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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知识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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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乔治·贝克莱 著 关文运 译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71970

出版时间2010-1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22元

货号29169307

上书时间2024-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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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我这里所发表的理论是我在仔细考虑了好久以后所认为显然真实的,而且人在知道了它以后,也不是没有用的;人们如果沾染了怀疑主义,如果需要证明上帝的存在和非物质性,如果需要证明灵魂的自然不灭性,则我这个理论对他们更是有用的。事实究竟是否如此,那就让读者公平地考察好了。因为我觉得,只要我的作品符合于真理,那就算是成功,此外我就不关心了。不过为使真理不受蒙蔽起见,我可以请读者暂时不作判断,至少先要以这个题目所似乎必需的注意和思想来把全书读一遍。因为读者如果断章取义,固然会引起极大的误解来(这是无可挽回的),而且会以极荒谬的结论相责难(在通篇读完以后,就不必如此),可是人们在通读全书时如果只是粗心大意,则我的意思仍是会被人误解的。不过在深思的读者看来,我敢自信地说,它是完全明白而浅显的。至于下述某些概念虽然具有新奇的特点,我想我不必为此向读者乞恕。一个人如果只是因为一种本可证明的真理是新发现的,是与人类的偏见相反的,就把它抛弃了,那就太无判断力了,太不明白科学了。我所以预先提到这一点,就是为了尽可能地防止有一类人的鲁莽责难,因为他们在还没有了解一种意见之前,就要把它加以鄙弃。



导语摘要

《人类知识原理》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贝克莱的主要哲学著作。此书所论述的唯心主义经验论,对后来西方哲学发生了很大的影响。原书1710年出版。书中集中阐述了贝克莱(旧译柏克莱)的哲学思想,他认为只要否定了物质的客观存在,就可以驳倒唯物主义,“移掉”无神论的基石。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事物只是观念的集合,观念存在于感知者心中,提出“存在即被感知”的唯心主义基本原则,宣称物质实体并不存在,而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为了避免唯我论,他肯定观念来自上帝,并认为观念的存在就证明上帝存在。



商品简介

《人类知识原理》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贝克莱的主要哲学著作。此书所论述的唯心主义经验论,对后来西方哲学发生了很大的影响。原书1710年出版。书中集中阐述了贝克莱(旧译柏克莱)的哲学思想,他认为只要否定了物质的客观存在,就可以驳倒唯物主义,“移掉”无神论的基石。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事物只是观念的集合,观念存在于感知者心中,提出“存在即被感知”的唯心主义基本原则,宣称物质实体并不存在,而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为了避免唯我论,他肯定观念来自上帝,并认为观念的存在就证明上帝存在。



目录

版权信息

绪论



内容摘要

《人类知识原理》是18世纪英国哲学家贝克莱的主要哲学著作。此书所论述的唯心主义经验论,对后来西方哲学发生了很大的影响。原书1710年出版。书中集中阐述了贝克莱(旧译柏克莱)的哲学思想,他认为只要否定了物质的客观存在,就可以驳倒唯物主义,“移掉”无神论的基石。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事物只是观念的集合,观念存在于感知者心中,提出“存在即被感知”的唯心主义基本原则,宣称物质实体并不存在,而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为了避免唯我论,他肯定观念来自上帝,并认为观念的存在就证明上帝存在。



精彩内容
1.人类知识的对象:人们只要稍一观察人类知识的对象,他们就会看到,这些对象就是观念,而且这些观念又不外三种。(1)一种是由实在印入感官的;(2)一种是心灵的各种情感和作用所产生的;(3)一种是在记忆和想象的帮助下形成的(这里想象可以分、合或只表象由上述途径所感知的那些观念)。借着视觉,我就有了各种光和色以及它们的各种程度、各种变化的观念。借着触觉我就感知到硬、软、热、冷、运动、阻力,以及这些情况的各种程度或数量。嗅觉给我以气味;味觉给我以滋味;听觉把调子不同、组织参差的各种声音,传到我的心灵中。心灵有时看到这些观念有几个是互相联合着的,因此,它就以一个名称来标记它们,认它们为一个东西。例如,它如果看见某种颜色、滋味、气味、形象和硬度常在一块儿,则它便会把这些性质当做一个独立的事物,而以苹果一名来表示它。别的一些观念的集合又可以构成一块石、一棵树、一本书和其他相似的可感觉的东西。这些东西,又按其为适意的或不适意的,刺激起爱、憎、喜、忧等感情来。
  2.心灵——精神——灵魂:除了那些无数的观念(或知识的对象)以外,还有别的一种东西在认识或感知它们,并且在它们方面施展各种能力,如意志、想象、记忆等。这个能感知的能动的主体,我们把它叫做心灵,精神或灵魂,或自我。这些名词并不表示我的任何观念,只表示完全和观念不同的另一种东西。这些观念是在那种东西中存在的,或者说,是为它所感知的;因为一个观念的存在,正在于其被感知。
  3.一般人的同意到了什么程度:人人都承认,我们的思想、情感和想象所构成的观念,并不能离开心灵而存在。而在我看来,感官所印入的各种感觉或观念,不论如何组合,如何混杂(就是说不论它们组成怎样一个对象),除了在感知它们的心灵以内就不能存在,这一点是同样明显的。我想,只要人一思考“存在”二字用于可感知事物时作何解释,他是可以凭直觉知道这一点的。我写字用的这张桌子所以存在,只是因为我看见它,摸着它;我在走出书室后,如果还说它存在过,我的意思就是说,我如果还在书室中,我原可以看见它;或者是说,有别的精神当下就真看见它。我所以说曾有香气,只是说我曾嗅过它,我所以说曾有声音,只是说我曾听过它,我所以说,曾有颜色,有形象,只是说我曾看见它或触着它。我这一类的说法,意义也就尽于此了。因为要说有不思想的事物,离开知觉而外,存在着,那似乎是完全不可理解的。所谓它们的存在(esse)就是被感知(percepi),因而它们离开能感知它们的心灵或能思想的东西,便不能有任何存在。
  4.世俗之见含着一种矛盾:人们有一种特别流行的主张,以为房屋、山岳、河流,简言之,一切可感知的东西,都有一种自然的、实在的存在,那种存在是和被理解所感知的存在不同的。不过世人虽然极力信仰接受这个原则,可是任何人只要在心中一寻究这个原则,他就会看到,它原含着一个明显的矛盾。因为上述的对象只是我们借感官所感知的东西,而我们所感知的又只有我们的观念或感觉;既然如此,那么你要说这些观念之一,或其组合体,会离开感知而存在,那不是矛盾么?
  5.这个通行的错误是由何而起的:我们如果仔细思考这个论点,就会看到它归根究底是依靠于抽象观念的学说的。因为要把可感知的对象的存在与它们的被感知一事区分开,以为它们可以不被感知就能存在,那还能有比这更精细的一种抽象作用么?光和色,热和冷,广延和形象,简言之,我们所见和所触的一切东西,不都是一些感觉、概念、观念或感官所受的印象么?在思想中,我们能把它们和知觉分离开么?在我自己,这是不易做到的,就如我不易把事物和其自身分开一样。诚然,有些事物,我虽然不曾借感官知道它们是分离的,可是我也可以在思想中把它们彼此分开。例如,我可以把人的躯干和他的四肢分开;也可以离开玫瑰花而专想象出它的香味。在这种范围内我不否认,我能抽象(如果这可以叫做抽象作用)。不过在这里我们所设想为分离的各种事物只限于那些实际能分开存在的(或被感知为分开存在的)各种对象。但是我们的想象能力并不能超出实在存在(或感知)的可能性以外。我如果没有实在感觉到一种事物,我就不能看见它或触着它,因此,我们即在思想中也不能设想:任何可感知的事物可以离开我们对它所产生的感觉或感知。事实上,对象和感觉原是一种东西,因此是不能互相抽象而彼此分离的。
  6.有一些真理对于人心是贴近、明显的,人只要一张开自己的眼睛,就可以看到它们。我想下边这个重要的真理就是属于这一类的;就是说天上的星辰,地上的山川景物,宇宙中所含的一切物体,在人心灵以外都无独立的存在;它们的存在就在于其为人心灵所感知、所认识,因此它们如果不真为我所感知,不真存在于我的心中或其他被造精神的心中,则它们便完全不能存在,否则就是存在于一种永恒精神的心中。要说事物的任何部分离开精神有一种存在,那是完全不可理解的,那正是含着抽象作用的一切荒谬之点。读者如不相信,可以在思想中试试自己能否把可感知事物的存在和其被感知一事分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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