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论辩的经验归集与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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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樊建民著
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ISBN9787515413976
出版时间2024-06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78元
货号4645205
上书时间2024-10-17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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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樊建民,1969年12月26日出生于河南汝州。先后获河南大学理学学士学位、郑州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河南大学犯罪控制与刑事政策研究所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兼任河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河南沐樊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家司法部门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2018年至2019年,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交流合作项目的法学专家,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从事刑事审判及相关调研工作。先后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人民检察》等国内专业性权威期刊发表法学论文50余篇,出版专著5部,主持完成省(部)级项目5项。学术研究以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见长,律师业务以刑事辩护和代理著称。
目录
本书收录的案例系从作者数年来主办的百余起刑事案件中选取, 均属司法实践中罪与非罪或刑罚裁量存在巨大争议且较具代表性的疑难案件。作者作为一名研究刑事法学的学者, 基于律师角度, 关注和审视刑案中律师、公诉人、法官、侦查 (调查) 人员的立场和使命, 兼顾被害人、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的诉求和情感, 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归纳和总结刑事办案的经验、规则、策略和技巧, 并结合较扎实、丰富的刑事法学理论知识, 对之进行评析和探讨, 增进和深化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之间的良性互动。
内容摘要
主犯相对从犯即使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等从宽处罚情节,其刑罚也不宜轻于从犯;从犯即使具有累犯、再犯等从重处罚情节,其刑罚也不宜重于主犯。
诈骗类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早于占有财产行为既遂之前。
虚构的事实或实施的威胁对被害人财产处分意思和行为若无关键影响,则应否定诈骗罪或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中立的帮助行为或对他人从事的具体犯罪并不确知的帮助行为,与他人不成立共犯。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他人获财而实施的滥用职权行为成立徇私舞弊型滥用职权罪,与他人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单位内部的场所,对于单位内部的纠纷来说,非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范畴,阻却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成立。
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与作为被害主体的单位不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可以成立职务侵占罪。
套路贷与高利贷不同。套路贷属于恶势力犯罪范畴,而高利贷只能是恶势力犯罪的诱因。
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均属直接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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