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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21631371
出版时间2023-01
装帧平装
开本32开
定价75元
货号29503648
上书时间2024-11-02
编辑说明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11年、2014年、2016年、2018年、2019年、2021年我们对其进行了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以法释法”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今年再次对“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分类,再按分类归纳核心要点,以便读者便捷地查找使用。
3.丛书紧扣法律条文,在主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后附上案例指引,收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以及相关机构公布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摘要、案例要旨或案情摘要等。通过相关案例,可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并对案例指引制作索引目录,方便读者查找。
4.丛书以脚注的形式,对各类法律文件之间或者同一法律文件不同条文之间的适用关系、重点法条疑难之处进行说明,以便读者系统地理解我国现行各个法律部门的规则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司法实践服务。
5.丛书结合二维码技术的应用为广大读者提供增值服务,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免费部分使用中国法制出版社推出的【法融】数据库。【法融】数据库中“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便于读者查阅法律文件准确全文及效力的同时,更有部分法律文件权威英文译本等独家资源分享。“法指导案例”和“检指导案例”两个栏目提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全文,为读者提供更多增值服务。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2年12月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以该法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读者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刑事诉讼法一本通》以该法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读者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中国法制出版社法规应用研究中心,组织法律专业人士以满足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需求为出发点,编写相关实用专业的法律工具书和通俗易懂的普及读物。
编 总则
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专门机关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立案管辖】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区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制度】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行为禁止追究辩护人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七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九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六十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第六十三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四条【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二条【拘留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八十六条【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第八十七条【提请逮捕】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九十条【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第九十三条【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九十四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九十五条【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九十六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第九十七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第九十八条【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九十九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百条【侦查监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百零五条【期间及其计算】
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百零七条【送达】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百零八条【本法用语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章 立案
★百零九条【立案侦查机关】
百一十条【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百一十二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
百一十四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 侦查
节 一般规定
★百一十五条【侦查】
百一十六条【预审】
★百一十七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主体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
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权利保障】
百二十条【讯问程序】
百二十一条【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
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
百二十三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百二十六条【询问证人笔录】
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百二十九条【犯罪现场保护】
百三十条【勘验、检查的手续】
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
百三十二条【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笔录制作】
百三十四条【复验、复查】
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
第五节 搜查
百三十六条【搜查的主体和范围】
百三十七条【协助义务】
★百三十八条【持证搜查与无证搜查】
百三十九条【搜查程序】
百四十条【搜查笔录制作】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的范围及保管、封存】
百四十二条【查封、扣押清单】
百四十三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百四十四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
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 鉴定
★百四十六条【鉴定的启动】
★百四十七条【鉴定意见的制作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百四十八条【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
★百五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程序】
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保密及获取材料的用途限制】
百五十三条【隐匿身份侦查及其限制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百五十四条【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第九节 通缉
★百五十五条【通缉令的发布】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七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百五十九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百六十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百六十一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及其处理】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百六十四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百六十五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百六十六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百六十七条【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百六十八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百六十九条【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
百七十条【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审查和衔接规定】
★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程序】
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需要签署具结书的情形】
百七十五条【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补充侦查】
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
★百七十七条【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
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
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百八十一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百八十二条【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第三编审判
章 审判组织
★百八十三条【合议庭与独任审判合议庭的组成】
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评议规则】
百八十五条【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第二章 审程序
节 公诉案件
★百八十六条【庭前审查】
★百八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
百八十八条【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
百八十九条【检察院派员出庭】
百九十条【开庭】
百九十一条【宣读起诉书与讯问、发问被告人】
百九十二条【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
百九十三条【强制证人到庭及其例外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百九十四条【对出庭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询问】
百九十五条【调查核实实物证据与未到庭证人、鉴定人的言词证据】
百九十六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百九十七条【调取新证据申请通知专业人士出庭】
百九十八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后陈述】
百九十九条【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二百条【评议与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采纳】
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
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署名与权利告知】
第二百零四条【延期审理】
第二百零五条【庭审中补充侦查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八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二百零九条【检察院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监督】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适用范围】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自诉案件的审限】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二百一十五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公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
第二百二十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一条【转化普通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条【速裁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
第二百二十五条【速裁程序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六条【转化为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上诉主体及上诉权保障】
第二百二十八条【抗诉主体】
第二百二十九条【请求抗诉】
★第二百三十条【上诉、抗诉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上诉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抗诉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百三十四条【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条【二审后对一审裁定的处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二审法律程序适用】
第二百四十三条【二审的审限】
第二百四十四条【终审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死刑核准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
第二百五十条【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法院复核的程序要求及检察院的监督】
第五章&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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