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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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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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21607987
出版时间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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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21元
货号30834519
上书时间2024-10-12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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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章 通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五章 证据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传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四节 拘留
第五节 逮捕
第六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七章 案件受理
第八章 立案
第一节 立案审查
第二节 立案决定
第九章 侦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五节 搜查
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第七节 鉴定
第八节 辨认
第九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十节 通缉
第十一节 侦查终结
第十章 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
第三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四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五节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第六节 核准追诉
第七节 审查起诉
第八节 起诉
第九节 不起诉
第十一章 出席法庭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速裁程序
第四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五节 出席再审法庭
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节 缺席审判程序
内容摘要
12月30日,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减少的条文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职权作出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范围限缩,对侦查部分条文作了适当精简。
《规则》将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监检衔接、捕诉一体等改革成果予以固化。
针对实践中发生的非法取证行为,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刑讯逼供和冤错案件。《规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完善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不批准逮捕后监督撤案的规定。《规则》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或者对有关人员终止侦查。
为防止办案拖延,严格限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督促侦查机关积极开展侦查活动。《规则》明确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未有效开展侦查工作或者侦查取证工作没有实质进展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
押期限的决定。
为了便利诉讼,减轻诉讼参与人经济负担,《规则》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不收取费用,为其节约诉讼成本;对证人在审查逮捕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提高证人作证积极性。
《规则》还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涉及认罪认罚从宽的内容,包括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为确定刑等内容。
《规则》落实了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改革要求,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对检察官适度放权,减少需
要由检察长决定或者批准的事项,保留60项应当由检察长决定和6项应当由检委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并明确对同一
刑事案件的捕和诉由一名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到底,把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压得更实”。
《规则》明确了检察机关针对不同情形的监督手段,以提升监督实效。完善对立案、侦查、审判活动、判决裁定、死刑复核等的监督程序。如明确对于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情形进行监督的方式,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久拖不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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