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①全新正版,现货速发,7天无理由退换货②天津、成都、无锡、广东等多仓就近发货,订单最迟48小时内发出③无法指定快递④可开电子发票,不清楚的请咨询客服。

37.72 6.5折 58 全新

库存2件

浙江嘉兴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编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责编:武鸿儒

出版社应急管理

ISBN9787502096823

出版时间2023-09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31901303

上书时间2024-10-13

倒爷图书专营店

三年老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概念界定
  第三条  《基准》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  裁量的原则
  第五条  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六条  裁量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
  第八条  处罚幅度量化
  第九条  罚款的一般、减轻、从轻和从重的判断
  第十条  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三条  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  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的技术性判断
  第十八条  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
  第十九条  违法所得的计算
第二编  细则
  第二十条  煤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逾期仍不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煤矿改建、扩建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逾期仍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煤矿及有关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煤矿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煤矿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煤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条件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煤矿安全设施和条件被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逾期未改正没有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资格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罚款)
  第三十六条  煤矿其他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煤矿其他负责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煤矿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煤矿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制定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分为总则、细则等部分,共二百五十四条内容。为进一
步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为总则、
细则等部分,共二百五十四条内容,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安全监管监察
执法效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印发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煤安监监察[2018]36号)同时废止。

   相关推荐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