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研究 978751304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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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研究 978751304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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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哲著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45230

出版时间2016-12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6元

货号8904687

上书时间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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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戴哲,男,汉族,福建龙岩人,埃克斯-马赛大学访问学者、埃克斯-马赛大学私法专业法学博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法学博士研究生。曾任上海三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华东政法大学青年法学会会长、《青年法学》副主编、IPFOR知识产权中心主任等职务,已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获得法国政府很高奖学金“埃菲尔奖学金”,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一等奖、二等奖,上海市毕业生等荣誉。

目录

第一章追续权制度的缘起与历史演进
第一节追续权制度的缘起
一、社会根源:赞助体制消亡下艺术家经济利益失衡
二、市场根源:艺术品交易之利益分配失衡
三、思想根源:艺术家主体意识的觉醒与扩张
四、制度根源:著作权法对艺术作品的保护尚不完善
第二节追续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一、追续权制度的早期发展(19201948):多样与分化
二、追续权制度的中期发展(19482001):扩张中兼顾效率
三、追续权制度的近期发展(2001至今):走向统一
第二章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研究
第一节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争议与厘清
一、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会损害艺术市场
二、创设追续权制度是否确能保障艺术家的权益
三、追续权制度是否违反“次销售”原则
四、追续权制度是否可为替代制度所替换
第二节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正当性的部分学说之反思
一、“挨饿的艺术家”现象之反思
二、“损失”规则之反思
三、情事变更原则之反思
四、不当得利规则之反思
五、价值学说之反思
第三节我国创设追续权制度的正当性依据
一、作品使用的补偿
二、保障我国艺术家权益的客观必要
第三章我国实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第一节追续权制度的运行障碍
一、艺术市场的信息获取障碍
二、艺术市场信息获取障碍对追续权制度的影响
第二节我国具有实施追续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追续权人可以获取艺术品拍卖信息
二、我国已经创设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三、美术家、书法家协会能够发起设立追续权集体管理组织
四、我国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艺术品登记制度
第四章我国艺术品追续权制度的权理基础
第一节追续权的特征
一、不可转让性
二、非禁止权特性
第二节追续权法律关系
一、追续权的客体
二、追续权的主体
三、追续权的内容
第三节追续权权利性质
一、追续权性质的现有学说
二、追续权不属于人身权
三、追续权属于财产权
第五章我国创设艺术品追续权的制度构想
第一节我国追续权制度立法体系的构造
一、追续权的运行
二、追续权所适用的交易类型
三、追续权保护期限
四、追续权权利限制
五、追续权的权利救济
六、外国作者的追续权保护
七、追续权的溯及力
第二节我国追续权制度的立法设计
一、立法模式
二、制度建议稿
结语
索引
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
各稿对追续权的规定
附录二现有代表性追续权制度一览
附录三历具有代表性的追续权制度
附录四艺术市场调研纪实
后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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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
追续权是艺术家从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1],这一权利起源于法国,这与法国长久以来处于世界艺术中心的社会背景有关。从1920年的诞生至今,追续权制度已走过近百年的岁月。从总体上看,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越来越接受追续权制度。根据《伯尔公约》生效100周年(1986年)之际的统计,世界上共有28个国家规定了追续权制度,其中包括26个《伯尔公约》成员国,两个非成员国[2]。而仅仅到1992年,根据美国版权局当时的统计,世界上已有36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3]。再到2013年,根据美国版权局于2013年底发布的报告,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4],这之中包括了28个欧盟成员国、13个拉丁美洲国家、16个非洲国家,以及澳大利亚、菲律宾、俄罗斯等国家,追续权制度已经遍及。到2015年,已有81个国家创设了追续权制度[5]。不到三十年间,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国家数量增长了二倍还多,可见层面上追续权制度立法趋势之迅猛。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作家协会副、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在2010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第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一份提案,提案中包括了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的内容,这一提案之所以主张在我国创设创设追续权制度,是为了使我国艺术家的著作权在海外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由于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追续权的规定,所以我国艺术家无法从国外获取追续金[6]。此后,在2011年3月召开的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全国政协委员李玉光又联合十五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其中也涉及了关于创设追续权制度的内容[7]。为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国家版权局开始着手进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工作,并于2012年3月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稿,其中次在我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之后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各稿也都规定了追续权制度。草案的*稿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项规定“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该权利被列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之一。草案的第二稿在*稿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改动,将追续权的结构进行了调整,把追续权与著作权进行了并列,这乎暗示着追续权是归于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但又和一般的著作财产权不一样;此外,追续权的实施范围被限定为拍卖方式。 

精彩内容
追续权是艺术家从其作品的转售中分享利益的权利,这一权利起源于1920年的法国,并正在发展成为一项性权利,我国立法者正在考虑创设这一权利。我国引入追续权具有正当性,由于艺术作品一般仅能承载于作品原件之上,这导致艺术作品与其他作品在作品使用的方式上存在区别。现有著作权法并未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性,而追续权的创设能够实现对艺术作品使用的补偿;我国亦具备实施追续权的可行性,追续权人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作品转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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