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义公司(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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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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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慧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00575
出版时间2018-08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6元
货号30607929
上书时间2024-10-13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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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如何从制度上将事业合伙制落地?企业控制权会不会旁落?公司治理会不会限入僵局?管理层持股后如果出现理念不合,人才流动后股权怎么处理?企业如何防范诸如山水水泥新老交替的恶性事件?如何防范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高管集体跳槽至竞争对手类事件?这些疑问都是企业在推进事业合伙制平台的时候要考虑的问题。
基于以上的思考,作者有了写一本从法律制度上帮助企业家构建适合企业发展的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的书的想法。本书的写作灵感和材料都来源于优秀企业家的实践,作者把这种实践系统地梳理出来,希望更多的企业可以借鉴和落地执行。
目录
引子 员工持股计划的溯源及本质
第一章 事业合伙制的共识
第一节 人才是合伙的源泉
第二节 平台和创始股东是合伙的关键
第三节 共享、共担、共赢是合伙的土壤
第四节 信任是合伙的基石
第五节 有限责任制是合伙的利剑
第六节 遵守契约、敬畏责任、尊重贡献是选择合伙人的共识
第二章 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制度设计
第一节 合伙的有限责任制度
第二节 创业合伙的股权分配及股东权利的制约
第三节 公司章程之合伙制股权和权益的自由约定
第三章 事业合伙制架构下的股权激励模式比较
第一节 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虚拟股票(股权)、激励基金模式比较
第二节 合伙人直接持股激励模式的弊端及案例警示
第四章 事业合伙制的典型实践及案例解读
第一节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及架构解读
第二节 万科的事业合伙人制度及架构解读
第三节 绿地集团的合伙人制度及架构解读
第五章 事业合伙制运作模式及架构设计
第一节 有限合伙持股的平台架构设计
第二节 有限合伙制度比较
第三节 子公司项目跟投机制的合伙人计划模式(爱尔眼科)
第四节 母公司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持股计划模式(美的模式)
第六章 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对象的确定、定价机制、股份支付及绩效考核
第一节 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之激励对象的确定
第二节 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之定价机制
第三节 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之股份支付
第四节 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之绩效考核机制
附录
附录一 陈谨、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附录二 奋斗者为中心的有限合伙协议
附录三 合伙份额转让协议
附录四 股权激励计划
附录五 股权激励分配方案
附录六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附录七 直接持股股权激励转让协议
附录八 虚拟股权激励协议
附录九 股权代持协议
附录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附录十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附录十二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附录十三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
附录十四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附录十五 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
内容摘要
本书以中国法律框架为基础,论述了合伙制的制度设计基础,企业在进行推进合伙制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始终沿着中国法律制度为中国企业合伙制制度设计的需要进行梳理、编排,高屋建瓴,框架性论述,引导,不做过多的理论探讨,以实践为起点,总结归纳,最终以案例、制度设计为终点,重在实务参考。
精彩内容
《重新定义公司:事业合伙制股权激励法律事务》样章第57页2.合伙人制度创新——以Facebook为例Facebook的普通股分为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以下简称A类股和B类股)。除了表决权上的差异,A类股和B类股持有人的权利基本一致。具体而言,每一股A类股可以投1票,而每一股B类股可以投10票;A、B两类股的股东通常一起行使表决权,仅当表决事项涉及增加一类股票的数量或者价值,或对一类股票股东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时,这两类股的股东才会分别行使表决权。当B类股的股东要求转为A类股,或者持有过半数B类股的股东同意将全部B类股转为A类股时,B类股可以转为A类股。同时,绝大多数情况下,当B类股所有权转让时,B类股一律自动转为A类股。这一设计确保了B类股总数不断下降,从而确保扎克伯格掌握的投票权不被稀释。
根据Facebook招股说明书估算,至2012年3月31日,Facebook共有约1175亿A类股和17805亿B类股,B类普通股股东掌握约96%的表决权。而Facebook创始人扎克伯格在表决权协议的授权下将控制大约559%的表决权,这意味着扎克伯格将有能力控制如选举董事、公司收购、兼并或者出售公司核心资产等需股东会表决的重大事项。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Facebook的股权架构里不允许选举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这样的安排能确保扎克伯格对董事人选的控制权。
根据Facebook的招股说明书,Facebook与投资方签订的表决权协议共有以下四类:第一类是不可撤销的表决权全权代理协议。这类协议下,股东同意在任何事项上按照扎克伯格的指示投票,并且授予其不可撤销的代理权。
第二类是附有限制性条款的表决权协议。这类协议下,扎克伯格的不可撤销的表决权代理受到限制(当增发股票超过20%,且会对投资方产生不合比例的、实质性的负面影响时,扎克伯格不能就这些事项代行表决权),但该协议同时限制投资方的部分权利,如不得收购Facebook任何资产或业务;不得要求获得任何表决权的代理权;不得组成《证券交易法》第13条下的任何“团体”;不得提名任何没有被现任董事提名的人为新董事,不能提出任何需要股东投票的提议,不能发起、投票支持发起、呼吁发起股东大会特别会议;不得公开宣布将要进行以上任何事项的行动计划。
第三类协议与第二类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致,该协议不适用于第三类投资方从其他股东处购得的股份。
第四类协议和第二、三类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致,但不包含对投资方的限制性条款。
通过上述四类表决权协议的安排,结合AB股设计,扎克伯格牢牢地掌握Facebook的控制权。
第62页阿里巴巴在创业初期,互联网并不被看好,融资非常困难,不得不以牺牲较多股权的代价引进战略投资人。因此,软银和雅虎作为战略投资人,持有阿里巴巴绝对多数的股权。
战略投资人不同于一般的财务投资人,战略投资人通常会对公司管理层施加长久影响,以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
今天,我们看到阿里巴巴的股权架构就会明白当初阿里巴巴为了生存和发展实际上是赌上了创始团队的全部家当。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核心在于公司章程中设置有关董事提名权的特殊条款。要成为阿里巴巴集团的董事,必须经过这些合伙人的提名前置程序。如果阿里巴巴合伙人提名的候选人没有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或现任董事离职,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指定其他人选担任临时董事直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这样的制度设计就保证董事会中一定比例的董事必须是合伙人所认可的人。
根据阿里巴巴的招股说明书,阿里巴巴合伙人候选人的规定相当具有弹性,给予创始团队选任阿里巴巴合伙人很大的自主权,但也造成信息不透明,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同时,阿里巴巴合伙人有权提名董事会过半数的董事席位人选,并交由股东大会投票通过;如果股东大会否定阿里巴巴提名的董事,阿里巴巴则有权指定一名临时董事履行董事义务,直至下一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重选相应董事席位。这样一来,股东对董事的选任权被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架空,阿里巴巴合伙人指定的董事牢牢掌握阿里巴巴集团董事会过半数席位,决定公司的经营事项,而不用担心恶意收购或者股东之间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架空董事会,使得公司管理层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这样的安排规避了双重股权制度,但对于创始团队的控制权方面,它达到了比双重股权制度更好的效果。创始团队不再需要拥有大量股权以控制董事会,而是直接通过掌握董事会简单多数人选的提名权和临时董事的决定权而控制董事会,创始团队的持股数量可以远低于同股同权下获得董事会席位所需的最低数量。这不仅便于融资,也构筑了反恶意收购的屏障。对于坚持同股同权的证券市场,如中国香港,这一制度虽然回避了同股不同权的分级股权制度,但仍然无法通过香港交易所的审查,理由在于仅持有公司少数股份的阿里巴巴合伙人可以决定公司董事会简单多数人选,这属于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不仅损害大股东利益,也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阿里巴巴最终没有改变合伙人制度而是甘愿承担风险,选择在美国这一监管更为严格、中小股东诉讼更为频繁的证券市场上市,可见创始团队对公司控制权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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