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版现货】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21年品牌 40万+商家 超1.5亿件商品

【正版现货】 有法有天-不可不知的350个法律常识

①一般下午5点前订单,当日发货,开发票联系客服②教材,学习,考试类书默认有笔记(或做过)③其他类书一般无笔记,提前与客服沟通好再下单,否则本店不承担责任)④部分图书籍采用标准图片,可能存在不同印次不同封面,内容一致⑤出版时间过长的书都可能有自然发黄现象。

2.4 0.6折 38 八五品

仅1件

广东东莞
认证卖家担保交易快速发货售后保障

作者吕叔春 著

出版社中国华侨出版社

ISBN9787802224223

出版时间2008-03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38元

货号9787802224223

上书时间2024-09-01

倒爷图书专营店

三年老店
已实名 已认证 进店 收藏店铺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八五品
商品描述
商品简介
法律并非人们想象中的那样高深莫测,也并不是司法机关或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专利,而是贴近大众生活的“日常必需品”。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讲解最晦涩的法律条款,是本书的最大特点。拥有它,读懂它,你的合法权益将不再受到侵害,成功维权不再是梦。
 本书针对当前许多人对法律的需求,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针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人们所关心的法律问题,列举了大量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本书克服了法律普及读物重说法、轻案例的弊端,在内容的编排上,从多角度分析具体情况,使面临麻烦的你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在短时间内成为运用法律成功维权的高手。书中专业的法律评析,能让人们轻松地找到法律依据,以最便捷、最科学的方式运用法律。
 当然,由于每个案情的细节不一样,本书中的案例也不可能与每个当事人的实际完全吻合,当你遇到法律问题时,还是应该向专业律师咨询。本书中的案例点评也只能作为参考使用。

精彩内容
第一章 消费者权益类——消费维权的盾牌
 1.超市免费存包,丢包照赔不误
 [关键词]
 超市丢包/无偿保管行为/有偿保管行为
 [基本案情]
 陈女士某晚来到某超市,并将其在外面商场购买的真皮包(价值300元)寄存在服务台。当陈女士逛完超市返回服务台领包时,服务员发现皮包不见了。陈女士为此向超市索赔,而超市认为自己并无重大过失行为,并且为顾客存包为无偿服务,不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那么,超市是否要为陈女士做出赔偿呢?而陈女士索赔的要求是否合法?
 [律师支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应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超市的保管行为系无偿保管行为,但保管行为会给超市带来潜在商业利益,作为经营者,超市提供的服务应该是安全的。故不能将超市保管行为按一般的无偿保管行为来对待,而应按照有偿保管行为来对待。因此,超市应承担陈女士的损失。
 2.手机号码上包装,找人赔偿有技巧
 [关键词]
 电话骚扰/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财产
 [基本案情]
 张先生的手机号码被别人印在了某商品的包装盒上,一时间,张先生接到了许多订货、退货电话,正常生活和工作受到干扰。请问,该商家的行为是否违法?张先生可以向商家索赔吗?
 [律师支招] 
 律师认为,手机号码未经本人同意,被别人印在商品的包装盒上,构成侵权即违法这是一定的,因为手机号码使用权具有唯一性即排他性,只能由本人使用,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能随便使用,这点和物权的保护应当 是一致的,完全可以要求他人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 
 (一)项的规定停止侵害。张先生可以按照侵害生命健康权来主张。因为手机号码被印在商品的包装盒上,一定会有人因商品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打到这个电话上来,而这不是手机主人的目的。这样的电话一多就干扰手机主人的正常生活,长此以往,会给手机主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我国现在手机实行双向收费,这样也会使手机主人的电话费增加,直接造成财产损失。建议张先生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

—  没有更多了  —

以下为对购买帮助不大的评价

此功能需要访问孔网APP才能使用
暂时不用
打开孔网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