。每个市(州)设置1家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2)辖区内已建立结核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医院的,应明确结核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未设立专科医院的地区指定l家承担传染病诊疗职能的综合医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辖区内普通结核病患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和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
(4)暂不具备诊治条件的市(州)可以委托临近或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治耐多药结核病。
(5)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应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防护条件和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须取得结核病科诊疗科目。 四、工作职责 (1)按照《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开展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登记、报告、管理和健康教育工作。
(2)设置独立或专门的结核病门诊、结核病实验室、结核病区或病房,以及相应配套的影像检查、药品管理、信息管理和宣传教育等科室或部门,明确各科室(部门)在结核病诊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3)建立健全结核病诊治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建……
本书主要对市、县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职责、机构设置、工作实施和考评标准进行了规范要求,考评标准对市、县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组织体系、能力建设、工作实施、运行管理和工作质量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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