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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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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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期湘
出版社法律
ISBN9787519792466
出版时间2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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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64元
货号32239098
上书时间2024-11-2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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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期湘,男,教授,硕士生导师,1972年生,湖南隆回人。湖南大学刑法学硕士,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现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法学国家一流专业负责人,兼任湖南省刑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刑事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人民政府立法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咨询专家、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湖南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法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等。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等2项、湖南省哲学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湖南省教科重大委托项目1项、司法部课题1项、湖南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2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高危行业监督过失犯罪研究》结题鉴定为优秀。在《光明日报》等权威报纸和《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CSSCI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学术专著4部,研究成果先后被《湖南日报》、红网等刊发和转载。多次参与省内公检法司部门和知名律所重大刑事案件的论证,应邀参与《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多次参与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优化办等立法工作。
目录
目 录
导 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及述评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四、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界定及现实考察
第一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基本界定
一、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基本概念
二、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界定
第二节 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现实考察
一、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刑法体系定位
二、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具体考察
三、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治理模式
四、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的现实考察
第三节 我国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追责困境
一、自然人主体范围认定过窄
二、单位主体责任追究方式缺位
三、生态环境监督领域中共同过失犯罪治理效能欠佳
第二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必要性
第一节 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在要求
一、增加监督维度:多元生态环境监督主体拓展的要求
二、扩宽规制向度:多元主体的环境数据监管要求
三、加大处罚力度:周延生态环境监管的刑事规制主体
第二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理念驱动
一、生态环境中心理念的思想巡弋
二、风险理论对传统刑法观的引导
三、生态环境权利本位思想的转变
第三节 强化企业内环境监管人员刑事责任的需求
一、贯彻全方位多元化生态环境治理的时代需求
二、企业自身生态环境治理缺位的解决策略
三、实质刑法观对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主体的拓展要求
第三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法理基础
第一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哲学根据
一、生态文明理论缘起: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
二、环境正义:生态文明之价值诉求
三、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刑法保障机制之维
第二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现实根据
一、生态环境治理的观念转向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拓展需求
第三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理论根据
一、协同治理理论: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现实可能
二、监督过失理论缘起及其与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适配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与过失的共同犯罪
第四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原则
第一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前置原则
一、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构造
二、各层级生态环境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原则的适用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中向上追溯原则的适用
第二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认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监督主体拓展的标准性认定原则
二、监督主体行为与危害结果的直接性原则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面向
第三节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限制原则
一、主体排除性原则
二、生态环境监督关系的实际支配原则
三、横向监督主体与纵向监督主体的支配权确认
四、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限制的具体路径
第五章 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拓展的路径
第一节 解释路径: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自然人主体拓展
一、环境监管失职罪主体拓展路径
二、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企业人员主体拓展路径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其他自然人主体拓展路径
第二节 立法路径:增设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
一、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的拓展依据
二、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划定
三、环境数据监测的单位主体
四、生态环境监督过失单位犯罪的限缩
第三节 共犯认定拓展路径:生态环境监督共同过失认定考察
一、生态环境监督拓展至共同过失的正当性考察
二、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共同制造不被允许的风险
三、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共同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
结 语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
生态环境保护是为民造福的“百年大计”。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生态环境监督领域刑法规制的主要罪名,其犯罪主体只聚焦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有效遏制我国早期“先污染,后治理”发展模式的弊端。为贯彻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正义、生态文明等环境法治理念,应将生态环境法益确立为刑法的独立性法益,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注意义务构造,从生态环境监督过失犯罪主体的自然人范围、单位犯罪主体以及共同犯罪三个维度进行拓展,进而推进美丽中国的全面建设,让人民群众在绿水青山中感受自然之美、生命之美、生活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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