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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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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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林青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0243030
出版时间2017-07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25117983
上书时间2024-11-03
商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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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摘要
海商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是随着海上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确立的,它以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各国民商法领域内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民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本教材便是以海商法为写作对象,全面阐述了有关的法律制度,并分别就各项海事制度涉及的代表性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进行讲解,以帮助读者对海事制度的理解。同时,本教材选择相关的海商案例,加以分析,论证有关的海事制度,旨在帮助读者理解海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内容。
作者简介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自1982年任教以来一直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讲授民法、商法、公司法、信托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律师业务等课程。多年来,重点从事商法、海商法、信托法、保险法的研究,独立撰写或者与人合作了民法、商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等领域的数十本(套)著作,发表有关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破产法的专业论文百余篇,其中的代表作包括《保险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海商法》、《信托法》、《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的法律规制研究》等,并主持完成了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信托市场的法律调控”的研究。
目录
章 海商法概述
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海商法的内容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四节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第五节 海商法的适用效力
第二章 海事法律关系
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六节 国际海运市场管理制度
第三章 船舶
节 船舶在海商法中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二节 船舶登记和船舶国籍
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
第四节 船舶抵押权
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
第六节 船舶留置权
第四章 船员
节 船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第二节 船员的资格与取得
第三节 船员劳动合同
第四节 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船长的概念和法律职责
第五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节 提单与海运单
第五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六节 多式联运合同
第六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
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构成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第五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节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船舶租用合同
节 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性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
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和解除
第三节 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船舶碰撞
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含义
第二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第十章 海难救助
节 海难救助概述
第二节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海难救助合同
第四节 海难救助款项
第十一章 共同海损
节 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二节 共同海损的成立
第三节 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节 共同海损的理算
第十二章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节 海上油污损害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第十三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
第二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
第十四章 海上保险合同
节 海上保险制度的性质和地位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构成
第三节 调整海上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原则
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五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基本条款
第六节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赔付
第十五章 海事纠纷的处理
节 海事纠纷的处理途径
第二节 海事仲裁
第三节 海事诉讼
第四节 海事诉讼时效
内容摘要
海商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是随着海上贸易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确立的,它以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各国民商法领域内占有一席之地,成为民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本教材便是以海商法为写作对象,全面阐述了有关的法律制度,并分别就各项海事制度涉及的代表性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惯例进行讲解,以帮助读者对海事制度的理解。同时,本教材选择相关的海商案例,加以分析,论证有关的海事制度,旨在帮助读者理解海商法的立法精神和内容。
主编推荐
贾林青,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自1982年任教以来一直从事民商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讲授民法、商法、公司法、信托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律师业务等课程。多年来,重点从事商法、海商法、信托法、保险法的研究,独立撰写或者与人合作了民法、商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等领域的数十本(套)著作,发表有关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信托法、破产法的专业论文百余篇,其中的代表作包括《保险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海商法》、《信托法》、《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中国企业兼并与破产的法律规制研究》等,并主持完成了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信托市场的法律调控”的研究。
精彩内容
一、海商法语义探源
海商法是一个古老的法律部门,它是随着航海通商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众所周知,海洋面积占地球表面积的7/10,辽阔的海洋将陆地隔断成若干部分。因此,人类自古以来为了生存需要而进行航海活动和海上运输,使得海上运输成为商品流通不可缺少的环节。初,商人们到海外进行商品贸易,要用自己拥有的船舶完成海上运输活动。故而,在17世纪之前,参与商品贸易的商人既是商品的所有人(货主),又是船舶所有人(船东)。这些商人为了商品贸易交换的需要,以海洋为通道,用自己的船舶作为海上运输工具,从事自运自销的商业贸易活动。欧洲中世纪的学者称其为“海上贸易”,而亚洲学者则习惯于将其称为“海商”,以区别于陆上商人所从事的商事贸易活动。相应的,用于调整此类海商活动的法律规范就被称为“海商法”。
知识链接 郑和下西洋 ① 对中国海上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郑和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航海家、外交家,受命于明成祖(永乐帝)朱棣,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依赖我国当时先进的船舶制造技术,率领庞大的由62艘海船、27 800余名士兵和船员组成的远航船队,从苏州刘家港(今江苏太仓)出发驶出长江口,战胜“洪涛接天,巨浪如山”的茫茫大海,访问了三十多个位于西太平洋和印度洋上的以及非洲东海岸、红海沿岸的国家和地区,开始了历时28年(1405年至1433年)的七次远航。这个被我国民间称为“三宝太监七下西洋” ② 的航海壮举是亚洲海上交通的重大历史事件,开辟了许多新的海上航线,创建了东西方交流的海上“丝绸之路”,拉开了约百年以后达?伽马、哥伦布、麦哲伦等探索“新大陆”的“大航海时代”的序幕,对15至16世纪东亚人民的生活、海上贸易和国际关系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当然,与15世纪的“大航海时代”的西方人远航是与经济利益和宗教相联系的野蛮性海外扩张不同,郑和下西洋的目的更多的是扬威示好,传递和平。因此,向海外各国宣示国威和综合国力,推行天朝礼制体系,促进中国与东南亚、南亚、阿拉伯和东非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就成为郑和下西洋的核心使命。同时,郑和下西洋对于中国海上贸易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是不能小觑的。一方面是郑和远航船队将当时中国先进的农业技术、制造技术、建筑雕刻技术、制瓷技术、医疗技术、造船和航海技术向当时相对落后的亚非各国进行传播和交流;另一方面,通过与这些国家进行胡椒、苏木等香料,以及珍宝、珍兽、药品、颜料、奇木、金属用品等商品的交易活动,扩大了中国海上通商贸易的范围。但是,郑和下西洋对中国经济发展也带来了消极影响。虽然,当时的中国经过明太祖朱元璋几十年休养生息,农业、手工业水平达到封建时期的高峰,在当时的世界范围内国力居于领先地位,不过,郑和下西洋所进行的对外贸易,为了显示中国的国力和富有而遵循着明朝政府“厚往薄来”的原则,即高价收购外来番货,低价出售中国的货物,这必然加深中国人的虚骄心理和以我为中心的观念,其结果是中国此后长期处于闭关锁国状态。可见,郑和下西洋面对国内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只是强化了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基础, 并未刺激中国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更没有推动商品经济的形成和扩展。
二、海商法的起源———海事习惯法
海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前2世纪以位于地中海东部的罗得岛 (Rhodes)为中心所实行的“罗得海法”(Lex Rhodian)。当时,罗得岛是地中海的海商贸易中心,商人们多在此订立海商贸易契约或者解决海商纠纷,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从事海上贸易的商业习惯,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海上贸易参与者的行为往往受制于此类海事习惯。只可惜这些海事习惯现多已散失。至中世纪,航海通商贸易活动更趋繁荣,海商习惯也日渐发达,逐渐地在以地中海、大西洋和北海沿岸的海港城市为中心的欧洲,形成了海事习惯法,主要包括海事习惯和海事判例。这些海事习惯法大多由私人编纂成集,对于现代海商法具有较大的影响。其中,为著名的是欧洲三大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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