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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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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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加兵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81750

出版时间2023-08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45元

货号29629594

上书时间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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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作为一部回应现实需求的学术著作,本书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是“新”。本书基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这一新课题展开研究,以建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实现方案为切入点,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的理论框架。
  二是“先”。本书是我国较早展开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实现方案建构的作品,其系统阐释了公共数据何以进行市场化配置,以及如何在法治轨道内展开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等重大议题。
  三是“全”。本书由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践引发,并从理论层面初步建构起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的制度框架。其内容既体现出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深刻关照,又对域外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实践作出全面的概括总结。



作者简介

  赵加兵,1988年5月生,河南郸城人,法学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数据法学、知识产权。先后主持教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1YJC820052)、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项目编号:2022CFX026)各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多项。在《知识产权》《河北法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目录

第一章 导 论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二、研究对象与论域说明
 三、框架思路
 四、主要目标
 五、基本观点
 六、可能的创新点
第二章 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化的影响因素
第一节 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的概念界定
 一、要素市场化配置概念界定
 二、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的内涵界定
第二节 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开放原则
 二、鼓励开发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利益保护原则
 五、数据安全原则
第三节 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的考量因素
 一、公共数据概念范畴的规范识别
 二、公共数据权利的法律构造
 三、公共数据交易实现机制
 四、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机制
第三章 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的局限性
第一节 公共数据概念界定的局限性
 一、公共数据概念界定现有规制实践检视
 二、现有公共数据概念界定的局限性
第二节 公共数据权利法律构造的局限性
 一、公共数据权利归属不明确
 二、公共数据权利客体界定不精当
 三、公共数据权利属性界定不合理
 四、公共数据权利内容不全面
第三节 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实现机制的局限性
 一、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合同性质界定不恰当
 二、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标的界定不规范
 三、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价格实现机制界定不合理
第四节 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数据权益保障机制的局限性
 一、数据主体权益分配机制不健全
 二、数据安全保障机制不完善
第四章 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的域外借鉴
第一节 域外国家公共数据开放法治保障机制建构实践概览
 一、美国公共数据开放实践概览
 二、英国公共数据开放实践概览
 三、日本公共数据开放实践概览
 四、韩国公共数据开放实践概览
第二节 域外国家公共数据开放法治保障机制的基本特点
 一、重视公共数据开放制度体系建设
 二、持续拓展公共数据开放范围
 三、设定公共数据开放的基本原则
 四、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数据开放进程
 五、加强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与保护
第三节 对我国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的借鉴
 一、完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体系
 二、确立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的基本原则
 三、建立公共数据权利体系
 四、建构契合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需要的交易实现机制
 五、注重保护数据主体正当数据权益
第五章 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的规范建构
第一节 公共数据概念的规范界定
 一、公共数据概念界定的合理性
 二、公共数据与相关数据概念的分野
 三、公共数据概念规范界定的法律意义
第二节 公共数据权利体系的规范建构
 一、明确公共数据权利归属
 二、厘清公共数据权利客体
 三、界定公共数据权利法律属性
 四、划定公共数据权利内容
第三节 公共数据交易实现机制的规范建构
 一、确立公共数据授权利用协议民事合同属性
 二、明确公共数据授权利用的交易标的
 三、明确公共数据授权利用的价格形成机制
第四节 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机制的规范建构
 一、建立数据主体收益补偿机制
 二、设置公共数据提供主体数据质量担保责任
 三、建构数据利用主体信用惩戒机制
后 记


 



内容摘要

  作为一部回应现实需求的学术著作,本书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是“新”。本书基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这一新课题展开研究,以建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实现方案为切入点,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的理论框架。
  二是“先”。本书是我国较早展开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实现方案建构的作品,其系统阐释了公共数据何以进行市场化配置,以及如何在法治轨道内展开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等重大议题。
  三是“全”。本书由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实践引发,并从理论层面初步建构起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的制度框架。其内容既体现出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深刻关照,又对域外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实践作出全面的概括总结。



主编推荐

  赵加兵,1988年5月生,河南郸城人,法学博士,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数据法学、知识产权。先后主持教育*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1YJC820052)、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项目编号:2022CFX026)各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部级项目多项。在《知识产权》《河北法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



精彩内容

  前 言
  2022年12月2日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数据基础制度,推动公共数据授权利用。而规范建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则是落实党和国家建构数据基础制度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其对于明确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体系、培育数据要素市场、释放公共数据经济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书以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为题展开论述,在全面省思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存在局限性的基础上,从规范界定公共数据概念范畴、公共数据权利体系、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实现机制及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机制等维度搭建起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有效实现的法治保障机制。
  全书共包括五个章节:
  第一章是导论。主要就事关本书展开的基本议题作以分析概括。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对象与论域说明、框架思路、主要目标、基本观点及可能的创新点。
  第二章是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化的影响因素。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等方式配置公共数据,发挥其经济社会价值的过程。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应当遵循平等开放、鼓励开发、诚实信用、利益保护及数据安全等基本原则。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需要关注公共数据概念范畴的规范识别、公共数据权利的法律构造、公共数据交易实现机制、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机制等基本内容。
  第三章是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的局限性。当前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存在明显缺陷。首先,公共数据概念界定不清晰。未能从权属配置角度厘清公共数据概念范畴,缺乏对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正当数据权益的应有关照。其次,公共数据权利体系建构不完善。尚未形成完整的公共数据权利体系,未能从公共数据权利归属主体、数据权利客体、权利内容及权利性质等维度建构公共数据权利构造。再次,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实现机制不规范。未能清晰厘定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合同法律属性、交易标的范畴及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最后,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既未根据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贡献为其建构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也未对数据利用主体违法违约数据利用行为、公共数据提供主体的数据质量瑕疵责任等作出必要规制。
  第四章是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的域外借鉴。本书以公共数据概念、公共数据开放基本原则、公共数据开放实现机制及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机制为切入点,本书重点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及韩国等域外国家的公共数据开放实践。发现其公共数据开放呈现出重视公共数据开放制度体系建设、持续拓展公共数据开放范围、设定公共数据开放基本原则、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数据开放及加强对个人隐私的尊重与保护等基本特点。我国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可以在借鉴域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从完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体系、确立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的基本原则、建立公共数据权利体系、建构契合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需要的交易实现机制及注重保护数据主体正当数据权益等维度思考制度方案。
  第五章是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的规范建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法治保障机制建构主要围绕以下维度展开:首先,从权属配置角度规范界定公共数据概念范畴。将公共数据限定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或者生成的非专属于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数据,以此明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各自数据权益的边界范围。其次,从促进资源配置角度建构公共数据权利体系。具体可从明确公共数据归属国家所有,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数据权利的权属定位,明确公共数据权利专有权的法律属性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及管控等权利内容,证成“数据集合”作为数据权利客体的合理性等维度展开。再次,从便利交易角度建构公共数据交易实现机制。具体可从明确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合同的民事合同属性、以数据使用权为交易对象建构公共数据市场化配置交易客体体系、形成体现数据价值反映数据要素市场供求关系的数据要素交易价格生成机制等维度展开。最后,从利益平衡维度建构数据主体权益保障机制。在充分尊重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数据权益的基础上,参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构规范的数据主体收益补偿机制。为规范公共数据提供主体和利用主体行为,维护数据安全,有必要规范建构公共数据提供主体数据质量担保责任、数据利用主体信用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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