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我国的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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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特别减轻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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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绍燕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76404906

出版时间2022-11

装帧平装

开本其他

定价39元

货号29483611

上书时间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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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了特别减轻处罚制度,但是实践中特别减轻处罚的适用率非常低,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很少。通过概念辨析、历史梳理、实证调研、价值分析、实体条件和程序问题理论分析,发现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具有矫正罪刑法定原则的不足、实现个案正义、实现情理法融合的价值,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合理,导致了该制度的人为闲置,急需改革完善。可将特别减轻处罚的启用条件相对细化为“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由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判处法定刑的刑还是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可列举一些常见的可特别减轻处罚的情形。在程序上,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是短期改革的路径,长远而言,听证也是可考虑的监督方式。同时,通过对特别减轻处罚这种例外制度的实践分析,也发现了我国刑法量刑规定模式、分则具体罪名的量刑标准等的不合理之处,应进行完善。



商品简介

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了特别减轻处罚制度,但是实践中特别减轻处罚的适用率非常低,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很少。通过概念辨析、历史梳理、实证调研、价值分析、实体条件和程序问题理论分析,发现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具有矫正罪刑法定原则的不足、实现个案正义、实现情理法融合的价值,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合理,导致了该制度的人为闲置,急需改革完善。可将特别减轻处罚的启用条件相对细化为“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由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可列举一些常见的可特别减轻处罚的情形。在程序上,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是短期改革的最优路径,长远而言,听证也是可考虑的监督方式。同时,通过对特别减轻处罚这种例外制度的实践分析,也发现了我国刑法量刑规定模式、分则具体罪名的量刑标准等的不合理之处,应进行完善。



 
 
 
 

作者简介
程绍燕,1982年生,女,山东招远人,北京市法学会、北京市应用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杂志》编辑部编辑。2009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刑事诉讼法学博士学位,师从刘根菊教授;2012年8月进入《法学杂志》编辑部工作;2015年8月进入北京师范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在职做博士后,跟随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教授学习刑法学。已发表论文近20篇,参与编写教材1部,参与编写新法解读3部,主持或参与课题10余项。代表作有《我国减刑假释听证制度研究》、《行刑衔接廓清》、《被害人财产权益实现激励机制研究》等。

目录
引言
    一、选题的实践价值和理论价值及国内外研究情况综述
    二、主要研究内容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几则  案例引起的思考
  案例一: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案情经过
    二、焦点分析
    三、案件处理分析
  案例二:孙某寻衅滋事案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评析
  案例三:许霆案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评析
第二章  特别减轻处罚的概念
    一、特别减轻处罚名称的合理性
    二、特别减轻处罚的特点和关键点
    三、特别减轻处罚核准问题规定于《刑法》中是否合理
    四、特别减轻处罚与酌定量刑情节的关系
第三章  特别减轻处罚历史论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第一阶段: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即可特别减轻处罚
    第二阶段:需经上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三阶段:监督的反复及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确定
    第四阶段:特别减轻处罚的大幅限缩及需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确定
    第五阶段:特别减轻处罚的静止阶段
  第三节  特别减轻处罚制度演变评析
    一、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二、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的借鉴和发展
    三、特别减轻处罚的规定变化
    四、特别减轻处罚制度的闲置
第四章  特别减轻处罚实践论
  第一节  网上案例统计分析
    一、判决年份统计
    二、涉嫌轻罪、重罪及减轻幅度统计
    三、特别减轻的案件类型统计
  第二节  H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
    一、  案例情况一览
    二、涉嫌轻罪、重罪及减轻幅度统计
    三、案件类型统计分析
    四、核准时间统计分析
第五章  特别减轻处罚价值论
  第一节  价值、价值论的内涵
  第二节  特别减轻处罚的价值体系
    一、价值体系之基本原理
    二、特别减轻处罚的基础价值
    三、特别减轻处罚的直接价值
    四、特别减轻处罚的负价值

内容摘要

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了特别减轻处罚制度,但是实践中特别减轻处罚的适用率非常低,相关的学术研究也很少。通过概念辨析、历史梳理、实证调研、价值分析、实体条件和程序问题理论分析,发现特别减轻处罚制度具有矫正罪刑法定原则的不足、实现个案正义、实现情理法融合的价值,但是目前的法律规定并不合理,导致了该制度的人为闲置,急需改革完善。可将特别减轻处罚的启用条件相对细化为“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由于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小,判处法定刑的刑还是难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的,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可列举一些常见的可特别减轻处罚的情形。在程序上,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是短期改革的路径,长远而言,听证也是可考虑的监督方式。同时,通过对特别减轻处罚这种例外制度的实践分析,也发现了我国刑法量刑规定模式、分则具体罪名的量刑标准等的不合理之处,应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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