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审判指导 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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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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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3-12
版次1
装帧平装
货号29710958
上书时间2024-11-04
商品详情
- 品相描述:全新
图书标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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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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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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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2023-12
-
版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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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9786229
-
定价
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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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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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
16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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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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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
236千字
-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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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刑事审判二庭长期从事职务犯罪的审判工作,为了进一步突出案例在法制建设中的价值和意义,固定审判、调研成果,强职务伐罪的指导工作,拟在工作中结相关案例,结合实例进行评析,力求通过案例阐释法律,达到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的效果。同时收录高法院相关文件和释义、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充分发挥审判指导职能。本书系高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主办的业务指号和研究出版物。本书实务内容丰富、理章具有典型意义,对刑事审判专项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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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分析
受委派到社会团体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
认定是否属于受委派到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看该社会团体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二是看行为人的任职是否体现相关的意志;三是看行为人是否行使公共事务管理等职权。
以出资分红为名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
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掩盖罪行而以出资分红为名收受贿赂,应当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根据案件事实计算犯罪金额。
未转达请托事项的斡旋受贿与诈骗的区别
工作人员承诺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之后没有向其他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利用原任职务掌握其他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承诺帮忙疏通关系,向线索指向对象索取财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索贿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将公款出借给一人公司使用的行为质认定
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供一人公司使用,属于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有证据证实一人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的,应认定挪用公款供自然人使用。单位负责人决定将公款出借给自然人使用,并非为了单位利益的,仍然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审查认定单位负责人是否系为单位利益出借公款,要从单位视角出发,综合出借公款的起因、借款时单位是否有出借公款需求、款项出借风险情况、出借利益归属及大小、单位负责人对单位款项出借条件的主观认知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适用问题
我国现行有效的明确要求工作人员对其境外存款和投资情况予以报告的规定为2017年2月8、院发布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罪中的存款不限于合法财产,亦可包括非法财产,但该非法财产应当是证明构成其他犯罪证据不足情形下的非法财产,而非已查明构成其他犯罪情形下的非法财产。境外存款已经查明系贪污等犯罪所得,行为人隐瞒不报的,一般不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
为避违约而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虑当前土地政策多次发生调整、变动以及党和大力倡导加强诚信建设等背景因素,在地方未能履行招商引资承诺并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为避违约而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尽管客观上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鉴于其行为具有维护诚信、“新官理旧账”的质,一般不宜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他人代为支付“跑官”“买官”费用行为的质认定
行为人对于他人代为支付“跑官”“买官”费用具有概括故意的,即便双方对具体数额事前无通谋,仍应按受贿犯罪处理,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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