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全新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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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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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亨利·萨姆奈·梅因|译者:高敏//瞿慧虹
出版社中国社科
ISBN9787500481713
出版时间2009-12
装帧其他
开本其他
定价38元
货号1704509
上书时间2024-10-1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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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古代法》被认为是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亨利·梅因毕生工作中的一个宣言书,是关于雅利安民族各个不同支系,尤其是罗马人、英国人、爱尔兰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比较研究。从《古代法》中不难看出由梅因所奠基的英国历史法学派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他们所运用的崭新的历史学方法。《古代法》一书的全名是《古代法:它与社会早期历史的联系和它与现代观念的关系》,这表明它不仅仅是一部专门性的技术性法律史学著作,而是一部涉及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等诸多领域的综合性史论,尤其重视探究古代思想与现代思想的关系。历史法学派一反自然法学派就法理论法理的局限,而是通过社会思想、文化、政治的演变来研究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法律变迁对社会历史演变的反作用。这一方法论上的创新极大的开拓了人们的视野,提升了其理论阐释力,对后世影响深远。
目录
第一章 古代法典
第二章 法律拟制
第三章 自然法和衡平法
第四章 自然法的现代史
第五章 原始社会与古代法
第六章 遗嘱继承的早期史
第七章 古今有关遗嘱与继承的各种思想
第八章 早期财产史
第九章 早期契约史
第十章 不法行为和犯罪的早期史
内容摘要
梅因的《古代法》体现了历史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对立。“从身份到契约”的论断固然经典,但得出这一论断所使用的历史的法学方法更值得重视。《古代法》之所以成为经典,就在于它促使人们重视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法律,引领了一场法学方法的革命。
精彩内容
对法学家来说,有一点是很重要的,那就是这些贵族通常都是法律的保管者和执行者。他们似乎已经继承了国王的特权,然而其重要区别,在于他们并不假装每一个判决都出于直接的神示。那种主张整个法律主体或其中一部分出自神授的思想联系仍旧四处可见,这使得族长们所做的判决被看做是某种超人类的命令,但思想的进步已经不再允许将个别争议的解决用假定为神判的方式来解释。法律的寡头政治现在所主张的是要垄断法律知识,独占据以解决争议的各项原则。事实上,我们已经进入了“习惯法”时代。“习惯”或“惯例”现在已经作为一个有实质意义的集合体而存在,并假定贵族阶层或阶级对此都精确地了解。我们所依据的权威资料使我们深信,这种寄托于寡头政治的信任有时不免被滥用,但这不应该被视为仅仅是一种篡夺或暴政的手段。在文字发明之前,以及这门技术的初创时期,享有司法特权的贵族政治成了唯一的权宜手段,依靠它可以将民族或部落的习惯相当准确地保存下来。正是由于这些习惯被托付于社会少数人的记忆中,它们的真实性才能尽可能得到保证。
“习惯法”时代以及它所代表的特权阶级时代,是值得特别注意的。
关于这个时代的法学所处的状态,我们仍可以在法律和民间的用语中找到一些痕迹。这种专门为有特权的少数人所独占的法律,不管这少数人是一
个阶级,一个贵族团体,一个祭司集团,或者是一个僧侣学院,这种法律都是一种真正的不成文法。除此之外,世界上再没有所谓的不成文法了。
英国的判例法有时被称作不成文法,有些英国理论家也告诉我们说,如果真要编订一部英国法律的法典,我们就必须将不成文法转变为成文法,他们坚持认为,这一转变,如果不是在政策上有可疑之处,无论如何是非常重大的。实际上,曾经有一个时期,英国的普通法确实可以合理地称之为不成文法。老一辈的英国法官们确实标榜自己拥有不被法院和公众所了解的规则、原则及知识的差异。他们声称要垄断的法律,究竟是不是完全不成文的,这一点是非常可疑的;但是无论如何,即便可以假定过去确实曾经有大量民事和刑事的规则为法官所独占,但它在不久以后也不再是不成文的了。在威斯敏斯特法院,法官开始根据档案,不论是年鉴还是其他资料来作出判决,他们所执行的法律已经是成文法了。在这个时候,英国法律的任何一条规则,都要先从印制的判例所记录的事实中抽象出来,然后再由特定的法官根据其不同的风格、精确度以及知识表现为不同的文字形式,最后将它运用于审判的案件。但是在这一过程的任一阶段都没有显示出任何不同于成文法的特点。英国法律是成文的判例法,它与法典法的唯一区别仅在于它是以不同的方式成文的。
离开“习惯法”时代,我们来到了法学史上另一明确划分的时代,即法典时代,在那些古代法典中,罗马的《十二铜表法》是最著名的范例。
在希腊、意大利以及西亚的受希腊文化影响的海岸上,这些古代法典几乎都是在同一时期出现的,我所谓的同一时期,并不是指时间上的同时,而是指在每一社会都相对地进步到类似的情况下出现的。在上述我提到的几个国家中,到处都有把法律铭刻在石碑上,并向人民公布的做法,以代替那种单纯依赖有特权的寡头统治阶级来记忆的惯例。在我所说的这种变化中,我们并不能认为当时已经有了像现代编纂法典那样所必需的精密考虑。毫无疑问,古代法典的成功是由于文字得到发明和传播。诚然,贵族们似乎曾经滥用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的独占权;并且无论如何,他们对于法律的垄断极大地阻碍了当时西方世界开始逐渐兴起的平民运动。尽管民主意识可能使这些法典更加深入人心,但它们的产生主要还是文字发明的直接结果。铭刻的石碑被证明是一种更好的法律保存者,并且是对法律准确性的一种更好的保证,比仅仅依靠少数人的记忆要好得多,虽然这种记忆因为经常运用也在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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