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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虎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331163
出版时间2022-05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78元
货号29502802
上书时间2024-11-01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参与者之间贸易、投资等争议会日益增多。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国内、双边和多边协定规定的机制进行,途径主要是诉讼和仲裁。基于交易习惯、制度差异及追求自利等诱因,导致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现有争议解决机制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使得“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者之间的争议可否得到公正、有效解决存疑。有鉴于此,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亟待探索创建一个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研究》分为两部分。部分为理论篇,从“不同争议解决机制如何得以并存,并适度融合、发挥法律效应”这一问题出发,通过合理的横向规则及适时的纵向监督两个方面予以论证,为构建具有便利性、公正性、高效性的“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共生机制提供理论支撑与经验证立。第二部分为实践篇,解读了《新加坡公约》生效后我国“调解”制度的因应之策,在评析晚近国际商事争议多元争议机制创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其融合运行的相应经验,并以人民法院批复案例为依据分析了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研究》借鉴自然科学领域的共生理论,采用建构分析模型和价值序列理论,定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相结合,并以明确中国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空间、维护“一带一路”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为基本关怀探讨切实可行的方案。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参与者之间贸易、投资等争议会日益增多。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国内、双边和多边协定规定的机制进行,途径主要是诉讼和仲裁。基于交易习惯、制度差异及追求自利等诱因,导致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现有争议解决机制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使得“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者之间的争议可否得到公正、有效解决存疑。有鉴于此,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亟待探索创建一个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研究》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篇,从“不同争议解决机制如何得以并存,并适度融合、发挥最大法律效应”这一问题出发,通过合理的横向规则及适时的纵向监督两个方面予以论证,为构建具有便利性、公正性、高效性的“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共生机制提供理论支撑与经验证立。第二部分为实践篇,解读了《新加坡公约》生效后我国“调解”制度的因应之策,在评析晚近国际商事争议多元争议机制创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其融合运行的相应经验,并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案例为依据分析了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研究》借鉴自然科学领域的共生理论,采用建构分析模型和价值序列理论,定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相结合,并以明确中国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空间、维护“一带一路”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为基本关怀探讨最切实可行的方案。
张虎,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长江海商法协会理事。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已出版个人专著3部,参编著作5部;在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中国社会科学报》《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等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理论篇
章 争端解决共生机制概述
节 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方式
第二节 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的概念
第二章 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融合演进
节 英国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融合演进
第二节 我国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融合演进
第三章 争端解决机制的横向共生:多元融合新范式
节 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第二节 仲调衔接机制的各国国内实践
第三节 仲调衔接机制的国际机构实践
第四节 仲裁与调解融合新范式
第四章 争端解决机制的纵向共生:合理监督新常态
节 多元争端解决机制的监督机制
第二节 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
第三节 可仲裁性的扩张与边界
第四节 临时措施的可执行性
第五节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国际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
第五章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的构建设想及路径
节 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 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的价值取向
第三节 “一带一路”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的构建内容及实践路径
实践篇
第六章 《新加坡调解公约》及其签订后的调解制度
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现状
第三节 《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第四节 我国商事调解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
第七章 涉外仲裁条款效力案例编撰
第八章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案例编撰
伴随“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参与者之间贸易、投资等争议会日益增多。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依靠国内、双边和多边协定规定的机制进行,途径主要是诉讼和仲裁。基于交易习惯、制度差异及追求自利等诱因,导致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间现有争议解决机制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使得“一带一路”倡议的参与者之间的争议可否得到公正、有效解决存疑。有鉴于此,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过程中,亟待探索创建一个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
《“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研究》分为两部分。部分为理论篇,从“不同争议解决机制如何得以并存,并适度融合、发挥法律效应”这一问题出发,通过合理的横向规则及适时的纵向监督两个方面予以论证,为构建具有便利性、公正性、高效性的“一带一路”争议解决共生机制提供理论支撑与经验证立。第二部分为实践篇,解读了《新加坡公约》生效后我国“调解”制度的因应之策,在评析晚近国际商事争议多元争议机制创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其融合运行的相应经验,并以人民法院批复案例为依据分析了我国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的发展趋势。《“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共生机制研究》借鉴自然科学领域的共生理论,采用建构分析模型和价值序列理论,定性研究与量化研究相结合,并以明确中国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利空间、维护“一带一路”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一带一路”战略的顺利实施为基本关怀探讨切实可行的方案。
张虎,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长江海商法协会理事。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科研项目4项。已出版个人专著3部,参编著作5部;在Marine Pollution Bulletin、《中国社会科学报》《政治与法律》《法学杂志》等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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