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问题研究/现代服务业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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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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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洋
出版社中国政法
ISBN9787562070016
出版时间2016-09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36元
货号3663424
上书时间2024-10-14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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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以及相关主体问题于立法层面尚欠缺明确的规定,于理论层面尚未形成通说的观点。张洋编著的《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问题研究》认为,认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时应当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采用“三位一体”的认定方式,厘清各个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和需要承担的义务。
作者简介
张洋(1982~)女,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博士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专业为知识产权法。现为现代服务业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学术骨干,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持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课题、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等多项省部厅级课题,在《知识产权》《科技与出版》等CSSCI期刊以及《光明日报》上发表多篇文章,并被《新华文摘》观点摘编。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的必要性
第一节 对民间文学艺术概念以及性质的界定
一、对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界定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性质的界定
第二节 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的必要性
一、主体是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之一
二、权利主体的不确定是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障碍之一
第三节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规定
一、国际公约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规定
二、区域性条约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规定
三、外国立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规定
四、中国立法对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规定
第二章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确立原则与观点分析
第一节 确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的原则
一、独创性标准原则构成确定权利主体的内蕴基石
二、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体现确定权利主体的必然趋势
三、兼顾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原则取决于确定权利主体的品格需求
四、独有与共享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确定权利主体的长效机制
第二节 有关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主要观点分析
一、国家作为权利主体的观点分析
二、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观点分析
三、个人作为权利主体的观点分析
第三节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特征
——个体性与群体性并存
一、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个体性特征
二、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群体性特征
第三章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构建模式
第一节 个人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第二节 集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
一、中国学者的主张
二、国外立法的规定
三、集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制度构建
第三节 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构建
第四节 权利享有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
第四章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权利
一、发表权
二、署名权
三、修改权
四、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完整权
五、使用权
六、获得资助权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义务
一、保护义务
二、不得转让的义务
三、保密义务
四、培养义务
第五章 传承人
第一节 传承人概述
第二节 传承人的现状
一、传承人高龄化的尴尬
二、年轻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态度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精英化对传承人的影响
第三节 传承人的分类
一、代表性传承人
二、一般性传承人
三、代表性传承人与一般性传承人的比较
第四节 主观传承人的权利
一、有关主观传承人权利的立法规定
二、主观传承人的权利
第五节 主观传承人的义务
一、有关主观传承人义务的立法规定
二、主观传承人的义务
第六节 客观传承人的权利
一、客观传承人表明身份的权利
二、展示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三、研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七节 客观传承人的义务
第八节 传承人的淘汰机制
第六章 采风者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采风的性质
第三节 采风的作用
一、采风的积极作用
二、采风的消极作用
第四节 采风者的权利
一、采风者的表明身份权
二、采风者的使用权
三、采风者的许可权
第五节 采风者的义务
一、如实记载的义务
二、表明权利人与传承人身份的义务
三、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费用的义务
四、征得传承人许可并支付费用的义务
五、不得展示的义务
六、不得许可外国人使用的义务
七、外国人采风经过批准的义务
第七章 再创作者
第一节 再创作行为的界定
第二节 再创作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关系
第三节 再创作者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一、再创作者与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二、再创作者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再创作者的权利义务
一、再创作者的义务
二、再创作者的权利
第八章 使用者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使用行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影响
第三节 普通主体作为使用者
一、普通主体作为使用者的义务
二、普通主体作为使用者的权利
第四节 权利人作为使用者
一、权利人作为使用者的义务
二、权利人作为使用者的权利
第五节 传承人作为使用者
一、传承人作为使用者的义务
二、传承人作为使用者的权利
第六节 采风者作为使用者
一、采风者作为使用者的义务
二、采风者作为使用者的权利
第七节 再创作者作为使用者
结论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内容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问题研究》由张洋编著。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但是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以及相关主体问题于立法层面尚欠缺明确的规定,于理论层面尚未形成通说的观点。想要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周到地保护,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权利主体,否则,主体尚且不知为何人,遑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产生方式并不相同,有些民间文学艺术最初是由单独的自然人创作而成,有些民间文学艺术是因集体行为而生,因此在认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时应当采用“三位一体”的认定方式,即不能够简单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仅仅限于自然人、集体或者国家;而是在不同情况下,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集体,也
可以是国家。在认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时,需
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即坚持独创性原则、利于民间文学艺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原则、独有与共享相结合的原则。
在界定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的基础上,需要
进一步厘清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提供周到的保护。详细而言,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权利主要表现为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物质权利——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与获得资助权。义务主要表现为保护义务、不得转让的义务、保密的义务与培养义务。
在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过程中,除了涉及权利主体之外,还涉及传承人、采风者、再创作者与使用者。不同的主体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掘、保护与传承中皆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对于上述主体同样需要
界定其权利义务。传承人的权利主要表现为表明身份的权利,展示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传艺、讲学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开展学术活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资助的权利与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传承人的义务主要围绕传承行为展开,包括保全义务、传播义务、培养义务、不得向外国人展示的义务以及汇报义务。采风行为对民间文学艺术的影响包括积极的方面与消极的方面,为遏制其负面作用,同样应当为采风者配置相关的权利义务。采风者的权利包括表明身份的权利、使用权与许可权,其义务表现为如实记载的义务、表明权利人与传承人身份的义务、征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费用的义务、征得传承人许可并支付费用的义务、不得展示的义务、不得许可外国人使用的义务、外国人作为采风者应当经过批准的义务。再创作者,是以民间文学艺术为基础进行再创作的主体,其权利表现为对完成的再创作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义务为征得许可并且支付报酬的义务、不得歪曲的义务、经过审批的义务。凡是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皆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者,使用者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使用”上,其义务表现为取得许可以及支付对价的义务、表明身份的义务、对民间文学艺术如实使用的义务、经过审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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