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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希腊]埃斯基涅斯,新民说出品
出版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59856166
出版时间2023-03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68元
货号29550079
上书时间2024-11-02
译者弁言(节选)
作者生平
埃斯基涅斯,约生于公元前390年,家境不甚富裕,成年后曾担任政府低级办事员,又有过一段演艺生涯,也曾数次应征服役,凭战场表现而获得褒奖。前348年左右开始有埃斯基涅斯参与政事的记载,他初时主张雅典建立广泛联盟以共同对抗马其顿,并为此出使伯罗奔尼撒。前347—前346年,埃斯基涅斯作为议和使团一员前往马其顿,此后转而主张与马其顿和平相处,与德谟斯提尼成为政敌。前340—前339年,他作为雅典代表前往德尔斐参与周边城邦议事会会议,成功说服议事会制裁安菲萨人,引发第四次神圣战争,马其顿借此得以进军中希腊,不久便有喀罗尼亚之役。前337—前336年,他控诉克忒西丰向德谟斯提尼授予冠冕的提案违宪,意欲借此终结德谟斯提尼的政治生涯,却在六年后的审判中遭到终的失败,遂离开雅典,以传授演说术为生。一般认为他于前314年左右病逝。
埃斯基涅斯与德谟斯提尼之间的数次法庭交锋,是雅典法庭演说中少见的从双方角度阐述同一主题的例子,成为后世借以了解当时雅典内政外交的重要资料。今存演说辞三篇,即本书所译。另有托名于他的《书信集》十二篇传世,系伪作。
《控诉提马耳科斯》解题
此演说发表于前346—前345年。此前一年(前347—前346年),雅典与马其顿达成和约(《菲罗克拉忒斯和约》)。埃斯基涅斯与德谟斯提尼参与了谈判过程,且两次出使马其顿,面见国王腓力。雅典议和时的期望是至少能维持当前态势,约束马其顿的进一步扩张,减轻马其顿对盟国福基斯的压力,以便继续通过福基斯限制关内重要竞争对手国忒拜。但和约达成后,腓力抢在正式宣誓缔约之前扩大了对色雷斯一带的控制,随后迅即入关,迫使福基斯投降。由此,雅典对实际结果不满,使团人员首当其冲。第二次出使返国后,德谟斯提尼与埃斯基涅斯决裂,同本派政客提马耳科斯一道,在使团成员接受述职审查时,指控埃斯基涅斯和其他使团成员“奉使无状”,为腓力收买而出卖国家利益。埃斯基涅斯则以攻为守,提起对提马耳科斯参政(提起此类公务诉讼也属参政行为之列)资格的审查诉讼,声称提马耳科斯操持贱业、挥霍家产,依法应丧失参政资格。
这里需要解释当时雅典政治体系中司法程序的重要性。前4世纪中期的雅典早已不复全盛,但民主制度却更趋成熟,已然产生并运行着一套极其复杂的司法审查制度。其中,为重要的是成文的法律,条目众多,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整套法律的基本框架按时人的说法来自古代的哲人立法者——特别是梭伦和德拉古这样半传说性质的人物,被全民奉为圭臬。与有着如此悠久历史的法律相比,公民大会所做的决议显然低了一级,于是产生了决议若与法律相抵触则应无效的观点。但是由谁来判断决议是否与法律相抵触呢?只能是通过一直以来负责将法律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机构——人民法庭。
雅典历史上有过多个司法机构,例如其历史号称可以追溯到雅典建城时期的战神山议事会。一直到前4世纪中期,很多古老的司法机构仍旧保留了一些特定的司法管辖权(如普通杀人案由战神山议事会管辖),但大部分的案件,特别是带有政治性质的案件,已集中到人民法庭审理。这一法庭接受雅典全体男性公民报名,然后抽签选出审判员池,再经过复杂的抽签手续组成每日的各个审判庭,审判庭人数也设得很高,一般都在五百人左右,以此来限度地防止司法腐败。
在前4世纪中期,人民法庭对公民大会决议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已经深入人心,决议遭遇审查成为家常便饭。这种审查可以由任何拥有这类政治权利的公民发起,以诉讼的形式提交到人民法庭,决议的提议人则成为被告,为决议和自身进行辩护。对决议的司法审查在程序上与一般的案件并无不同,都是原告与被告在审判庭面前各自陈词,然后由审判庭进行简单多数表决。在决议产生的过程中,任何与法律不符的地方都可以成为提起审查的理由,于是在很多审查中,双方的论辩会围绕着决议产生的程序不合规之处展开,而决议内容是否合适反而不一定是重点。
除了对决议的审查之外,人民法庭也会对公职人员进行审查。前面提到了人民法庭的抽签程序,那只是当时雅典政治体系中抽签的广泛应用之一例。在前4世纪的雅典民主制度下,个人的才能是非常不被信任的,全民广泛参政又是被普遍认可的目标,因此,绝大部分的公职都是通过抽签产生。然而,抽签无法保障任职人员的水平,也无法阻止任职人员以权谋私,因此,作为雅典民主制度对个人的不信任的又一表现,即使是抽签产生的公职人员,仍需在就职之前接受资格审查,在离职之时接受述职审查。在人事档案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这样的审查也是依赖其余公民的参与而进行的,即发动群众来揭发受审查人员的失格之处,而揭发内容能否成立,自然也就由人民法庭来审理了。
政治控诉对公众如此敞开,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提高了政治活动的透明度,威慑贪污腐败的行为,但坏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降低了诬陷抹黑乃至敲诈勒索的成本。为此,法律也设置了对控诉不成功者的惩罚,包括处以罚金和丧失再次进行这类控诉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所有的这类控诉都只能由拥有相应政治权利的人发起,而名目繁多的法律里有着各种取缔政治权利的规定。这样一来,有时,对控诉的辩护反倒是主动提出控诉方并无起诉资格。同理,控诉方也常常会提出某决议提案人或某公职人员并无相应的政治权利,应诉方同样不一定要等到真的应诉时才能使用这一战术,可以先发制人,在己方应诉案尚未开庭之前先击倒控诉方的起诉资格。于是,政治斗争经常会落到双方互控此前各种隐私,力图证明对方由于某种劣迹已经丧失某类政治权利的状态,本案就是著名的一例。
本案中埃斯基涅斯选择控诉的是提马耳科斯的两条劣迹:操持贱业和挥霍家产。这两条中,前一条与剥夺政治权利挂钩,现代读者或许还能理解;但后一条,从现代的眼光看,即使成立,也只是私生活问题甚至只是能力问题,与政治权利毫无关联。但在当时的雅典,并没有所谓隐私权的概念,在一个全民参与的政治体系之中,每个人的私生活也都是他政治表现的一部分,在一个全民维护的财务体系之中,每一个人的财务状况也都必须向国家敞开。可以说,前4世纪的雅典,是一个“民主的强权制度”,个人在国家面前并无权利保障可言,必须随时接受其余公民代表国家进行审查。
所以,在当时,控诉一个人“操持贱业”往往是简单的政治打击方式。在雅典,同性恋行为,特别是年长者与青少年之间的同性恋关系,其实是被广泛接受的,但也和现代很多社会一样,这种行为一旦有了商业性质,立刻就会成为被禁止的对象。但恋人之间的财产往来,与商业性质的活动,又如何能准确区分呢?这就给想要控诉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本篇只是这类控诉中著名的一例,德谟斯提尼也帮人写过类似的演说辞(作品第22号《控诉安德洛提翁》),其捕风捉影的程度亦不相上下。不过,本篇内容丰富,叙事水平也很高,于是凡言及古希腊的同性恋状况,必会被提到,因此成了古代法庭演说中特别受关注的一篇,这恐怕是作者始料未及的。
埃斯基涅斯的传世法庭演说辞总共只有三篇,这是早的一篇,从他的开场白来看,在此之前他也没有多少诉讼经历。按埃斯基涅斯的抱怨说法,德谟斯提尼在一同出使的人中间单单把他挑出来起诉,是考虑到他在使团中年龄是第二小的(仅仅比德谟斯提尼年长),又似乎缺乏法庭经验,德谟斯提尼的这个做法或许带有找软柿子捏的意图。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德谟斯提尼很快就会发现自己失算了。埃斯基涅斯表现出了极高的法律水平,从程序时间点的拿捏(赶在腓力对关内的战后处置尚未明朗,雅典人对《菲罗克拉忒斯和约》也尚未完全失望之前发动反诉),到对手的选择(虽然反复暗示德谟斯提尼的私生活作风也有问题,但从头到尾咬死更好对付的提马耳科斯),到法律条文的列举和分析(多方面选择能引起听众共鸣的法律,并对其背后的立法动机做了详细的阐述),再到对法庭叙事环境的完美把握(利用了雅典法庭中质证程序和证据排除规则的不完备,以单方面的长篇选择性叙事和断言营造出不容置疑的印象,再时不时出示己方撰写的“证词”并要求对方承认,若对方不肯承认则立刻质疑对方的可信度,还引用与案情其实毫无关系的诗文来引导听众的感情),凡此种种,无不纯熟。这背后,除天分之外,应该是长年从事政府文牍工作而积累的法律知识,以及此前的舞台生涯习得的引导氛围的能力。德谟斯提尼每次提到埃斯基涅斯的“书手”和“戏子”职业,总是嗤之以鼻,殊不知正是这两项造就了他平生强劲的对手。
既然提到了法庭程序,也在这里稍作说明。诉讼中,每方可以有一个或数个发言人(如果多于一个,一般会有分工,比如各阐述案情的某个方面),首先由原告方依次发言,然后轮到被告方,发言完毕后审判团进行无记名投票,以简单多数裁决(若票数相同,则被告方胜出)。发言内容没有特别的约束,人身攻击、随意断言、无关宏旨,都在允许之列。若需本方证人作证,则事先准备好证词,届时传唤证人上台并由书记员宣读证词,宣读完毕后证人表示证词无误即可,没有质证的程序。若提及法律或类似公开文献,也是由发言方准备文字材料,到需要时交给法庭书记员宣读,但无规则可当场保证无误,更无规则防止片面引用。
当时的法庭没有保存发言记录的习惯,凡流传下来的法庭演说辞都是由作者特意写成文字发表的,因此常有发表时改动的情况。现在可以见到的演说辞中经常会事先预测对方论点而加以驳斥,虽然当时法庭上确有此做法,但成文的演说辞中这类预先驳斥有时过于精准有力,一般就是事后改动的结果了。由于同时代购买演说辞文本的顾客多是为了学习修辞技巧,对里面的具体法律条文和证词并无特别兴趣,演说辞发表时常会略去这类内容,只留下一个占位的提示如“法律”、“证词”等。后来,出现了对“全本”演说辞感兴趣的读者,传抄者便会在占位处塞入各种材料,有的确属古代材料,只是与上下文未必协调,有的则纯属后人编造。埃斯基涅斯的三篇演说辞中,本篇是在占位处有材料的,一般都认为不可靠,但为完整起见,仍尽数迻译。
本书收录雅典十大演说家之一埃斯基涅斯遗世三篇演说辞。公元前346—前345年,第二次出使马其顿后,德谟斯提尼与其同派政客提马耳科斯一道,控诉埃斯基涅斯为腓力收买而出卖国家利益。《控诉提马耳科斯》即埃斯基涅斯对提马耳科斯的反击,他指控提马耳科斯操持贱业、挥霍家产,依法应丧失发起此类控诉的权利。《为奉使无状事》则是埃斯基涅斯就德谟斯提尼的指控发表的同名法庭演说,为自己的行为和主张进行辩护,终以三十票的优势赢得诉讼。公元前336年,德谟斯提尼的支持者克忒西丰提议向他授予金冠。埃斯基涅斯指控克忒西丰的提案违宪,驳斥其中的几个技术性违规之处,攻击德谟斯提尼,是为《控诉克忒西丰》篇,却终败诉,出走异邦。
本书收录雅典十大演说家之一埃斯基涅斯遗世三篇演说辞。公元前346—前345年,第二次出使马其顿后,德谟斯提尼与其同派政客提马耳科斯一道,控诉埃斯基涅斯为腓力收买而出卖国家利益。《控诉提马耳科斯》即埃斯基涅斯对提马耳科斯的反击,他指控提马耳科斯操持贱业、挥霍家产,依法应丧失发起此类控诉的权利。《为奉使无状事》则是埃斯基涅斯就德谟斯提尼的指控发表的同名法庭演说,为自己的行为和主张进行辩护,最终以三十票的优势赢得诉讼。公元前336年,德谟斯提尼的支持者克忒西丰提议向他授予金冠。埃斯基涅斯指控克忒西丰的提案违宪,驳斥其中的几个技术性违规之处,攻击德谟斯提尼,是为《控诉克忒西丰》篇,却最终败诉,出走异邦。
作者:埃斯基涅斯(Aeschines,公元前390—前314年),雅典演说家、政治家。曾反对马其顿国王腓力二世的扩张,公元前346年出使马其顿后,转而主张与马其顿和平共处,遂与德谟斯提尼成为政敌。公元前336年,他控诉克忒西丰所提向德谟斯提尼授予金冠的议案违宪,意欲借此终结德谟斯提尼的政治生涯,却在六年后败诉离开雅典,旅居罗得岛。
译者:芝人,法学博士。
译者弁言/001
作品第1号 控诉提马耳科斯/001
作品第2号 为奉使无状事/087
作品第3号 控诉克忒西丰/167
附 录/283
主要抄本/284
《控诉提马耳科斯》提要/287
《为奉使无状事》提要/289
《控诉克忒西丰》提要/290
人名专名索引/293
地名索引/306
本书收录雅典十大演说家之一埃斯基涅斯遗世三篇演说辞。公元前346—前345年,第二次出使马其顿后,德谟斯提尼与其同派政客提马耳科斯一道,控诉埃斯基涅斯为腓力收买而出卖国家利益。《控诉提马耳科斯》即埃斯基涅斯对提马耳科斯的反击,他指控提马耳科斯操持贱业、挥霍家产,依法应丧失发起此类控诉的权利。《为奉使无状事》则是埃斯基涅斯就德谟斯提尼的指控发表的同名法庭演说,为自己的行为和主张进行辩护,终以三十票的优势赢得诉讼。公元前336年,德谟斯提尼的支持者克忒西丰提议向他授予金冠。埃斯基涅斯指控克忒西丰的提案违宪,驳斥其中的几个技术性违规之处,攻击德谟斯提尼,是为《控诉克忒西丰》篇,却终败诉,出走异邦。
作者:埃斯基涅斯(Aeschines,公元前390—前314年),雅典演说家、政治家。曾反对马其顿国王腓力二世的扩张,公元前346年出使马其顿后,转而主张与马其顿和平共处,遂与德谟斯提尼成为政敌。公元前336年,他控诉克忒西丰所提向德谟斯提尼授予金冠的议案违宪,意欲借此终结德谟斯提尼的政治生涯,却在六年后败诉离开雅典,旅居罗得岛。
译者:芝人,法学博士。
《为奉使无状事》解题
前343年,德谟斯提尼对埃斯基涅斯的控诉终于开庭审判,德谟斯提尼发表了长篇演说,将埃斯基涅斯描绘为卖国魁首,埃斯基涅斯则发表此演说作为自辩。或因此篇演说,也赖多名政界要人出庭相助,据普鲁塔克《德谟斯提尼传》第15章第3节所引的一种说法,埃斯基涅斯终以三十票的差距被开释。后世将二人交锋的这两篇同命名为《为奉使无状事》。
在这一审判中,埃斯基涅斯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无论《菲罗克拉忒斯和约》在签订时是否有合理性,无论埃斯基涅斯在当时谈判中的具体表现如何,雅典民众此时对这个和约都是极度不满的,需要寻找一个出气筒;而德谟斯提尼把一切责任都归到埃斯基涅斯受贿上来,虽未见得符合具体事实,却切合了民众的思维定式,埃斯基涅斯也很难拿出过硬的证据来反驳。特别地,在出使过程中,收受一些礼物本是外交惯例,不收反而有破坏谈判的可能,但这些礼物如何与贿赂相区分呢?又如何能百分百确保这些礼物没有——即使在潜意识中——影响使节的行为呢?所以说,德谟斯提尼的控诉只要进到法庭,就已经占了相当的赢面。
但当时的形势也有一些有利于埃斯基涅斯的地方。首先,不管德谟斯提尼怎么说,毕竟议和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菲罗克拉忒斯,而对菲罗克拉忒斯的控诉已经另案处理,民众的怒火也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发泄。其次,和约签订后不久,腓力突然入关,控制了整个福基斯,当时对雅典人的心理冲击是巨大的,但随着时间流逝,腓力与忒拜渐行渐远,对关内的影响力有所下降,于是民众不免产生“不过如此”的想法,对和约也未必如一开始那样深恶痛绝。因此,在欧部罗斯的领导下,雅典的鸽派又有所抬头,他们主张减少对外的军事干预,增加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投入,这对一般平民颇具吸引力。德谟斯提尼和其余鹰派政治家并不能控制局面,甚至其资历在欧部罗斯这样的老牌政治家面前还被压了一头。本案中,欧部罗斯出面为埃斯基涅斯辩护,自是不小的助力。
在这种状况下,埃斯基涅斯的辩护策略与技巧就相当关键了。传说中的终结果也体现了这一点:如果埃斯基涅斯在辩护中多出一点纰漏,十五票改投有罪是完全可能的。
从法律上说,本案相对简单,双方对法律条文和程序问题并无异议,争议完全集中在适用层面——埃斯基涅斯在第二次出使过程中的表现到底有没有达到卖国的程度?德谟斯提尼的演说虽长,但具体到案情上,只有以下几条:一、埃斯基涅斯在第二次出使时故意拖延了使团的行程,以便腓力抢占先机;二、埃斯基涅斯在汇报出使工作的时候故意撒谎误导雅典民众,并阻止德谟斯提尼说出真相;三、埃斯基涅斯配合腓力撰写了一些文字材料,以推进其战略构想(稳住雅典,突击、控制福基斯)。至于这些行为的动机,德谟斯提尼归因于埃斯基涅斯受贿。演说中的其余指责,比如埃斯基涅斯在马其顿酒后鞭打女俘虏,后来第三次出使先请辞然后又参与,并出席了腓力的庆祝活动,还有发言倾向突然转变,从号召抵抗马其顿变成呼吁和平并推动公民大会接受《菲罗克拉忒斯和约》,后来又赞同腓力取得德尔斐周边城邦议事会席位(虽然德谟斯提尼自己也有一篇类似观点的文章)等等,其实都是用以烘托气氛,与案情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但在当时雅典的法庭环境之下,这些完全可以影响审判团的情绪,促使他们投下有罪的一票。
德谟斯提尼和埃斯基涅斯都完全清楚,这一指控在法律上的弱点,就是缺乏动机方面的证据。德谟斯提尼虽然振振有词地指控埃斯基涅斯收到了贿赂,但细察便可发现,这些都是修辞手段,并无可靠实据,所谓埃斯基涅斯得到了一个有着三十米那收入的庄子,也是空口无凭。而如果动机不能成立,即使埃斯基涅斯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只是能力问题,够不上卖国的罪名。再说,这一指控在因果链上也有不足,如果腓力所获得的成功本来就是不可挡的,那么埃斯基涅斯的行为就没有对雅典造成任何损失。所以,德谟斯提尼的策略,就是用大量的无关指控,还有诉诸爱国情感的叙事,营造一个埃斯基涅斯道德败坏,没有政治原则,必然会收受贿赂、出卖国家的印象,一旦这个印象树立起来,审判团便不会深究证据链和因果链的完备问题。
埃斯基涅斯的应对策略便是先要阻止这个印象的树立,再提示审判团本案的问题所在。在几个虽然无关但很容易影响听众观感的点上,他一一驳斥,一上来就以强烈的语言力称所谓女俘虏事件纯属子虚乌有,后面又专门引入证人表示德谟斯提尼处心积虑编造这一事件。至于第三次出使的请辞过程,庆祝活动上的祝酒,还有所谓发言缺乏爱国激情,埃斯基涅斯也都不厌其烦地解释了。重要的,是他直接把发起与马其顿议和的责任反推到德谟斯提尼的头上,又精心准备了对出使情况的叙述,并引一同出使人员为证(德谟斯提尼虽然没有正式起诉这些人,但对他们的敌意已是尽人皆知,他们自然乐意前来支持埃斯基涅斯),讲述自己为雅典的利益尽了限度的努力,指出德谟斯提尼才是怯懦不堪、见风使舵,还闹出了当众怯场的笑话的那个人。直至今日,学者们都认为埃斯基涅斯这番绘声绘色的叙述必无可能全属编造,那么,在法庭现场,再配上他丰富的舞台技巧,对听众的诱导力就可想而知了。
同时,埃斯基涅斯也发挥他拿手的法律技巧——通过对公共文献的引述,特别是对公共记录中日期的回顾,指出德谟斯提尼指控中的细节问题。现代读者也许会觉得德谟斯提尼不可能犯下那么多如埃斯基涅斯所说的那种低级错误,但一则德谟斯提尼向以宏大叙事调动听众情绪为能事,对细节内容或确有不留意之处,若遇寻常对手,也就混过去了,但落到埃斯基涅斯这样受过专业文牍工作训练的人手里,情况便会有所不同;二则埃斯基涅斯作为在后发言的被告,完全可能进行选择性的引用而不必担心被对手抓住,他在《控诉克忒西丰》中对有些事件的描述便与本篇不同;三则埃斯基涅斯在现场也许仅指出了对方的少量错误,后来发表和传抄文本时为渲染本方技巧,完全可能又故意虚构了对手的几个错误。无论如何,埃斯基涅斯都成功地动摇了听众对指控方的信任。
在这样的铺垫之上,埃斯基涅斯通过因果分析指出所谓的“拖延”并没有造成任何后果,通过对汇报内容的回顾和解释洗刷“有意误国”的嫌疑,以及抓住几个细节猛击所谓他与腓力共同起草文书的说法,一切就都水到渠成了。至于到底有没有“受贿”,反正本来就说不清楚,德谟斯提尼也没有拿出证据,埃斯基涅斯索性和对手一样,用一些演说技巧搪塞过去了。除此之外,再来两段对全家“光荣历史”的诉说,施展一下常用的求情手法,就可以等着其他的重要辩护人上来了。
总体而言,本篇是埃斯基涅斯叙事才能和法庭辩护技巧的充分展示,很值得品味。
后说几句对本案具体内容的想法。大部分的古希腊诉讼辞都只有一边流传下来,我们甚至连案件的结果都无从得知,而这一案件中,双方的演说辞都基本完整地保存至今,给了后人很大的分析空间。但分析时必然遇到的问题,就是按雅典演说界惯例,这两篇演说辞在书面发表前,会经过各自删改,于是即使是基本的事实都有一些彼此对不上的地方。这样一来,后人对本案的分析,虽然洋洋洒洒,后常常还是归到个人的好恶之上,认为德谟斯提尼爱国赤诚可昭天日的人,自然认定埃斯基涅斯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卖国贼;而认为德谟斯提尼本心虽好,实操不免误国的人,则认为埃斯基涅斯所犯多不过是无心之失。我觉得,从法律角度上看,德谟斯提尼的控诉在证据链和因果链上确有缺失,埃斯基涅斯脱罪是公正的判决,至于议和与出使工作中到底谁是谁非,时人尚且辩不清,后世读者就更难以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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