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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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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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帅//马金风|责编:秦智贤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31951
出版时间2023-03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138元
货号31705736
上书时间2024-10-1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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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专题一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受理
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当事人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争议,而不是对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划拨行为本身有争议的,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三、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受让人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以不良债权中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原国有银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债务人恶意向原国有银行清偿债务,受让人诉请原国有银行返还不当得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六、债权人对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追偿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相关担保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七、国有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享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政策的国有森工企业不良债权而引发受让人向森工企业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专题二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案件的管辖
一、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自行与债务人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有效
三、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四、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审查内容,法院可以在释明后以口头形式驳回其异议申请
五、将同一银行对同一债务人的多份借款合同项下债权一并起诉的,属于单一诉讼范畴,依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级别
六、国有企业债务人提起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由受理追偿案件的法院管辖
七、当事人约定可裁可诉的,如关于仲裁与诉讼的约定是可以分割的,则仲裁协议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的效力
八、债权人仅对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法院的集中管辖范围
专题三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催收与诉讼时效
一、在邮寄催收的情形下,债权人邮寄地址不准确且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债权催收快件已实际到达债务人的,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市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催收公告,且能达到使债务人知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客观效果的,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三、对于转让之前已经因未依法及时主张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因之后转让时发布具有催收内容的公告而产生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效果
……
专题四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专题五 金融不良资产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
专题六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利息计算
专题七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保证责任
专题八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抵押权
专题九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新型担保方式
专题十 担保物权的非诉实现程序与以物抵债
专题十一 金融不良资产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专题十二 金融不良资产案件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专题十三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中的民刑交叉问题
专题十四 金融不良资产诉讼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附录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诉讼追偿核心法规清单
内容摘要
本书从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业务司法实践出发,以专题的形式对不良资产处置诉讼中的常见和疑难法律问题进行全景式扫描,基本涵盖了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全流程中的主要法律问题。本书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数千个案例中精选有代表性的案例,努力做到一个案例代表不良资产处置诉讼实践中的一类法律问题,采取抽丝剥茧的方式对案例进行剖析,以求清晰展示案件细节,准确展示裁判观
点,详细阐明法院立场,并对争议焦点问题和关联问题展开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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