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暂行条例释义/法律法规释义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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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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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者:甘藏春//赵晓光
出版社中国法制
ISBN9787509397510
出版时间2018-09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其他
定价35元
货号30285238
上书时间2024-10-12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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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地方政府保障责任总体规定】
第四条【快递安全总体规定】
第五条【快递业管理体制】
第六条【执法协作机制】
第七条【行业组织】
第八条【信用管理】
第九条【绿色快递】
第二章发展保障
第十条【快递业发展规划与地方政府保障责任】
第十一条【农村偏远地区快递服务网络】
第十二条【快递业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快递服务车辆便捷通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六条【跨境快递与便捷通关】
第三章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快递末端网点开办】
第十九条【加盟合作与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章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收寄提示告知与交寄声明】
第二十二条【实名收寄制度】
第二十三条【节假日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合规处理和运输快件】
第二十五条【快件投递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无法投递快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快件损失赔偿】
第二十八条【快递服务查询和投诉】
第二十九条【停止和暂停快递服务】
第五章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禁限寄管理】
第三十一条【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十二条【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禁限寄物品处理】
第三十四条【用户信息保护】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突发事件应对】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职责与重点】
第三十七条【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与企业协助义务】
第三十九条【举报与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经营主体管理规定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快递加盟管理规定责任】
第四十二条【妨害快件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寄递渠道安全管理规定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用户信息保护规定责任】
第四十五条【危害国家安全责任】
第四十六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
快递暂行条例
(2018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年10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
协同发展的意见
(2018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地方政府保障责任总体规定】
第四条【快递安全总体规定】
第五条【快递业管理体制】
第六条【执法协作机制】
第七条【行业组织】
第八条【信用管理】
第九条【绿色快递】
第二章发展保障
第十条【快递业发展规划与地方政府保障责任】
第十一条【农村偏远地区快递服务网络】
第十二条【快递业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快递服务车辆便捷通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第十六条【跨境快递与便捷通关】
第三章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快递末端网点开办】
第十九条【加盟合作与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快递从业人员权益保障】
第四章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收寄提示告知与交寄声明】
第二十二条【实名收寄制度】
第二十三条【节假日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合规处理和运输快件】
第二十五条【快件投递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无法投递快件处理】
第二十七条【快件损失赔偿】
第二十八条【快递服务查询和投诉】
第二十九条【停止和暂停快递服务】
第五章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禁限寄管理】
第三十一条【收寄验视制度】
第三十二条【快件安全检查制度】
第三十三条【禁限寄物品处理】
第三十四条【用户信息保护】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突发事件应对】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职责与重点】
第三十七条【日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与企业协助义务】
第三十九条【举报与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经营主体管理规定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快递加盟管理规定责任】
第四十二条【妨害快件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寄递渠道安全管理规定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用户信息保护规定责任】
第四十五条【危害国家安全责任】
第四十六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施行日期】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
快递暂行条例
(2018年3月2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5年10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
协同发展的意见
(2018年1月2日)
内容摘要
良法善治促进快递发展兴业惠民建设邮政强国《快递暂行条例》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后邮政业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邮政体制改革以来继邮政法修订后邮政业取得的又一个重要立法成果。我国邮政业改革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开启了新征程,行业正处在由大到强转型的关键节点,《快递暂行条例》应运而生,指明了方向、创造了机遇、提供了支撑、理顺了关系、解决了难题,将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和广大用户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基础性、关键性作用。司法部司法部工交商事法制司、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组织相关同志编写这本释义,对快递暂行条例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读。本书以逐条的方式准确阐述快递暂行条例法条含义,为邮政系统相关管理人员、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提供了权威的学习读本。良法善治促进快递发展兴业惠民建设邮政强国《快递暂行条例》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之后邮政业法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邮政体制改革以来继邮政法修订后邮政业取得的又一个重要立法成果。我国邮政业改革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开启了新征程,行业正处在由大到强转型的关键节点,《快递暂行条例》应运而生,指明了方向、创造了机遇、提供了支撑、理顺了关系、解决了难题,将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和广大用户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基础性、关键性作用。司法部司法部工交商事法制司、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组织相关同志编写这本释义,对快递暂行条例作了全面而深入的解读。本书以逐条的方式准确阐述快递暂行条例法条含义,为邮政系统相关管理人员、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提供了权威的学习读本。
精彩内容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指行政法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什么事具有约束力。通过明确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对于保障本条例有效实施,发挥本条例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条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本条例生效后是长期有效、可以反复适用的。国务院没有限定本条例的有效期。其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适用区域一致。再次,本条例既约束实施快递业有关活动的法人,也约束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最后,本条例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快递服务使用行为、快递业监督管理行为。
释义以下仅对本条例调整的活动进行阐释,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本条例适用于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快递,是一种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从快递的行为特征看,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内涵包括若干基本要素,即特定名址、独立封装、承诺时限等。只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这些经营活动,不论名称如何、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二、本条例适用于快递用户接受快递服务的活动快递服务合同涉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快递用户,以寄递为主要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具体体现形式一般为快递运单。对快递用户来说,在享有合同权利、接受快递服务的同时,还需要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等。三、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部门对快递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措施和监督检查要求,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了以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为核心的“双随机”日常抽查制度,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快递业务活动实施日常检查等,补充了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职责。本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之间的一些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这些规定是政府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应当切实遵守。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是指行政法规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什么事具有约束力。通过明确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对于保障本条例有效实施,发挥本条例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条包括以下内容:首先,本条例生效后是长期有效、可以反复适用的。国务院没有限定本条例的有效期。其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适用区域一致。再次,本条例既约束实施快递业有关活动的法人,也约束非法人组织、自然人。最后,本条例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行为、快递服务使用行为、快递业监督管理行为。
释义以下仅对本条例调整的活动进行阐释,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本条例适用于快递业务经营活动快递,是一种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从快递的行为特征看,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内涵包括若干基本要素,即特定名址、独立封装、承诺时限等。只要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这些经营活动,不论名称如何、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和经营规模大小,都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二、本条例适用于快递用户接受快递服务的活动快递服务合同涉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快递用户,以寄递为主要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具体体现形式一般为快递运单。对快递用户来说,在享有合同权利、接受快递服务的同时,还需要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交寄快件时应当如实填写快递运单等。三、本条例适用于政府部门对快递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措施和监督检查要求,规定了邮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建立了以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为核心的“双随机”日常抽查制度,要求邮政管理部门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快递业务活动实施日常检查等,补充了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和职责。本条例还规定了政府部门之间的一些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这些规定是政府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应当切实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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