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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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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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忭、孙彦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ISBN9787513046831

出版时间2017-10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48元

货号25200123

上书时间2024-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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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2016

30

2017

为推动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的多方位、多层次、深入广泛开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的组织指导下,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案说知识产权法丛书》,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精选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案例,进行深入浅出地分析点评,使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以更加生动、形象、具体的面貌呈现出来,更易为社会公众所理解和掌握。相信这套图书的出版,对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普法工作、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造良好的法律氛围。

本丛书包括以下六个分册:《案说著作权法》主编刘春田,《案说专利法》主编黎淑兰、刘军华,《案说商标法》主编张学军,《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编邹忭、孙彦,《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编邵建东、方小敏。



导语摘要
《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内容简介:本书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援引*的典型案例,结合近年来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更加实用、丰富的内容和更贴合读者阅读需求的体例设计,解读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案说知识产权法丛书》分为六册:1.《案说专利法》2.《案说商标法》3.《案说著作权法》4.《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5.《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6.《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作者简介
编者:邹忭;孙彦
邹忭,中国软件联盟常务副理事长,1945年8月13日出生于上海,北京大学物理系毕业。1996年参与创建中国软件联盟,现任常务理事长职务。先后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原副总工程师,研究员;*科技评审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任中国软件联盟(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以及北京、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咨询专家等。曾任计算机软件系统工程师。20世纪80年代末起,从事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和政策研究工作。直接参与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孙彦,北京大学毕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多年来一直从事软件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的法律实务工作。曾在中文之星、连邦软件公司等多家软件企业从事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多次代理微软公司等国内外知名的软件企业进行维权诉讼。目前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委员。2006年入选《中国专业律师档案》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著有《软件企业版权保护手册》《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目录

章总则


 


1


第二条【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2


第三条【相关用语定义】


3


第四条【软件获得保护的必要条件】


4


第五条【国际保护原则】


5


第六条【保护对象的限制】


6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登记】


7


第二章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软件著作权权利内容】


 8


9


第九条【软件著作权归属】


10


11


第十条【合作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12


第十一条【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


13


第十二条【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4


第十三条【职务开发的软件的界定和著作权的归属】


15


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


16


第十五条【软件著作权的继承和继受】


17


 


18


第十七条【软件的合理使用】


19


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软件使用许可】


20


21


 


22


第二十条【软件著作权转让】


23


第二十一条【软件合同登记】


24


第二十二条【软件出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精神权利的法律责任】


25


第二十四条【侵犯软件著作权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责任】


26


27


第二十五条【软件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确定】


28


第二十六条【软件侵权诉前行为和财产保全】


29


第二十七条【软件侵权诉前证据保全】


30


  


31


第二十九条【因表达有限导致的软件相似不构成侵权】


32


第三十条【软件复制品的持有人的法律责任】


33


第三十一条【软件著作权纠纷处理途径】


34Autodesk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条例不溯及既往】


35


第三十三条【施行时间】


36



内容摘要
《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内容简介:本书根据*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援引*的典型案例,结合近年来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通过更加实用、丰富的内容和更贴合读者阅读需求的体例设计,解读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案说知识产权法丛书》分为六册:1.《案说专利法》2.《案说商标法》3.《案说著作权法》4.《案说反不正当竞争法》5.《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6.《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主编推荐
编者:邹忭;孙彦
邹忭,中国软件联盟常务副理事长,1945年8月13日出生于上海,北京大学物理系毕业。1996年参与创建中国软件联盟,现任常务理事长职务。先后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原副总工程师,研究员;*科技评审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现任中国软件联盟(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分会)常务副理事长;中国版权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以及北京、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咨询专家等。曾任计算机软件系统工程师。20世纪80年代末起,从事信息产业知识产权和政策研究工作。直接参与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孙彦,北京大学毕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软件联盟秘书长。多年来一直从事软件知识产权管理及保护的法律实务工作。曾在中文之星、连邦软件公司等多家软件企业从事软件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多次代理微软公司等国内外知名的软件企业进行维权诉讼。目前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师协会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专业委员会委员。2006年入选《中国专业律师档案》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著有《软件企业版权保护手册》《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精彩内容

章总则

条【立法宗旨及立法依据】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相关法律规定

2010

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知识精要

1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和战略性产业。当今社会已经步入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可以说是无处不在。大到金融行业、交通行业的信息系统,小到百姓使用的电视、手机、冰箱等家用电器,哪样都少不了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技术及其产业早已超越了技术和产业的范围,对整个国民经济乃至科技文化、国防等多个方面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必然选择,也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

与传统的农牧产品和工业产品不同,计算机软件是一个典型的高度凝聚研究开发者和相关创新者智力劳动成果的产品。计算机软件从研究、开发、传播到使用都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以及巨额资金的支持。而且,计算机软件被成功地、有效地使用将给使用者带来十分明显的好处,产生直接或间接的效益。同时,计算机软件又是一个典型的信息形态的产品,它十分容易被复制并且复制成本极低,这就决定了难以按照传统工业产品、农牧产品的模式来体现计算机软件的价值,难以规范、平衡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整个产业链中发生的各种利益。

计算机软件的固有特点决定了其应该通过知识产权来体现计算机软件的价值,调整其产品链中发生的利益关系,使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使以软件的开发创新为核心的软件产业以及国民经济信息化得以不断发展,并且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

本条例规定的是计算机软件基本和普遍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它并不排斥计算机软件也可以依照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而且,多种法律保护相互是不冲突的,他们各自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各个方面。例如,专利保护的是有关计算机软件中的发明,商标保护的是计算机软件的商标,商业秘密保护的是计算机软件内含的有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典案例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2010

【争议焦点】

1.

2.

【案件分析】

1.

8

按照恒生公司的观点,本案审理需要解决的个问题就是,软件的知识产权是否包括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法学理论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应当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三个主要部分。又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在我国是作为著作权及专利权的权利客体予以保护的。故此,在本案《软件委托开发合同》中对于交易所委托恒生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双方约定由交易所、恒生公司共同拥有该涉案软件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应作为著作权及专利权来理解。因此,著作权应属知识产权的一类。本案涉诉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应当包含交易软件的著作权。

2.

17

【引以为鉴】

通过本案,我们应当注意: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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