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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顾远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90070
出版时间2014-05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58元
货号29429952
上书时间2024-11-03
愚于多年前,曾写《中国古代婚姻史》一稿,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并归入《万有文库》中。今次再承商务印书馆之约,写《中国婚姻史》一稿。初因搜集材料较夥,已成三十余万言,为编五,为章十五。继乃删烦去冗,存其要端,《中国古代婚姻史》所详者,兹亦从简,其结果仅占初稿三分之一,即此作也。此作共分六章,日婚姻范围,日婚姻人数,日婚姻方法,日婚姻成立,日婚姻效力,日婚姻消灭;系本梁任公纵断为史之法,与前作《中国法制史》同其体例。盖必如是,始可对于我国过去婚姻之观察,得其纲领,明其统系,不致支离散漫,偏于数斑耳。何以言之?
婚姻为社会现象之一,而又法律现象之一,社会学家及法学家均甚重视其问题,详为探讨,求有所明。是故进而序其史实,即应兼备两义,不能依意甲乙而定取舍也。按我国向之所谓婚礼,无论在婚义或婚仪方面,除有类于现代民事法者外,实即当时代社会意识之结晶,此与社会现象为有关者。我国向之所谓婚律,虽于明刑弼教一大目的之下,为婚礼之辅,但婚姻之民事规定亦在其中,此与法律现象为有关者。他如涉及婚姻之政令学说,又多本此两种现象立义为说;而在婚礼婚律范围以外,其涉及婚姻之事实习惯等等,并恒见焉。如此复杂之内容,起源变迁不皆一致,前后交错莫能划分,倘纯依朝代之兴亡,以为论断,则削足适履之讥,难乎免矣!
然则纯依主观上之或种见解而分时代,不亦可乎?斯虽较前一方法为优,惜乎或只能就一部分之史实而作说明,仍不易罗列全豹于内也。且见仁见智,各人自有评量,则于泛为婚姻之史的叙述中,更未便以个人主观上的或种见解,被于客观的史实之外,喧宾夺主,应为避也。故此作惟就有关婚姻之各种主要问题,分别从其本身,考其因果变迁,以所谓纵断方法,供纯粹史实于读者之前而已!
夫为《中国婚姻史》之作,既不可囿于一隅,则关于各种问题之选择,自不能仅以社会学或法学之立场为限,有如上述。即涉及法律方面之问题,其内容之分配,亦不能拘泥于现行法令之体例,盖就史言史,不得不然耳。譬诸现代民法上以同居问题为婚姻及于夫妻身分方面之效力,以财产问题为就夫妻之财产制度而言。然在中国往昔,视婚姻为结两姓之好,而家的组织又较个人为重,此种种问题实为婚姻效力与家族方面之关系,殊难尽依今义,求古之合也。此例在本文中,屡见不一,用特明之于兹。
婚姻为社会现象之一,而又法律现象之一,社会学家及法学家均甚重视其问题,详为探讨,求有所明。是故进而序其史实,即应兼备两义,不能依意甲乙而定取舍也。按我国向之所谓婚礼,无论在婚义或婚仪方面,除有类于现代民事法者外,实即当时代社会意识之结晶,此与社会现象为有关者。我国向之所谓婚律,虽于明刑弼教一大目的之下,为婚礼之辅,但婚姻之民事规定亦在其中,此与法律现象为有关者。,他如涉及婚姻之政令学说,又多本此两种现象立义为说;而在婚礼婚律范围以外,其涉及婚姻之事实习惯等等,并恒见焉。
婚姻为社会现象之一,而又法律现象之一,社会学家及法学家均甚重视其问题,详为探讨,求有所明。是故进而序其史实,即应兼备两义,不能依意甲乙而定取舍也。按我国向之所谓婚礼,无论在婚义或婚仪方面,除有类于现代民事法者外,实即当时代社会意识之结晶,此与社会现象为有关者。我国向之所谓婚律,虽于明刑弼教一大目的之下,为婚礼之辅,但婚姻之民事规定亦在其中,此与法律现象为有关者。,他如涉及婚姻之政令学说,又多本此两种现象立义为说;而在婚礼婚律范围以外,其涉及婚姻之事实习惯等等,并恒见焉。
陈顾远(1895-1981),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出版图书多部。1949年去台湾,出任台湾地区“立法委员”“民法委员会委员长”,曾任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学院教授。其代表作《中国法制史概要》《中国婚姻史》已被收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
序
章 婚姻范围
一 就语义的范围上为婚制之观察
(甲)婚姻之语源
(乙)婚姻之目的
二 就礼法的范围上为婚制之观察
(甲)婚姻与礼制之关系
(乙)婚姻与法制之关系
三 就择偶的范围上为婚制之观察
(甲)以族系为标准之婚制
(乙)以阶级为标准之婚制
第二章 婚姻人数
一 多夫多妻制之推测
(甲)与群婚有关之礼俗
(乙)与群婚有关之称谓
(丙)与群婚有关之故事
二 一夫一妻制之承认
(甲)礼制上之一夫一妻制
(乙)法制上之一夫一妻制
三 一夫多妻制之演变
(甲)双娶及二嫡
(乙)媵嫁及同嫁
(丙)贵妾及贱妾
四 一妻多夫制之偶见
(甲)关于一妻多夫之奇例
(乙)关于一妻多夫之边俗
第三章 婚姻方法
一 早期型之嫁娶方法
(甲)掠夺婚之始末
(乙)买卖婚之前后
(丙)交换婚之观察
(丁)服役婚之推测
二 后期型之嫁娶方法
(甲)纯正的聘娶婚之确定
(乙)混合的聘娶婚之种类
(丙)继兴的志愿婚之源流
三 特殊型之嫁娶方法
(甲)选婚与罚婚
(乙)赠婚与赐婚
(丙)收继与续嫁
(丁)赘婿与养媳
(戊)招夫与典妻
……
第四章 婚姻成立
第五章 婚姻效力
第六章 婚姻消灭
陈顾远先生学术年表
法学家陈顾远笔下的《中国婚姻史》 尤陈俊
婚姻为社会现象之一,而又法律现象之一,社会学家及法学家均甚重视其问题,详为探讨,求有所明。是故进而序其史实,即应兼备两义,不能依意甲乙而定取舍也。按我国向之所谓婚礼,无论在婚义或婚仪方面,除有类于现代民事法者外,实即当时代社会意识之结晶,此与社会现象为有关者。我国向之所谓婚律,虽于明刑弼教一大目的之下,为婚礼之辅,但婚姻之民事规定亦在其中,此与法律现象为有关者。,他如涉及婚姻之政令学说,又多本此两种现象立义为说;而在婚礼婚律范围以外,其涉及婚姻之事实习惯等等,并恒见焉。
陈顾远(1895-1981),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出版图书多部。1949年去台湾,出任台湾地区“立法委员”“民法委员会委员长”,曾任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学院教授。其代表作《中国法制史概要》《中国婚姻史》已被收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
《中国婚姻史(中华现代学术名著5)》:
关于部族以外之族际婚制者:此之所谓“族际”之族,系指周以后之各异族而言。历代虽不以此种外婚,概视之为当然,顾事实上或特殊情形中,则亦莫能阻其通婚之趋势,中华民族之范围日益扩大者,斯实一要因也。周时,纳夷狄之女为妻,事固多有,但嫁女于夷狄为妇,例究少焉。然“周纳狄后,富辰谓之祸阶,晋升戎女,卜人以为不吉,”则与被称为夷狄之异族通婚,似不以之为正则也。汉时,匈奴兵强,数苦北边,高祖依娄敬之策,取家人子——或云宗室女——为公主,妻单于,首开“和亲”之局;惠、文、景三帝皆有遣公主嫁匈奴单于之事,盖以和亲之羁縻手段,为制夷之策耳。武帝政策变更,使张骞通西域以断匈奴右臂,复遣江都王建女细君为公主和亲乌孙,以绝匈奴旧援。宣帝继用其策,仍有遣公主之事。后因萧望之之见,与乌孙不复结婚,而匈奴五单于争立,其势亦弱。惟呼韩邪单于屡入朝,自言愿婿汉氏以自亲,于是元帝又以后官良家子王嫱字昭君为其阏氏。殆至东汉,匈奴内饥,分为南北两单于,各遣使向汉求和亲,藉以自固,其顺逆之势又与汉初不同。此种通婚,纯系基于政治上之原由,习俗上仍不视为当然也。故汉末蔡文姬被掳于胡,凡十二年,已为南匈奴左贤王之后,且生二子,而曹操必以金璧赎归,重嫁董祀,致有“感伤乱离,追怀悲愤”之作;晋初石崇有爱婢翔风,得之胡中,美艳无比,而妒者以“胡女不可为群”诋之,遂退为房老,而作怨诗以抒其怀;即其例也。五胡乱华,晋鼎南徙,胡族趋向汉化,改服易名立姓,并或以汉族之后自居,汉胡为族际之通婚自不待言。惟门阀之见由来本早,至是衣冠旧姓,则耻与胡相乱,益严其阶级内婚制,此又族际婚之与其相关者。观于北魏拓跋氏统一北方,值晋亡未久,其中二十五后,汉人则居十一,但无一为望族之女可知。顾拓跋氏既以汉女为后,又使南单于苗裔夏主昌尚始平公主,复与蠕蠕和亲,而孝文帝且提倡与汉人一般通婚,自系为族际婚之容纳也。降而北齐之娶蠕蠕公主,欲以绝西魏之援,北周之迎突厥可汗之女,欲以阻北齐之助,则又纯为政治之关系矣。隋唐两世皆不反对族际婚,不特隋文帝之独孤皇后,唐太宗之长孙皇后,均鲜卑人;且与异国异族和亲之事,仍盛行之。隋以光化公主妻吐俗浑主伏,伏死又许其弟伏允收继;以华容公主妻高昌主伯雅,以安义公主妻突厥突利可汗,安义卒,又以义成公主妻之。唐,除赐高昌主妻华容公主姓李,改封常乐公主外,其对吐谷浑,则因请婚,太宗时嫁以弘化公主,高宗时又嫁金城县主与其世子。其对奚,则因内附,赐姓李氏,玄宗开元间,降固安公主于其主大酺,后又降东光公主于鲁苏。其对契丹,则因助兵,亦赐李姓,开元间,降永乐公主于失活,又降燕郡公主于李郁于,郁于死,复降东华公主于邵田;天宝间,契丹大酋李怀秀降,复以静乐公主妻之。其对吐蕃,则因吐蕃以突厥吐谷浑尚主为荣,而强求婚,太宗妻以文成公主,吐蕃为筑城而夸耀之,俗亦大变;中宗又以金城公主下嫁,自筑城以居。其对突厥,初因默啜进女唐室,而武后令武延秀纳之为妃,遂反武氏;玄宗立,复固请唐女,乃以金山公主下嫁,然以后突厥之势日衰,虽屡请婚,以振国声,唐卒未许。其对回纥,以回纥助肃宗讨逆有功,并欲固其心,适值请婚,肃宗遂以幼女宁国公主下嫁,且以荣王女为媵,即少宁国公主是;德宗又续以亲女咸安公主下降;穆宗时,因其请婚,复以宪宗女太和公主下降。按汉代及唐对吐蕃以外之和亲,下降之公主大都为宗室皇戚或宫中之女,以帝女亲降者,仅对回纥为特例也。惟关于和亲事例,宋人则斥其非,认为汉开其端,实君臣莫大耻辱,宋宋祁撰《新唐书·突厥传》有此言也。故至宋世,与回鹘虽称甥舅国,但沿唐与五代旧称,未尝一有和亲之事;金主固曾以赵氏女为后为妃,此则系由汴京陷落,被掳而来,与韦妃之为盖天大王妻之例相类,不能与汉唐同视也。宋不特断绝和亲,且尝禁止族际婚,太宗至道元年八月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婚娶是也。辽、金、元则与宋异,提倡族际婚甚力,而和亲之事亦偶见之。辽既以成安公主外嫁夏国主乾顺,又许阻卜酋铁剌里及大食国之请婚;此和亲也。而太宗会同三年十二月诏契丹人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惟道宗大安十年六月则禁边民与蕃部为婚耳。金、对汉族亦通婚姻,盖章宗明昌二年,尚书省言,“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国家长久安宁之计,”从其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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