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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晓林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180948
出版时间2020-04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5元
货号28975786
上书时间2024-11-03
中国古代立法语言是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直接的载体与标识,也是法律文化传播与延续、发展的媒介。本书以中国古代立法的*之作《唐律疏议》中的立法语言为切入,通过对唐律中的“情”“理”“余条准此”“不用此律”“罪名”“枉法”等典型概念进行梳理、归纳,从实证的角度出发、通过数据展示其出现于法典中的频次与分布,并结合相关的出土文献与其他传世文献,从教义学与规范分析的立场对唐律中典型法律术语的功能、地位及其在法典中的影响进行系统梳理,进而对唐律立法技术、法典体例与结构进行深入探讨,以此完善唐律与唐代法制的研究,*终深入揭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
刘晓林,1981年生,山东潍坊人。法学博士、史学博士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理事、东方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副会长、《法律史评论》特邀编委、四川大学近代法文化研究所研究员等学术职务。在商务印书馆、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编著三部;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清华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其中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全文转载、摘录近十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六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奖励资助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以及其他各类科研项目十余项。
绪论
研究缘起
研究现状
主旨与方法
结构与创新
章 唐律中的“情”
一、“情”的含义与用法
(一)“情”的含义
(二)竹简秦汉律中的“情”
(三)《唐律疏议》中的“情”
二、《唐律疏议》中的“人情”
三、《唐律疏议》中的“正刑定罪”之“情”
(一)主观心态与主观意愿
(二)知情、不知情
(三)原情、责情、量情与论情
四、小结
第二章 唐律中的“理”
一、《唐律疏议》中“理”表达的通常含义
(一)司法官员或司法机关
(二)处理
(三)伦理与常理
(四)内容
二、《唐律疏议》中“理”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或理由
(一)条文直接表述的根据、理由
(二)评价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理由
(三)比类相附的根据、理由
三、《唐律疏议》的结构与“理”的含义
(一)按照律、注、疏的结构统计“理”的出现频次
(二)按照律、注、疏的结构统计“理”所在的条文
(三)唐律疏文的功能及其中“理”的含义与用法
四、小结
第三章 唐律中的“不用此律”
一、《名例》中的“不用此律”
(一)“不用此律”所排除的法例的内容
(二)“不用此律”排除法例适用效力的条件
二、《名例》以外的“不用此律”
(一)“不用此律”所排除的罚则的内容
(二)“不用此律”排除罚则适用效力的条件
三、《唐律疏议》中“不用此律”相关内容的渊源
四、小结
第四章 唐律中的“余条准此”
一、唐律中“余条准此”的含义与用法
(一)含义与表述形式
(二)“准此”与“准”
(三)唐律中“准此”的用法
二、唐律中“准此”的渊源
一、“罪名”的含义
(一)传世文献中“罪名”的含义与用法
(二)唐律中“罪名”的含义与用法
二、唐律中的“有罪名”
(一)“有罪名”“立罪名”与“定罪名”
(二)“罪名不等”与“罪名不同”
(三)无固定表述形式的“罪名”
(四)“有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三、唐律中的“无罪名”
(一)“律无罪名”与“条无罪名”
(二)无固定表述形式的“无罪名”
(三)“无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四、“罪名”在明清律中的发展
五、小结
第六章 唐律中的“枉法”与“不枉法”
一、“枉法”与“不枉法”的含义
(一)传世文献中的“枉法”与“不枉法”
(二)竹简秦汉律中的“枉法”
(三)唐律中的“枉法”与“不枉法”
二、“枉法”与“不枉法”的量刑
(一)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不枉法
(二)比附“枉法”定罪量刑的行为
三、“枉法”与“不枉法”的关系
四、“不枉法”在后世刑律中的发展
五、小结
第七章 唐律中“纠弹官”的职务行为及其处罚
一、“纠弹”与“纠弹之官”
二、“纠弹之官”受财及其处罚
三、“纠弹之官”失职及其处罚
(一)不应纠弹之事妄作纠弹
(二)应举劾而不举劾
四、小结
第八章 唐律中的“故杀”及其来源
一、“贼”与“贼杀”的含义及其发展
二、“贼”与“故”的交织及“故杀”的形成
三、“贼杀”与“故杀”的比较
(一)汉律中的贼伤演化为唐律中的殴伤并比照斗伤定罪量刑
(二)汉律中的谋贼杀演化为唐律中的谋杀
四、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中国古代立法语言是传统法制与法律文化*直接的载体与标识,也是法律文化传播与延续、发展的媒介。本书以中国古代立法的*之作《唐律疏议》中的立法语言为切入,通过对唐律中的“情”“理”“余条准此”“不用此律”“罪名”“枉法”等典型概念进行梳理、归纳,从实证的角度出发、通过数据展示其出现于法典中的频次与分布,并结合相关的出土文献与其他传世文献,从教义学与规范分析的立场对唐律中典型法律术语的功能、地位及其在法典中的影响进行系统梳理,进而对唐律立法技术、法典体例与结构进行深入探讨,以此完善唐律与唐代法制的研究,*终深入揭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内涵。
刘晓林,1981年生,山东潍坊人。法学博士、史学博士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制史专业委员会理事、东方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副会长、《法律史评论》特邀编委、四川大学近代法文化研究所研究员等学术职务。在商务印书馆、法律出版社出版专著、编著三部;在《法学研究》《法学家》《清华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其中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全文转载、摘录近十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十六届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奖励资助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以及其他各类科研项目十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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