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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美)史蒂芬·B.史密斯|责编:彭文曼|译者:杨陈
出版社华东师大
ISBN9787567597624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68元
货号30814029
上书时间2024-10-13
本书有关黑格尔的解释在数年之前是难以想见的。如果没有1960年代以及之后对于马克思主义的兴趣的复兴,恢复黑格尔作为一位严肃的政治思想家的地位也是不可能的。马克思主义与存在主义的结合构成了新左派的精神内核,而这两者又都可以回溯到黑格尔那里。对于这辈人之中那些*富思想性的成员而言,黑格尔是马克思所有重要论述主题——诸如劳动、历史、辩证法以及异化——的真正的、深刻的根源。在政治上以及在哲学上显示出强大力量的马克思主义和存在主义,在此之前就已经由亚历山大•科耶夫(Alexandre Kojève)做好了准备,而与他那部才华横溢的《黑格尔导读》(Introduction à Ia lecture de Hegel)的搏斗必然会贯穿本书的始终。根据莫里斯•梅洛庞蒂(Maurice Merleau-Ponty)——他就是被科耶夫的马克思主义式“解读”带进了黑格尔的领域——的说法,“上个世纪所有伟大的哲学观点——马克思与尼采的哲学、现象学、德国的存在主义以及精神分析,其起点都在黑格尔那里”。
马克思主义的复兴至多是全面领会黑格尔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由于包括我在内的许多人,不再相信马克思主义能够构建一个公平或者人道的社会,罗尔斯才能在1971年所出版的《正义论》中以某种方式去重建自由主义理论在智识上的信誉,而在这之前是不可能的。尤为重要的是罗尔斯对于作为自由主义核心的人权的强调,而在那个时候,权利话语几乎成了政治口号或者陈词滥调。罗尔斯将权利当作正义,又将正义当作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的做法看上去有一个令人振奋的前景。
由于在本书之中不断得到阐述的那些原因,近年来的自由主义的复苏仍留下了某些值得期待之处。而激发了那些罗尔斯之后的“道义论”自由主义(“deontological” liberalism)的理论家们的是这样一种信念,即人类的实践理性有能力为道德与政治方面的价值衡量提供一个客观的框架。[x]这些思想家们放弃了包含大量相互冲突的观念的目的论学说,而希望从理性的能动性(rational agency)以及人的选择(human choice)的*小预设出发产生出正义的条件。于是,不仅是正义,而且政治生活的一切制度和实践都可以看作是自利的能动者通过理性的计算所作出决策的结果。正义和其他所有德性因此都被还原为我们对于和平或者舒适生存的可计算的欲望。显而易见的是,这种道德和哲学论证中的道义论类型与近年来经济学以及政治科学等领域中发展出来的社会选择理论有着很高的家族相似性。在我看来,自由主义理论家们探讨的权利与政治制度——仿佛它们可以在理性能动性纯粹“形式”的基础上加以论证似的——的尝试显示出对于人的心理以及道德人格发展性的结构过于简单化的把握。尽管自由主义的复兴对于重建权利的首要性以及个体的尊严贡献良多,但它对于权利主张在其中现实地得以发展的文化—历史语境却毫不关心。尤其是,当代的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们试图将权利建立在17、18世纪的契约论式的方法论基础之上,这一做法似乎忽视了对于这种方法论的有力批评,而其中则以黑格尔的*为知名。然而,如果国家只是被当成保障个人权利的强制性机制而已,自由主义者们就不可能有说服力地论及诸如公民身份(citizenship)以及公共善(public good)之类的政治事物。
在本书之中,我将审视黑格尔对于从霍布斯到康德的权利本位的自由主义传统的批判。这并不意味着黑格尔是某种简单的反自由主义者。下文中将会详加论及的黑格尔的那种辩证的或者内在的批判方法,试图去保存他在古典自由主义之中发现的有价值的东西,并以一种更切近于权利的历史文化语境的方式加以重组。黑格尔推论到,自由的政府既不是自然的馈赠也不是纯粹理性反思的产物,而是长期艰难的历史进程的结果,这一进程在现代立宪国家(the modern constitutional state)身上达到顶点。
我的观点在于,黑格尔的政治哲学意图在于促进法治国(Rechtsstaat)的价值与理想,不过该术语在英文中并无精确的对应物,但我相信,我们语言中的法治(the rule of law)一词*能把握其内涵。黑格尔国家理论的特征在于对权利[译注]正如我们所知,德文中的Recht一词包括主观权利与客观法两重含义,以英文中的right一词加以对译,多少能反映出这种二重性,而在汉语之中就没有这样的便利,在旧版马恩著作译文中所使用的“法权”一词或许能有这种效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词几乎已成为废语,所以,在下文有关right或者Recht的翻译中,视不同情况将之翻译成“权利”或“法”,当然,在极为个别的情况下,right还会被翻译成中文中的“正当”一词。的尊重,而这些权利之中,以承认(Annerkenung)的权利*为关键。[xi]一个人拥有被承认或者被尊重的“自由人格”的权利,是他享有具体情境所能提供的社会性善物的前提条件。对于黑格尔而言,主要包括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诸“范畴”构建起了社会生活,但它们不仅仅是对于自由的保守性限制,而且是我们个体性的力量和能力在其中能够得以生长和发展的必要语境。黑格尔称之为伦理生活或者伦理(Sittlichkeit)的制度则是为了保存和增强我们之间相互承认与尊重的权利。而我的结论则是,黑格尔的政治学不仅会使关注自由主义之中的那些规范性问题的政治哲学家感兴趣,同时也可能会使“新制度主义”旗帜之下的那些政治科学家感兴趣,后者号召对于作为指导政治研究的核心性概念的“国家”的兴趣的复兴,回到国家必然在事实上意味着,至少部分地回到黑格尔。
这里所提供的对于黑格尔的看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不同于其他解释。不同于鲁道夫•海姆(Rudolph Haym)和卡尔•波普尔(Karl Popper)等充满敌意的批评者的研究,我的工作显示出黑格尔并非是一个倾向于为现实辩护的反动的或者非理性主义的哲学家。与此类似的是,我同样认为黑格尔并非是预言通过劳动获得解放的前马克思主义的预言家,而在这一点上,我与西奥多•阿多诺(Theodor Adorno)以及法兰克福学派意见相左。*后,我还要抵制这些人的引诱,由于对于自由主义所提供的可能性的失望,他们试图在黑格尔身上发现某种资源,来支持他们梦想中社群主义的社会,然而这却是黑格尔所嘲弄过的那种“借友谊的神圣链条结合的……真正的公共精神”所统治的社会。由于与其形而上学以及历史哲学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那些原因,黑格尔反对社群主义的那些主张,因为后者根本性地与对于现代性的*深层渴求相冲突。那些解释者们都拒斥黑格尔的普遍哲学,要么将之当作一种时代错乱(Z.A.Pelczynski),要么将之当作是对于某种本质上与理性无关且难于转译的“图景”(vision)的“表现”(expressive)(Charles Taylor,Michael Rosen),而这就不能达到对于黑格尔的政治学的全面领会。相应地,我所认为的是,黑格尔精神(geist)的辩证法*好从实用主义和非形而上学的角度加以解释,就好像是对这样一些个体之间的一致性的目的加以具体阐明,他们相互之间承认且加强他人的承认的权利。
从来都很难说清一本书的构思开始于何时,我*早得益于我在杜伦大学时的导师亨利•都铎(Henry Tudor),是他*早帮助我,使我能够以自己的方式解释黑格尔政治哲学中的种种错综复杂之处。约瑟夫•克罗波西(Joseph Cropsey)在芝加哥大学有关黑格尔《法哲学》的纪念讲座课程,帮助我理解了本书所涉及的许多主题的更为广阔的意义。
[xii]更晚近一些的时候,我有幸拥有了一批同事和学生,他们都对本书的*终形式有某种贡献,我尤其要感谢耶鲁政治理论工作坊的成员,他们为我表达这本书中的许多观点提供了有时和善的、偶尔激烈的,但始终都富于启发的环境。约瑟夫•汉伯格(Joseph Hamburger)、大卫•梅修(David Mayhew)、大卫•普罗特科(David Plotke)、伊安•夏皮罗(Ian Shapiro)、斯蒂芬•斯科夫罗内克(Stephen Skowronek)以及罗杰斯•史密斯(Rogers Smith)都全部或部分地阅读过本书的手稿,我在此谨致谢忱。此外,我要承认乔治•阿姆斯特朗•凯利(George Armstrong Kelly)对于我的帮助,他在书稿还在一个非常原始的状态时就阅读过它,并给出了许多有益且鼓励性的评论,这些都远超了同事的职分。同时,我还要为他的离世表示深切的惋惜,他或许是我们这个时代德国观念论政治哲学*主要的解释者。他关于黑格尔思想的“考古学”研究既启发又指导了我在这一主题上的研究。
*后,我十分乐于感谢我的妻子,因她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的耐心和理解。
在《黑格尔的自由主义批判》中,作者史密斯梳理了黑格尔对以权利为本位的自由主义传统的批判,后者既包括以霍布斯、洛克为代表的英国经验论性质的自然法思想,也包括以康德、费希特为代表的德国观念论性质的自然法权学说,更加涉及以卢梭为代表的法国大革命的权利传统。
在黑格尔看来,整个近代自由主义权利观念以社会契约论为前提,并试图从抽象的基本原则推衍出现实的法政体制,而这显然低估了权利问题的复杂性。但就整体而言,黑格尔却并非反自由主义者,正如史密斯所言,其保留了古典自由主义中*为核心的部分,并在相互承认的法权理论中加以重新表述。而黑格尔法权学说的特殊之处则在于,将近代自然法理论予以排除的历史、文化要素重新纳入了视野,而国家同样保障与发展个体之间相互承认与尊重的权利。由此,黑格尔发展出了极具现实主义色彩的法治国学说。
作者史蒂芬·B. 史密斯(Steven B. Smith),获芝加哥大学博士学位,自1984年以来任教于耶鲁大学,现为政治科学阿尔弗雷德·考勒斯(Alfred Cowles)讲席教授。研究领域主要为:政治哲学史中的古今问题、政教关系、代议制理论。主要著作包括:《黑格尔的自由主义批判》(Hegel’s Critique of Liberalism,1989),《斯宾诺莎,自由主义和犹太认同》(Spinoza, Liberalism, and Jewish Identity,1997),《斯宾诺莎的生命之书》(Spinoza’s Book of Life,2003),《阅读施特劳斯》(Reading Leo Strauss,2006),《政治哲学》(Political Philosophy,2012),《现代性及其不满》(Modernity and its Discontents,2016)。曾荣获数个学术奖项,但*自豪的莫过于2009年度第63届莱克斯•希克松(Lex Hixon)社会科学教学优秀奖。
译者杨陈,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硕士,清华大学宪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法哲学。
黑格尔的重要性不仅在于他是马克思理论以及诸种后现代思潮的先驱,而且他的理论也对当代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形式主义权利哲学形成了内在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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