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典”无忧——名律师讲《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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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无忧——名律师讲《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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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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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益强吴昌恒

出版社广东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18144597

出版时间2021-02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35元

货号31100522

上书时间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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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作者简介
    邢益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不错合伙人,国家一级律师,广州市律师行业第六届委员会副书记,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曾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

目录
一、总则编
成年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或丧失时权益如何保障  
民事权利能力从娘胎起就已享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设立人在公司设立前后的责任承担  

二、物权编
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则  
债务人未能偿债时债权人可否直接转移担保财产所有权  
老年人居住权的保障  
远亲不如近邻  

三、合同编
以商业保理解决企业应收账款的难题  
高利放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承租人承租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房屋有风险  
《购房意向书》能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告别物业管理“糊涂账”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适用  

四、人格权编
公众人物有隐私权吗  
《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及名誉权  

五、婚姻家庭编
出现裂缝的婚姻或许可以再挽救一下  
家庭义务、夫妻共同债务及财产转移  
收养如何成为现实  

六、继承编
遗产如何代位继承  
公证遗嘱的效力还有优先性吗  
用手机拍个视频能立遗嘱吗  
养儿防老之外的新选择  
遗嘱之争引发的惊案  

七、侵权责任编
好心让人搭便车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怎么办

内容摘要
本书以一些虚拟人物的生活串起整本书的内容,讲述他们生产生活中涉及《民法典》的有关知识点,其中包括继承、婚姻、购房、签订合同、侵权责任等。每个知识点皆以一个案例为开篇,然后再对这个案例进行分析,并引用《民法典》的有关法条进行讲解,以帮助读者全面准确理解有关内容,达到学懂弄通《民法典》的目的。本书的作者皆为一线法律工作者,他们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可使读者能轻松、快速掌握《民法典》的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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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
成年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或丧失时权益如何保障——《民法典》中的意定监护与临时照料制度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中华大地。为抗击疫情,全国实施了极为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年过半百的大民作为一家颇有规模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在疫情阻击战中已经没日没夜地连续奋战了几个通宵,感觉精力大不如前,加上之前在生意场上纵横捭阖时,有段时间喝酒过多,血压飙升,导致有过一次中风史。考虑到要维持自己的日常生活,以及企业的正常运作,在医生和朋友的建议下,大民开始斟酌为自己确定一位监护人。
选择谁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好呢?大民奋斗半生,打造了规模庞大的商业版图,但因过于专注事业,未能顾及家庭,几年前与妻子离异,并无子女。亲友中关系较好的也只有一个和自己一样终日忙碌的哥哥老民,此外还有一些生意上往来密切的朋友。大民几经思量,最后还是拨通了哥哥老民的电话。
大民说:“哥,你知道我没有子女依靠,现在又感觉身体状况不太好。万一有什么意外,我的财产就交由你继承吧。但是如果只是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话,请你做我的监护人可以吗?”老民知道自己的弟弟一向独立坚强,哪怕中风时也是出院后才告知自己。平日里大家虽忙碌不会经常见面,但他也十分担忧弟弟的身体。为让大民解除后顾之忧,老民答应了弟弟的请求。于是,大民以书面形式确定了老民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约定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老民履行监护职责,上述文书还在当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几个月后,大民在一次应酬时,觥筹交错间突然栽倒在酒桌上。同行的朋友赶紧把大民送往医院。虽然经过紧急抢救,但是大民因为大量饮酒以后血压突然增高,再次诱发了中风,现在暂时神志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民的监护人老民恰逢其因公务出国,受疫情影响短期内无法回国,大民处于无人照料状态。老民接到通知时心急如焚,无奈之下只好向大民住所地的居委会求助。居委会得知此情况后,立即派出工作人员,为大民安排了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在一次次航班取消又重新订票后,老民好不容易回到国内,凭着之前大民出具的确定自己为监护人的文件,接管了大民的企业。老民接管后,除支付大民的医疗、生活费用及企业运营必要成本外,未对大民的财产作出其他处分。但是企业内部情况错综复杂,老民在处理具体事务时,为了不让企业的资产贬值,在经营上殚精竭虑,但又不敢追求超额利润进行风险较大的投资,这时他才深深体会到弟弟大民的不容易。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幸而,医院的治疗方案卓有成效,慢慢地,大民恢复了神志,虽然行动仍稍有不便,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已完全恢复。老民如释重负地将其企业交回给大民打理。大民大病初愈,除了反思之前种种不良生活习惯外,也庆幸之前指定了兄长作为监护人,在其重病期间其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未受侵犯,亦很感激居委会在其兄长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期间,派出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生活照料。出院后,大民和老民共同向居委会送上了一面锦旗。
法条释义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由法人的机关或代表行使。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律师说“典”监护制度是民法理论与实务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与《民法总则》相比,《民法典》修订后的监护制度更充分地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更有利于监护顺序的固定和尽快稳定监护关系,更好地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
一般而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由其父母担任,若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通常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与《民法总则》相比,《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确定监护人的顺位问题。另外规定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只需要愿意亦可担任监护人,不再要求关系密切。
什么情况下能指定监护人?《民法典》规定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经事先协商,然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他们为自己的监护人。在上述案例中,大民已离异且无子女,在一次偶然中风后神志不清,生活一时无法自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事先已指定哥哥老民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自身权益的保障提供了有力支持。
监护制度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管理教育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对社会或他人造成损害。但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故上述案例中监护人老民回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后,其监护措施体现为给大民提供生活上的照料,同时临时接管了大民的企业。但在处理企业事务中,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老民处理企业事务时以不让企业的资产贬值为前提,不盲目进行风险较大的投资。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怎么办?《民法典》针对发生突发事件等的紧急情况,对监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在上述案例中,老民在弟弟大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生活无人照料时,因疫情影响无法回国,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大民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其他案例中可以是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大民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当发生监护人或者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等情形,监护关系终止。上述案例中,经医院、居委会和老民的悉心照料,大民逐渐痊愈并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老民将企业交还大民打理,大民与老民的监护关系终止,但大民确定老民为自己监护人的行为仍有效。
《民法典》确定的监护制度对监护人应负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紧急情况下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疫情期间涌现出来的被监护人的特殊需求,更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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