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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的体系思维与体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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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 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著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347195

出版时间2024-01

装帧精装

开本其他

定价49元

货号4560359

上书时间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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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Claus-Wilhelm Canaris)【著】【德国】【现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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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Claus-Wilhelm Canaris),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私法界享有盛誉的学者。研究领域包括民法、商法、经济法、法学方法论等等。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的主要参与者。作品被译成多国文字,中文译著例如《德国商法》。

陈大创【译】【中国】【现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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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大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文学学士、法学硕士,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LLM、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信托法、案例教学法。出版德文专著一部,发表论文、译文若干。

目录
本书作者认为法学中的体系思维属于争议极大的法律方法问题, 本选题对体系的功能、概念等加以论述, 并在此基础上回应批判的声音。作为德国法学理论界的经典著作。

内容摘要
一般体系概念的基本特征是秩序和统一性。法秩序的价值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是法体系的基础。近代法律史中出现的诸多体系概念,如形式逻辑体系、公理演绎体系、纯粹概念体系、问题关联体系、冲突裁判体系等都无法实现这一目标。从正义理念和平等律中可以推出,法体系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价值论—目的论秩序。体系具有开放性,客观体系因基础评价的变迁而变迁,科学体系的开放性是科学认识非封闭性的必然结果。体系的动态性不同于体系的开放性。动态体系通过位阶相同的、可相互替代的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法律效果,可在正义的一般化和个性化倾向之间取得平衡。现行法原则上是非动态体系。基于体系找法是目的性论证的一种形式,故而要对体系论据进行目的性审查。体系构建存在限度。体系断裂源自评价矛盾和原则矛盾,体系陌生的规范产生自法秩序整体内部中孤立存在的评价,体系漏洞则是评价漏洞的结果。论题学虽然无法正确反映法学的结构,但可发挥紧急辅助工具和体系化固定筹备阶段的作用,与体系思维相互补充。

主编推荐
本书首次出版于1968年,1983年出版第2版,是德国法学体系理论领域最重要的著作之一。作者卡纳里斯教授被誉为“民法教父”,具有世界性的学术影响力。他认为法学中的体系思维属于争议极大的法律方法问题,本书对体系的功能、概念等加以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回应批判的声音。
作为德国法学理论界的经典著作,以及刑事法学界关注的重点著作之一,本书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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