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县之民(治乱之间的小民命运)(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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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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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帆|
出版社浙江人民
ISBN9787213115363
出版时间2024-12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88元
货号32237548
上书时间2024-11-2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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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帆。
1986年生,关中人。研读明清方志数年,兼采相关档案文献,作《州县之民:治乱之间的小民命运》。
目录
推荐序一:化无史为有史 / 谌旭彬
推荐序二:历史写作的草根精神 / 杜君立
第一部分 从崇祯到乾隆
第一章 引言·明清之变
第二章 空 间
关于岐山县
县城内外
文 庙
周公庙
武侯祠
第三章 从崇祯到乾隆
明末乱局
萧条清初
逋赋困局
恢复发展
第二部分 权力、财富与声名
第四章 权 力
官 吏
贤 守
李知县买布
两副面孔
第五章 斯 文
士 人
秀才的幻觉
秀才与捕快
第六章 财 富
绅 富
财富的力量
望族兴起
第七章 齐 民
食货志
风 俗
短了三钱三
四民论
第三部分 内 卷
第八章 忠与孝
忠 臣
孝 子
第九章 女 性
节 烈
改 嫁
典 妻
尾 声
附录一 事件年表
附录二 凤翔县知县李庄杖毙布商案相关奏折
附录三 扶风县生员罢考案相关奏折
附录四 宁州捕役拷毙生员案相关奏折
附录五 井陉县民众抗官殴差案相关奏折
附录六 英山县刘氏被抢卖案相关题本
主要征引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1644年,崇祯十七年,三月,崇祯帝自缢,明亡。次月,清军入关,进据北京。是为“天下亡”。
1779年,乾隆四十四年,经历百余年恢复发展,社会安定,人口繁盛,全国总人口突破两亿七千万。是为“天下兴”。
兴亡之间,无数平民被时代洪流裹挟,随波漂荡。
本书以关中地区的西岐之地为主要研究对象,以乾隆年间的《岐山县志》等西府地方志为主,兼采其他明清文献档案,由州县之中的典型人物入手,斯文代表的生员、富甲一方的绅商、辛勤稼穑的齐民、坚守贞节的节妇烈女……通过对他们生活与命运的剖析,尝试还原君主专政时期普通州县平民的生存状态。
精彩内容
第四章权力官吏一 明清时期,州县为最基层的行政机构,其行政长官为知州、知县。 以品级而论,知州、知县是行政体系当中级别最低的行政长官;但同时也是绝大多数民众对于“官”的唯一认识。他们往往终其一生,也不会了解和接触到比州县级更高的权力机构。 知县为一县的长官,全面掌管本县的治理。凡是县内的讼案审理、田赋征收、治安管理、兴文教、劝农桑,无一不在知县的权责之内。 知县之外,往往又设县丞、主簿等辅佐官员,分掌县内的粮马、税征、户籍等事。此外,知县还有若干属官,如典史、驿丞等。其中典史掌监察缉捕、监狱,驿丞掌邮传及迎送过往官员。此外,县儒学还有教谕和训导两位儒学官,负责教诲开导县学中的生徒。 除了上述主要官员之外,县级行政机构之中,还有大量的负责具体事务办理的胥吏和差役人员。 前面在介绍岐山县署结构时,曾提及在县正堂两侧,分布有礼、户、仓、吏及承发、兵、刑、架阁、工、屯粮等“房”。诸房中负责人员,叫典吏。典吏以外,各房又往往有“书办”人员。典吏、书办也即通常所说的胥吏。 充任胥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要为本籍人士,熟悉本土风情;其次,要身家清白,不得有作奸犯科的记录;再次,要老成驯谨,须满二十岁;最后,要工于读写。 四项要求,其实只有读写能力是硬性要求,书吏主要从事文牍工作,读写基本功自然要扎实。其他三条是否符合,本身即存在巨大的模糊空间。 一般应征胥吏的人员,往往本身已经读过若干年书,但以科举出头无望,于是延师学习律令则例,以谋得一个书吏的位置。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胥吏任期不得超过五年。 从制度层面来看,胥吏既不是官,也并不掌握权力。但权力仿佛天然就有毛细现象,总会由掌权者流出一部分到那些接近权力的人身上。 在地方行政机构中,这种权力流转即为行政长官向胥吏。掌握权力的知县皆以科举出身,清代科举又以“八股文”取士,所以知县读的是圣人经书,擅长的是八股作文。这与治理地方所需要的对律例条文以及行政流程的熟悉相去甚远。 故一位新入仕途的州县员,纵然雄心勃勃,等到开展具体事务时,仍然有诸多知识盲点,不得不交予胥吏执行。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权力的下移必然发生。 胥吏之外,又有差役,也叫衙役。最常见的为包含皂班、壮班和快班的“三班差役”。 皂班,即通常所说的皂隶,负责站堂、庭审行刑、主官出行护卫等事。壮班,又称民壮,负责巡逻、守卫衙署、协助缉拿人犯。快班,又叫快手、快壮,负责事务比较庞杂,有的地方负责捉拿、押送人贩,有的地方还负责催收赋税。 三班之外,往往还设有捕役,又称捕快,与三班一起,编为四班衙役。 几班衙役之外,还有门子、禁卒、狱卒、仵作、库丁、仓夫、更夫、驿邮兵丁等诸多种类,但以四班衙役最为重要。 胥吏由于缺乏前途和出路,社会地位已然不高。而相对于胥吏们终日以笔砚为伍,粗壮的衙役更被视为卑贱的职役。不过,与胥吏相似的是,衙役是一线执行人员,对民众来说,衙役是“官府”的人,如若无权无势,遇到蛮横霸道的衙役,只能任其欺侮。 胥吏与衙役常常会被归为一个大类,统称为胥役或者吏役。有时,衙役也会被纳入广义胥吏的范畴,这时所称的胥吏,往往包含书吏和衙役两个概念,相当于在说胥役。 二胥役的腐败,几乎伴随着其存在的全过程。以诉讼案件为例,从开始的写状、预约登记、传递状子,再到提醒官员审理、坐堂,再到调解、结案。胥役们或引诱、或恐吓、或故意拖延,无一不是收取贿赂的机会。 嘉庆二十三年(1818),陕西道监察御史程伯銮曾在一份奏折中,详细描述过州县胥役之害:凡狱讼,无论大小,初递呈词即需使费,谓之“呈子钱”;及呈审之时,又有打扫衙门之说,谓之“坐堂礼”。除人命盗案外,田土、婚姻各件,辄计家资之贫富为多寡,用费不到,则望审无期。若欲速提速结,则所费尤巨。内而长随茶房,外而书胥差役,莫不分润。 每签提一案,差役多至十数人,到彼先索鞋脚钱、轿马钱。人证到案后,又索酒食钱、差使钱。不满所欲,则虽官长屡催,总以人证不齐登答蒙混。结案之后,又苛求辛苦钱、酬谢钱。案愈延,则诛求愈广。 查各衙门服役公差,便有定数,乃川省各州县粮快两班,多至千人,分为散差、总差、总总差名目。闻欲充当总差一名,用顶头钱或累千数,若非异取民膏以充私橐,何肯拼重费而入公门?故俗有“差头换举人,举人倒补一千银”之谣。倚官作势,贻害平民。 积案之拖延,上控之繁多,未必不由于此。
程伯銮这封奏折虽专就当时的四川而言,但类似的胥吏之害,实则全国皆然。 即便知县已在官场中历练有年,对于行政事务逐渐熟悉,同时又体恤民隐,对胥吏有所防范和约束,也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胥吏们对民众的盘剥和苛索,而无法杜绝。这是因为,胥吏之害早已成为一项制度性的腐败。 从胥吏自身来说,以正式的规定而言,他们的薪酬相当微薄(有的甚至无正式薪酬);而且,一旦成为胥吏,便失去了再次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同时,还有五年的任年期限(尽管很多并未遵守)。 如此,胥吏一朝小小权力在手,抓住一切机会拼命变现,就成了必然。何况,不少知县自身也并不清廉,其个人的财富的积累,不少还正是通过胥吏们完成。如此一来,对于胥吏的种种舞弊也就自然放任了。 胥吏与差役一道,构成了基层行政体系中的几乎所有分支。某种程度而言,基层社会的治理,即是由胥吏与差役执行。昨日熟悉亲切的张五哥与刘二叔,一旦披上权力的外衣,霎时便异化为张牙舞爪的恐怖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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