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全新插图普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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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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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卢梭|译者:牟彦秋
出版社中国工人
ISBN9787500865315
出版时间2016-10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28元
货号3673093
上书时间2024-10-1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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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对拿破仑、华盛顿有影响的政治学经典;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现代民主制度的奠基之作!
《社会契约论(全新插图普及本)》是卢梭最重要的政治著作,书中提出的“主权在民”思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
卢梭缔造了一个政治乌托邦,这个乌托邦影响着随后两百多年来国家的政治现代化进程。对于大部分读者来说,卢梭的大名如雷贯耳,《社会契约论》中的基本原理也应该有所耳闻,但是,要想真正地理解这个乌托邦体系,并形成自己的政治思考力,就需要读者诸君去细致阅读原著了。
作者简介
牟彦秋,山东莱阳人,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硕士学位,现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主编。在《中国报业》等刊物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
卢梭(1712-1778),生于日内瓦一个新教徒家庭,祖辈是法国人。在他出世后不几天,母亲便去世,他随其做钟表匠的父亲生活,由其姑母抚养。十岁时,其父因打伤一贵族而逃亡他乡。十六岁起,他便离开了日内瓦,漂泊瑞士和法国各地,当过仆人、学徒、家庭教师。由于天资聪颖,特别是经过长期勤奋的自学和个人奋斗,他获得了广博的知识,成了音乐教师,抄谱作曲,而且在这方面还小有名气,受到欢迎。一七四一年,他来到巴黎,结识了启蒙主义者、百科全书派的狄德罗、孔迪亚克、达朗贝尔等人,替《百科全书》写稿。一七五〇年,应第戎学院的有奖征文,写出了第一篇著名论文《论科学与艺术》,大获成功,声名鹊起。一七五五年,他又应该学院的征文,写了第二篇著名文章《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在这两篇论文里,他谴责了封建暴政和建立在私有制、暴力和不平等基础上的现代文明,论述了天赋人权和人类生而平等的思想,提出了“回归自然”。回归“自然人”的口号,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力图摧毁封建专制制度和特权阶层,确立小私有制的要求。一七五六年,他离开巴黎,在蒙莫朗西过隐居生活。在此期间,他同狄德罗、伏尔泰、达朗贝尔等人因观点分歧失和。一七六二年,他出版了《社会契约论》,提出了由公民选举领袖的共和制的政治纲领,对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的雅各宾党人的政治观点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由于其观点的激烈,再加上为人孤高,蔑视权贵,所以受到统治者的迫害,亡命各地,几无立足安身之所。终于于一七七八年七月,因贫病交加去世。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论自由
第一节 题旨
第二节 论原始社会
第三节 最强者的权利
第四节 奴隶制
第五节 政治行为的约定俗成
第六节 社会公约
第七节 主权者
第八节 社会状态的演变
第九节 财产权
第二章 论主权和人民
第一节 主权不可转让
第二节 主权不可分割
第三节 论公意的对错
第四节 论主权权力的范围
第五节 人的生死权
第六节 法律的含义
第七节 立法者的产生
第八节 人民与法律
第九节 论不同的立法体系
第十节 法律的分类
第三章 论政府的权威
第一节 政府的立法权和行政权
第二节 创建不同政府的原则
第三节 政府性质的分类
第四节 民主制
第五节 贵族制
第六节 国君制
第七节 论混合政府的利弊
第八节 政府形式的建立因国家而异
第九节 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节 政府职能的蜕化与滥用
第十一节 政治体的消亡
第十二节 主权权威如何维持
第十三节 议员和代表的产生
第十四节 政府的创制绝非只是一项契约
第十五节 论政府的创制
第十六节 如何防止政府篡权
第四章 论具体官制与程序
第一节 保留公意的重要性
第二节 投票制
第三节 选举制
第四节 罗马人民大会
第五节 保民官制
第六节 论独裁制
第七节 监察官制的建立
第八节 公民的宗教信仰
第九节 结论
内容摘要
《社会契约论(全新插图普及本)》是卢梭最重要
的政治著作,书中提出的“主权在民”思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石。其核心思想“合法的国家必须根据普遍意志来进行管理”代表了人民专制对旧有制度的替代,象征了主权和自由。
精彩内容
有人认为,专制主能够保护他们的子民,为他们遮风挡雨。就算是这样,但是如果因为专制者的野心或者无休止的欲望以及官吏的骚扰而引发了战争,这一切将对人民只有害处,只会加剧人民之间的纠纷,既然这样,那么人民到底从里面能得到什么东西呢?有人说,监狱里的待遇不错,伙食以及其他方面都还不错,但是这就能证明监狱是个适合人待的地方吗?比如有些主人对他们的奴隶不错,锦衣玉食的,如果解放奴隶,他们自身的努力说不定还过不了这么好的生活,难道这就能说明奴隶制度很好吗?被囚禁在洞穴中的巨人族西克洛浦,他们在那里生活得很太平也
很舒适,但是他们在这种安逸和舒适中消磨了自己,他们在等着轮到自己被吞噬掉。
一个人会无偿地把自己送给他人,这是荒谬且可笑的。这样的行为是不合乎法律效应的,因为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已经丧失了一个作为健全人该有的理智和健康的心理。像这样疯狂的行为,是不足以形成权利的。
即使,人可以把自身的自由转让给他人,但是他不能转让自己的家人和孩子。孩子生来就拥有自由和平等,而且这是他们自己的自由,其他人无法掌握和拥有。所以除他们自己外,其他任何人无法对他人的权利进行处置。在孩子成熟,变得有理智之前,父亲可以从为孩子着想的角度出发,以孩子的名义建立某些条件,即使是这样,也不能毫无条件地将他们转让或奉送给其他人。如果这样的行为发生了,那么不仅违背了人人生来平等自由,而且越界了,超出了作为一个父亲应有的权利。要使一个专制主义的政府合法且有用,就必须让人民来当家做主去决定到底否认它还是承认它,但是这样做的话,政府再也不是专制的政府了,这样就改变了它的性质。 一个人的自由是一个人活着的基础,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做人的资格
,就等于放弃做人的权利,就等于放弃自己的义务。
对于一个连自己活着的基本权利都放弃的人,是无法对他进行任何弥补或补偿的,这种放弃不仅是不合乎人性的,而且主动放弃自己意志里的一切自由,也是放弃了自己的行为应该承担的道德性。如果规定一方是绝对的服从,另一方是无限的权威,那么这项规定本身就是一种毫无效用且自相矛盾的约定。一个人,我们有权向他索取一切,而同时我们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这种既无意义又无交换价值的条件,本身就是无效的。如果我的奴隶反对我,但是因为他的一切都是属于我的,包括他的权利和义务,这样说来,如果他反对我不就相当于自己反对自己吗?这样岂不是一
句毫无意义的空话?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第三章中提出了奴役权的另一个起源。征服者有权利杀死被征服者,但是被征服者可以用自由来交换生命。这种约定比较合法且有效用,因为他对征服者和被征服者都有利。
无论如何,在战争中,杀死被征服者绝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当人们生存在原始独立状态下,他们之间不存在紧密的联系来构成和平的状态或战争的状态
;自然地,他们之间绝不会成为彼此的仇敌。导致战争的原因,是物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关系。战争状态并不能产生单纯的个人之间的战争,也不能存在于还没有出现的固定财产权的自然状态中,也不能存在于法律权威状态下的社会。
个人之间的冲突、决斗或者殴斗,这些行为根本就不能构成一种状态。而且被法兰西国王路易第九的敕令所许可的、但被“上帝的和平”①悬名为禁令的私人战争,那只是封建政府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如
果说它曾经是一种制度,那也是一种违反自然权利原
理并违反一切良好政体的荒谬的制度。
所以,战争从来都不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战争中,个人与个人并不是以公民的身份,也不是以人的身份,而是以士兵的身份,才不小心成为仇敌的;他们并不是作为国家的一部分,而只是作为国家的守护者。当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无法界定任何真正关系时,一个国家就只能和别的国家为敌,而不能与人为敌。P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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