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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人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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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惠祥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83768

出版时间2011-09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98元

货号29388036

上书时间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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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前言

文化人类学即是专门研究文化的人类学,原文为cultural anthropology。这种科学还有其他名称,如社会人类学(social anthropology)、民族学(ethnology)都是(见本书篇)。还有许多学科或书籍,例如社会起源(social origins)、社会演进(social evolution)、原始文化(primitive culture)、文化演进(cultural evolution)、文明起源(origin of civilization)等也都是属于这种科学的。观于这些名称便可晓得文化人类学即是研究原始文化即人类文化起源及进化的科学了(详见本书篇)。这种科学的范围似乎太窄,其实不然,因为它是研究全人类的文化的;似乎太广,其实又不然,因为它只着重在“原始的”文化,即文化的起源而已。阅者请注意各篇名称中“原始”二字。
  文化人类学的分科,各家大同小异,还不一律,编者兹以己意分为五部。(1)物质文化,在原始生活中为重要,故立为一篇,一一讨论各种古代的发明及其对于人类生活的影响。(2)人对物既发生物质文化,人对人也发生了社会组织;人与人的组织使人类更能对付物质环境,故社会组织也宜成为一篇。(3)由原始人观之,物与人都是有形的,此外还有一种无形的超自然、超人类的势力,为他们所不得不对付,由此便发生宗教,故宗教也为一重要部门。(4)生活余暇,原始人也发挥其审美性而生出艺术来,故艺术也宜成为一篇。(5)人类的社会生活不能无传达意见的方法,于此便有了语言。保留语言的方法便成为文字,故语言与文字也应有一个地位。以上五个部分似乎适可以包容文化人类学的各种材料。此外再加以人类学总论一篇,以当导言,文化人类学略史一篇,以说明各种重要原则及学派。
  这种科学也像其他社会科学一样,有各种不同的学说,故编述者宜有一定的主旨,然后选材方不致自相矛盾。本书的主旨是依近的趋势,综合社会进化论派、传播论派与批评派的意见,采取各家的长处,融合为一,以构成相对的观念。故如讨论一种事物的起源,常列举多种学说,然后加以批评。选材时必先悉其著者属于何派,然后选其不悖于众说的材料,以合于一处,免致发生矛盾。
  本书材料是由各书取来编译的,但这些材料常错综参杂,有时且由编译者参考众说加以修改。此外还有少数地方是编者自己的臆说(例如中国的姑舅表婚、兄弟妇婚、原始社会组织的通性等),也插入其中。每篇之末各附参考书目,以明来源,并当介绍。



导语摘要

《文化人类学(中华现代学术名著2)》初版于1934年,是当时大学文化人类学的教本。它通俗地介绍了人类学的定义、对象、分科、目的及其他学科的关系;介绍了文化人类学的产生、发展及学派;特别是具体介绍了原始物质文化、原始社会组织、原始宗教、原始艺术及原始语言文字,对了解和研究文化人类学及原始人生活状况有较大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林惠祥(1901~1958) ,福建晋江人,又名圣麟、石仁、淡墨。男、汉族。我国著名人类学家、考古学家、民俗学家、民间文艺理论家。1926年毕业于厦门大学。1927年秋,考入菲律宾大学研究院人类学系,师从美国教授拜耶(H•O•BEYER)作人类学的研究工作,1928年毕业,获人类学硕士学位。1929年任中央研究院特约编辑员,后参加该院民族学组研究工作。1931年任厦门大学历史社会学系主任、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任厦门大学历史系主任、人类博物馆(我国个人类博物馆)馆长、南洋研究所副所长。他从事东南亚和中国东南地区考古发掘和民族调查研究,是中国对台湾省高山族早进行调查研究的学者,著有《台湾番族之原始文化》。他对民族文化和中国民族的来源及划分系统等问题,颇多创见。他的《文化人类学》一书确立了中国人类学体系,受到当时学术界的普遍重视与欢迎;另一著作《中国民族史》获得国内外学者好评。另著有《苏门答腊民族志》、《婆罗洲民族志》、《民俗学》、《世界人种志》、《神话论》等。



目录


篇 人类学总论
章 导言
第二章 人类学的定义及其对象
第三章 人类学的名称
第四章 人类学的分科
第五章 人类学的地位及其与别种科学的关系
第六章 人类学的目的
第二篇 文化人类学略史
章 文化人类学的先锋——巴斯蒂安及拉策尔
第二章 社会演进论派
第三章 传播论派
第四章 批评派或历史派
第五章 文化压力说(以上各说的总评)
第三篇 原始物质文化
章 绪论
第二章 发明
第三章 原始物质文化之地理的分布
第四章 取火法
第五章 饮食
第六章 衣服
第七章 原始的住所
第八章 狩猎
第九章 畜牧
第十章 种植
第十一章 石器
第十二章 金属物
第十三章 陶器
第十四章 武器
第十五章 交通方法
第四篇 原始社会组织
章 绪论
第二章 结婚的形式
第三章 结婚的手续
第四章 结婚的范围
第五章 母系 母权 父系 父权
第六章 家族 氏族 半部族 部落
第七章 结社
第八章 阶级
第九章 妇女的地位
第十章 政治
第十一章 财产及交易
第十二章 法律
第十三章 伦理观念
第五篇 原始宗教
章 绪论
第二章 自然崇拜(Nature Worship)
第三章 动物崇拜及植物崇拜
第四章 图腾崇拜
第五章 灵物崇拜
第六章 偶像崇拜及活人崇拜
第七章 鬼魂崇拜及祖先崇拜
第八章 多神教 二神教 一神教
第九章 魔术、禁忌及占卜
第十章 牺牲与祈祷
第十一章 巫觋
第十二章 神话
第十三章 宗教的起源一:魔术说(Theory of Magic)
第十四章 宗教的起源二:鬼魂说(Ghost Theory)
第十五章 宗教的起源三:生气主义(Animism)
第十六章 宗教的起源四:生气遍在主义(Animatism)
第十七章 结论:原始宗教的要素
第六篇 原始艺术
章 绪论
第二章 人体妆饰
第三章 器物装饰
第四章 绘画雕刻
第五章 跳舞
第六章 诗歌
第七章 音乐
第八章 结论
第七篇 原始语言文字
章 绪论
第二章 拟势语
第三章 口语
第四章 信号
第五章 记号
第六章 文字
林惠祥先生学术年表
再版林惠祥教授《文化人类学》感言 蒋炳钊
林惠祥人类学著作及其述评 蒋炳钊


 



内容摘要

《文化人类学(中华现代学术名著2)》初版于1934年,是当时大学文化人类学的教本。它通俗地介绍了人类学的定义、对象、分科、目的及其他学科的关系;介绍了文化人类学的产生、发展及学派;特别是具体介绍了原始物质文化、原始社会组织、原始宗教、原始艺术及原始语言文字,对了解和研究文化人类学及原始人生活状况有较大参考价值。



主编推荐

林惠祥(1901~1958) ,福建晋江人,又名圣麟、石仁、淡墨。男、汉族。我国著名人类学家、考古学家、民俗学家、民间文艺理论家。1926年毕业于厦门大学。1927年秋,考入菲律宾大学研究院人类学系,师从美国教授拜耶(H•O•BEYER)作人类学的研究工作,1928年毕业,获人类学硕士学位。1929年任中央研究院特约编辑员,后参加该院民族学组研究工作。1931年任厦门大学历史社会学系主任、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任厦门大学历史系主任、人类博物馆(我国个人类博物馆)馆长、南洋研究所副所长。他从事东南亚和中国东南地区考古发掘和民族调查研究,是中国对台湾省高山族早进行调查研究的学者,著有《台湾番族之原始文化》。他对民族文化和中国民族的来源及划分系统等问题,颇多创见。他的《文化人类学》一书确立了中国人类学体系,受到当时学术界的普遍重视与欢迎;另一著作《中国民族史》获得国内外学者好评。另著有《苏门答腊民族志》、《婆罗洲民族志》、《民俗学》、《世界人种志》、《神话论》等。



精彩内容

第二种的来源是文化的“遗存物”(survivals)。有些风俗或制度现在已经没有何种作用,但它们的存在可以证明它们在以前也是有作用的,这便是所谓遗存物。主张乱婚说的人举出几种风俗说它们是以前乱婚时代的遗留物,由此可以证明乱婚制的存在。但反对派以为这些风俗却另有别种意义,不能即说是乱婚制的遗留物。这些风俗之中,其(1)是“兄弟妇婚”(levirate),依这俗,兄弟死后应娶其寡妻。据乱婚说的学者说,这便是乱婚的遗俗。反对者则以为这种风俗可以不必解释为遗存物,因为他是有现存的作用的。据魏斯特马克、泰勒(E.B.Tylor)、罗维(R.HLowie)等人说这风俗实是由于以结婚为家族与家族间的契约而死者的家庭应当负担其寡妻的生活。还有一种“妻姊妹婚”(sororate)也是因为是家族与家族的契约,故一个死了再续一个。(2)乱婚的又一种证据是“生殖器崇拜”(phallicworship)。反对派则说这种风俗其实并不行于原始的民族中,而是行于文化较高的人民如希腊、罗马、印度等。在印度其发生且更迟。崇拜这种生殖的能力即生命的象征,并没有什么难解的意义。这种风俗实和农业有关,因为希望农产物的丰收常有行使魔术的仪式的,而这种风俗也确曾见于许多民族的春节。(3)还有古时巴比伦、希腊、迦太基、意大利等处所行的“神圣卖淫”(sacredprostitution),反对派也解释为宗教上的淫乱仪式,不过是特别发展的崇拜生殖的风俗。(4)还有所谓“秽恶的结婚仪式”,如“初夜权”(Jus Primae Noctis)等。据巴霍芬(Bachofen)和拉伯克(Lubbock)都说这是“个人结婚的赎罪”(expiation For individual marriage)。他们说妇女由公有而转入个人之手时便是犯了团体的权利,故须先向大众赎罪,赎罪的手续便是使新妇先侍寝于酋长、僧侣等领袖以及新郎的朋友,这便谓之初夜权。还有欧洲中古时“封君的权利”(Droit du Seigneur)也是相同的。反对派如魏斯特马克则说这种风俗或者是由于“处女血恐怖”,故希望由宗教人物或显要人物之交合而祛除不吉,即使是一种权利,也不过是个人的威权的结果,未必便是古代乱婚制的证据。(5)“群婚制”(见下文)在乱婚说派以为是乱婚变成,但反对派又以为此制反是一夫一妻制的变体,即起于一对夫妇而扩大其性的关系,不像是缩小范围的乱婚制。(6)还有亲族等级制度(classificatory system of relationship)也是乱婚证据。著名的是夏威夷的风俗,凡属同辈行的亲族便当作一个等级,除年龄及性别外只用一个名称。例如“父亲”一个名称除用于本父以外,凡父的兄弟以及母亲的兄弟都呼以此名。又如“母亲”除用于母亲以外又用于母的姊妹以及父的姊妹。“兄弟”“姊妹”用于兄弟姊妹以及父之兄弟姊妹的子女及母的兄弟姊妹的子女。这种风俗据摩尔根说可以证明以前在同辈行中都有性的关系。一个人的伯叔父、舅父也称为“父亲”是因为他们可以和他们的母亲及姊妹有性的关系,而一个人的所有甥侄也便是他的子女,因为他和他的姊妹、从姊妹、表姊妹都可以有性的关系,他们都是他以及其他“兄弟”的妻。反对派以为这样以亲族名词为源于性的关系的说法,很有难处;因为照此说“父亲”的意义为“生殖者”或“或然的生殖者”,但母亲便不能依此说法了,因为她们只生自己的子女,至于其他的子女却显然不是她所产生的。由此可见,以此为乱婚的证据实是不对的,因为这种制度不过是根于血缘的亲族关系,并不是根于性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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