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学 978756206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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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 978756206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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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少谋主编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62271

出版时间2015-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5元

货号8660308

上书时间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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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多元解决途径 
第一节民事纠纷 
第二节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诉讼程序价值论 
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论 
第三节民事诉权论 
第四节诉讼标的论 
第五节既判力论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三节辩论原则 
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多元解决途径 
第一节民事纠纷 
第二节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诉讼程序价值论 
第二节民事诉讼目的论 
第三节民事诉权论 
第四节诉讼标的论 
第五节既判力论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三节辩论原则 
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节处分原则 
第六节检察监督原则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 
第二节陪审制度 
第三节回避制度 
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五节两审终审制度 
第六节审判委员会制度 
第七节案件请示制度 
第五章管辖 
第一节管辖概述 
第二节级别管辖 
第三节地域管辖 
第四节职权管辖 
第五节管辖权异议 
第六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二节送达 
第七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节保全制度 
第二节先予执行 
第八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节强制措施的概念 
第二节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第三节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 
第九章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当事人的概念 
第二节当事人能力与诉讼能力 
第三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当事人适格 
第五节诉讼承担人 
第六节当事人的基本结构 
第七节共同诉讼人 
第八节诉讼代表人 
第九节诉讼中的第三人 
第十章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诉讼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 
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证明 
第一节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第二节证据的种类与分类 
第三节证据规则 
第四节诉讼证明的基本问题 
第五节证明对象 
第六节证明责任 
第七节证明标准 
第八节证明过程 
第十二章法院调解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 
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 
第四节法院调解的效力 
第十三章民事裁判 
第一节民事判决 
第二节民事裁定 
第三节民事决定 
第十四章民事之诉 
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诉的要素 
第三节诉的种类 
第四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五节反诉 
第二编通常诉讼程序 
第十五章普通程序 
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构造 
第三节审理前的准备 
第四节开庭审理 
第五节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六章简易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述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四节小额诉讼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章第二审程序 
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三编非常救济程序 
第十八章再审程序 
第一节再审程序概述 
第二节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三节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第四节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第十九章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 
第一节案外第三人的救济制度 
第二节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要件 
第三节案外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用程序 
第四编非讼程序 
第二十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第四节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第五节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第六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七节许可执行调解协议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八节许可执行担保物程序(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十一章督促程序 
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 
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第三节对支付令的异议 
第四节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二十二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第二节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 
第五编台港澳地区民事诉讼程序 
第六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七编涉台港澳民事诉讼程序

媒体评论

                                                                                    
                                            

  四、专属管辖 
  所谓专属管辖,是指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的制度。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特点,表现为:①专属管辖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②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适用;③当事人不得以书面协议变更此类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变动其地理位置,或变动后会引起其性能、状态及价值发生改变的财产,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包括房屋、土地、草原、山林、建筑物等。不动产所在地一般不难确定,我国对土地与房屋等实行登记制,凡经有关政府部门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在实践中,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与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是重合的。 
  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不动产物权纠纷。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了两者的区分标准,原则上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绪果来区分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诉法解释》中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农村土承包地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订立、履行等外,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调控政策。因此,《民诉法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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