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年(翻译卷)/新文化元典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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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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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作人
出版社河南文艺出版社
ISBN9787555903420
出版时间2016-05
装帧其他
开本16开
定价57元
货号3520801
上书时间2024-10-12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 商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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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新青年》是中国“五四”新文化运动发展之滥觞与摇篮,作为“五四”新文化运动和中国现代文学和文化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刊物之一,在中国新文化运动史上产生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并最终使之成为无可否认的新文化元典。编者特别推出《新青年》创刊100周年纪念版。
目前这套新文化元典丛书(普及版)(10卷),按照内容编排成辑,张宝明编写的《新青年(翻译卷)》是其中的一卷。
目录
陀思妥夫斯奇之小说
娜拉
不自然淘汰
改革
结婚论
协约国与普鲁士政治理想之对抗
小小的一个人
遗扇记
卖火柴的女儿
铁圈
灵异论
可爱的人
近代戏剧论
俄国革命之哲学的基础(上)
俄国革命之哲学的基础(下)
选举权理论上的根据
文艺的进化
精神独立宣言
诱惑
晚间的来客
民主与革命
游俄之感想
文学与现在的俄罗斯
能够造成的世界
到工团主义的路
少年的悲哀
社会主义国家与劳动组合
结群性与奴隶性
俄国的新经济政策
殖民地及半殖民地职工运影
列宁论
内容摘要
张宝明编写的《新青年(翻译卷)》收入周作人、
刘叔雅等现代文学史上学贯中西的大师的文章。在内忧外患之中,他们率先译介西方各种思潮,关于信仰、生死、新旧等人生问题,企图从思想方面对国人进行启蒙,以重焕国家新生。名篇荟萃,思想犀利厚重,乃进步青年不可不读之经典。
精彩内容
结婚论(译自威斯达马克氏《道德观念之起源与发展》)杨昌济译自男女之关系,生种种之行为,遂至生道德之判断。吾是以有结婚之论。
考人类之历史,几无不结婚之时。此盖起源于猿人时代。故吾人可视结婚为两性动物同居稍久之关系。然自社会之组织观之,则更有特殊之意义。盖此乃风俗、法律所规定之结合也。社会定择配之法与结婚之形式及其同居之期限,此等规则,固道德、感情之表示也。
自其最初言之,则有某范围以内之人不许结婚之例。盖人类几无不恶亲属相奸,其有反此者,不过为少数之例外。唯亲属之不许结婚,其程度亦自有异。
父子之间不结婚,乃极普通之事。同父同母之兄弟姊妹结婚,人皆以为大恶。然唯皇室间有之,因其血统
太尊,不欲与臣下为偶也。有少数种人,有此不合法之结婚,或因离隔太甚,或因不正之冲动。或谓锡兰之威达种人,以与妹结婚,为正当之配偶。其实,此种不合法之配偶,从不为社会所容许。彼等谓同产相奸,其恶甚于杀人。有一流传之故事,谓威达人有因其妹诱奸而立杀其妹者,亦可见其反对此事之烈矣。
此因不识威达人之习俗,故致有此误。彼等可与舅父之女或姑母之女结婚。彼等称表妹为妹。假如问威达人曰:“汝与妹结婚否?”彼将曰:“然。”若问曰:“汝与汝亲生之妹结婚乎?”则必盛怒而斥之,以问者为侮辱之也。同姓不婚,乃此种人之习俗。无论若何疏远,决不为之。如此之结婚,乃亲属相奸也,犯者必死。
此类之禁制,未开化之民,较已开化之民更为繁
重。有禁与全族为婚者,有犯此者,则视为大罪。
中国亦痛恶亲族相奸。若女子与堂伯叔或兄弟或侄有奸,则处以死刑。若男子与从母结婚,则处以绞罪。若男子与同姓之女子结婚,则杖以六十。古代亚利安种人,亦深恶此事。有一种人严禁母子、父女、
翁媳之通奸,有犯者,则焚之。
关于近亲不许结婚一事,有种种之解说。以吾之所见,人类生而不喜与自幼同居之人结婚,而自幼同居者,多系骨肉之亲。此种厌恶之情现为风俗,成为法律,遂有不许近亲结婚之事。有多数人类学上之事实,可以证明此禁,不纯起于血统之关系,而由于亲密之同居。多数之种人有异族结婚之制,此不关于族谊之有无,但因其地方之关系。一群集或一村落之人,虽并无族谊,而亦不许结婚。此禁止之程度,各种人互异其风俗与法律。然通观之,则其禁止结婚之范围,似以亲密之同居而定。且亲属相奸之禁,往往偏于一方,或宽于母党而严于父党,或宽于父党而严于母党。此事又由其世代承继之为男系与女系而定。世代之承继既不能离地方之关系,故吾人可以推想,地方之关系,大有影响于禁止结婚之范围。但在多数事情之下,禁止结婚,唯间接关系于亲密之同居而已。
其初固因厌恶与亲密同居之人结婚,而制定此法律,其后乃因同姓之故,而认为禁止结婚之关系。此制度势不得不偏于一方,或男系,或女系。唯其一方可以有详审之记载,而不能二者皆记之。其一方未经记载者,虽仍认为有亲谊,必渐怠而忘之,于是禁止结婚之事,于一方则甚严,或且及于全族,而于他方则否。又有一事当注意者,在原始人民之思想,以为姓乃同姓之人神秘之连锁。南生博士目:“格林兰地方之人及各处之人,皆以姓为非常重要者。彼等以为两人同姓,则姓为此两人精灵之和合。”普通言之,据观
念联合之法则,两人以同姓之故,觉其有亲密之关系,遂至以同姓为婚为亲属相奸。于是联宗者与抚异姓为子者,亦皆在禁止结婚之例。而罗马教与希腊教之禁止同姓为居,亦以精灵之关系为理由焉。
然则人何故厌恶与自幼同居之人结婚,或为两姓之接触乎?此或由天择之结果。达尔文研究植物之同花受精作用与异花受精作用,又就鼠、兔等动物为种种之试验,乃知植物之同花受精与动物之亲密孳乳,有害于其种。因其两性之作用,不甚相异也。生物学上之法则,可应用之于动物与植物者,即可应用之于人类。唯欲举近亲结婚有害之直接的实例,则亦非易易。近亲结婚,并无显然有害之实例。即父女、母子、兄弟姊妹不正之关系,其有害之结果,亦非必即刻可知。从父兄弟姊妹与从母兄弟姊妹之结婚,虽与吾人以可研究之机会,然据以前之观察,则其结论尚未判然。唯古今论及此事者,其中有多数之能人,无不谓此种结婚,为不利于生育,而吾人至今尚未见反对此说之科学的论证。从父兄弟姊妹结婚之有害,于野蛮之人种较为显著,因其竞争甚为激烈也。至文明社会中家资充裕之人,则其害不若斯之著。而此种结婚,多出于此阶级之人,此吾人所当记忆者也。P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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