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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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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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明勇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2098379

出版时间2021-05

四部分类子部>艺术>书画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开

定价66元

货号29247973

上书时间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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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详情   

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前言

序言

 

 

 

 

 


刑事辩护,这个领域不只有魅力,更充满惊险和挑战。

刑事辩护被我们称为律师职业的高峰,而无罪辩护的成功更是律师职业桂冠上的那颗为璀璨的明珠,很多人也许毕其一生之力,终也不可遇、不可求。

在中国,每年能够被判“无罪”的案例比例约是万分之一,这万里挑一的经典案例中,每一起都付出了辩护律师艰辛的努力和辛勤的汗水乃至辛酸的泪水。

我们为你呈现的这本“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就是在每年数十万起刑事案件中积淀和升华出来的充满着辩护律师智慧和力量的典范之作。

这是心灵的挣扎,这是良知的呼唤。

我们相信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而辩护律师所能做的就是让这一切早点到来。

每一起案件里都有舍弃尊严、丢掉自由乃至生命的当事人,更有不忘初心、勇往无前的刑辩律师,他们坚守着对法治的信仰、对正义的追求,为那些饱受冤屈的人争来自由、赢回尊严,让公平正义落到具体的个案之上,维护了司法的神圣和权威。

但是我们却鲜少见到刑事辩护律师凭借自己办理的具体个案受到社会的认可和行业的褒奖。

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独家推出的“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就是通过给那些经典案例的辩护律师颁发“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向他们致以崇高的敬意。这是以一种纯粹、专业、权威的视角,无须领导提名,无须名人推荐,只需要凭借你的努力、智慧和坚韧而终赢得无罪判决,就有可能获得的荣誉。这个奖杯可能很小,但它无疑是沉甸甸的,因为它是律师出色辩护的见证。

刑辩律师,没有权杖所依、利剑加持,法律是他们的武器。他们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即使道路崎岖坎坷,也不畏艰险,百折不挠。在实现国家的法治大梦时,我们乐见他们的身影;在共筑公平正义的社会里,我们当展现他们的风彩。

他们从一次次惊心动魄的执业经历中勇敢地冲破藩篱和羁绊,从一轮轮闪耀着思想火花的唇枪舌剑中探索实现正义的合理路径。他们的风采需要铭记,他们的智慧需要传承。

镁光灯、鲜花和掌声都不重要,我们需要的就是这些凭借实力和潜心付出换来无可争议的无罪裁判的律师。在刑事辩护这个专业领域里,你们才是真正的英雄。

太多的心酸故事中压抑着我们的愤怒;

太多的悲欢离合中演绎着生命的顽强;

太多的恐惧中我们承载着正义的力量;

太多的风险中我们见证着阳光。

刑事辩护,这项充满着光荣与梦想的职业,它担负着人们对生命的嘱托和对自由的渴望,有幸投身,自应勇于担当。

在这个领域,

我们必怀有仁慈之心,因为仁者无忧;

我们必拥有智慧之心,因为智者无惑;

我们必秉持勇者之心,因为勇者无惧。

未来的日子里,我是否还能凭借自己的实力、努力与心血,凭借自己的勇气和智慧,再次问鼎这个奖项?这是我们每一位辩护律师都应有的思考。

让我们共同期待每一年的“年度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都如约而至。

让我们共同来书写刑事辩护这个神圣职业未来的的辉煌与璀璨。

 

 


朱明勇

2018年12月 北京



导语摘要

本书收集的案例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做出的生效判决为标准,以个案为落脚点,分析每个案件中涉及的实体法及程序法知识,通过法理解读,辩护技术分析,见证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激发法治社会正能量。本书收集的案例在无罪辩护方面具有代表性,如新疆伊宁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案,河北沧州杨有军抢劫案,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案,上海丁小红诈骗案,有助于律师从中分析办案思路,进一步提升辩护技能;对于法律爱好者,本书亦会成为他们了解刑事程序的一个帮手。



商品简介

 

本书收集的案例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做出的生效判决为标准,以个案为落脚点,分析每个案件中涉及的实体法及程序法知识,通过法理解读,辩护技术分析,见证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激发法治社会正能量。本书收集的案例在无罪辩护方面具有代表性,如新疆伊宁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案,河北沧州杨有军抢劫案,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案,上海丁小红诈骗案,有助于律师从中分析办案思路,进一步提升辩护技能;对于法律爱好者,本书亦会成为他们了解刑事程序的一个帮手。

 

作者简介

关于作者


朱明勇,著名刑辩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2013年被《南风窗》评为年度人物,2014年被《南方周末》评为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人物。成功案例:河南马廷新灭门血案无罪;浙江张氏叔侄强奸(致人死亡)案改判无罪;安徽张云、张虎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福清司法局长贪污案二审改判无罪;贵州黎氏家族黑社会案(媒体称之为小河案)改判无罪;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案二审改判;常熟菜刀队案二审改判免除处罚等。



目录

目  录


 


缪氏五口身陷囹圄十四年终昭雪


——福建缪新华故意杀人、缪德树等四人包庇案 | 001


 


上海滩风云再起煮豆燃萁家族之争


——上海丁小红诈骗案 | 039


 


被禁锢的十五年如何寻回原本的自由


——新疆伊宁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案 | 071


 


四年后真凶落网无妄之灾谁来补偿


——云南卢荣新强奸、故意杀人案 | 107


 


吉林“黑社会典型”八年后再审被告人当庭释放


——吉林孙氏三兄弟涉黑案 | 138


 


重复抵押担保与诈骗的“一步之遥”


——黑龙江许立华诈骗案 | 186


 


男幼师卷入猥亵四岁女童案漩涡


——河北邯郸孔成杰猥亵儿童案 | 214


 


十六年前抢劫案两判死缓终无罪


——河北沧州杨有军抢劫案 | 243


 


一桩因农民收购玉米引发的刑事案件


——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 268


 


医药代表的“挂靠”经营


——河北石家庄夏宜荣、吴恒、刘瑞君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296



内容摘要

本书收集的案例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做出的生效判决为标准,以个案为落脚点,分析每个案件中涉及的实体法及程序法知识,通过法理解读,辩护技术分析,见证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激发法治社会正能量。本书收集的案例在无罪辩护方面具有代表性,如新疆伊宁周远故意伤害、强制猥亵案,河北沧州杨有军抢劫案,内蒙古王力军非法经营案,上海丁小红诈骗案,有助于律师从中分析办案思路,进一步提升辩护技能;对于法律爱好者,本书亦会成为他们了解刑事程序的一个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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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朱明勇,著名刑辩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联席主任、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2013年被《南风窗》评为年度人物,2014年被《南方周末》评为中国十大法治影响力人物。成功案例:河南马廷新灭门血案无罪;浙江张氏叔侄强奸(致人死亡)案改判无罪;安徽张云、张虎故意杀人案改判无罪;福清司法局长贪污案二审改判无罪;贵州黎氏家族黑社会案(媒体称之为小河案)改判无罪;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案二审改判;常熟菜刀队案二审改判免除处罚等。



精彩内容

■ 回顾

 


福建省宁德市的东北部是柘荣县。2003年4月6日晚上,26岁怀有身孕的杨某辉从娘家离开后,再无踪迹。4月19日,一位村民到柘荣县城郊乡福基岗村的石楼坪山采茶,在山上一处废弃民房里发现散发出腐臭气息的尸块。通过散落在附近的衣服和尸体手臂上的胎记,警方辨认出死者是13天前失踪的女子杨某辉,她的尸体被解剖成7块,腹中胎儿已有8周。

柘荣县是福建省一个只有10万人口的小县城,这起孕妇被杀分尸抛尸案震惊了整个县城。案件发生后,缪新华成为警方的头号怀疑对象。

彼时27岁的缪新华与杨某辉认识七八年,曾是恋人关系,二人后来各自结婚成家。缪新华与杨某辉的哥哥关系甚好。在杨某辉失踪当天中午,缪新华去找杨某辉的哥哥杨某仕玩,偶遇了回娘家的杨某辉,两人短暂寒暄,分别时,杨某辉随口说了句“晚上再跟你说”。就因这样一句客套话,警方将目光锁定至缪新华。尽管杨某辉的兄嫂和表兄说过杨某辉离家之前打算去买药之类的话,缪新华也在2003年4月14日的询问笔录中称当晚杨某辉并未去找他,但是这些并不能洗清缪新华的嫌疑。

2003年4月19日,缪新华被警方带走,4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逮捕。缪新华的父亲缪德树、弟弟缪新容和缪新光、叔叔缪进加先后被刑事拘留、逮捕。


“我们整个家庭的命运,整个幸福,还有本来美好的家,在那一刻就被彻底摧毁了,搞得我们人不像人,鬼不像鬼。”——缪新华


2004年3月30日,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以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8日,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缪新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分别判处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有期徒刑4年、 3年、2年、2年。经过上诉、发回重审后再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生效判决,改判缪新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维持以包庇罪判处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有期徒刑8年、6年、3年、3年的判决。

此后,五人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一向身体不好的缪德树不幸于2016年6月13日去世,死前也没能看到此案平反昭雪,他交代儿子,此案一日不平,他一日不入土……

 

 

案件平反前,这个“冤”在缪家院子里挂了14年

 

■  控诉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宁检起诉(2004) 25号

 

被告人缪新华,于2003年4月21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缪德树,系被告人缪新华父亲,因本案于2003年4月23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缪新容,系被告人缪新华大弟,因本案于2003年4月24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缪新光,系被告人缪新华二弟,因本案于2003年4月24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缪进加,系被告人缪新华叔叔,因本案于2003年4月24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新华涉嫌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柘荣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4月6日中午,缪新华得知其前女友杨某辉从政和县回到柘荣县,便来到杨某辉母亲租住处,见杨某辉与其表哥刘某荣商量联系女青年外出打工事宜,便约其晚上来自己住处。当晚10时许,杨某辉来到缪新华住处,并在二楼卧室与缪新华一起坐在床上边看电视边聊天,后因缪新华不满杨某辉介绍女青年外出打工的生意没有让其合伙,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缪新华恼怒之下用手掐住杨某辉的颈部,顶在墙壁上数分钟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被告人缪新华与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决定分尸抛弃。随后,三人将尸体抬至一楼卫生间,由缪新容往厨房取来菜刀、砧板等工具,三人共同将杨某辉尸体肢解成7块,并将尸块冲洗后分别装入塑料袋内。被告人缪新光目睹了分尸过程。随后,被告人缪德树指使缪新光叫来被告人缪进加,并告知情况,由被告人缪进加驾驶农用拖拉机伙同被告人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一起将肢解的尸体运往柘荣县城郊乡福基岗村石楼坪山上一废弃的旧房子内抛弃。之后,被告人缪新华将分尸前取下的被害人杨某辉的金戒指、白金项链、金耳环等首饰及杨某辉携带的电话本、钥匙烧毁或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缪某珠、王某某(被害人母亲)、杨某仕(被害人兄长)、金某英(被害人嫂子)、刘某荣(被害人表兄)、吴某华、林某、陈某铃、温某全、阮某顺等证人的证言;

2案发后从缪新华家中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砧板、塑料软管,在抛尸现场提取的包裹尸体的浴巾、塑料袋等物证;

3被告人缪新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2003年5月30日的亲笔供词,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4被告人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光对抛尸路线和抛尸现场的辨认笔录;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6关于杨某辉死亡案的法医学检验鉴定报告,关于“浴室下水道污物、卫生间靠门框地面一侧木块、浴室内瓷砖上、卫生间矮木柜木片上血迹”的法医学检验报告,关于“浴室门口下水道残留物中提取毛发”的刑事技术鉴定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新华目无国法,胆大妄为,因琐事杀害他人并分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德树、缪新容伙同缪新华对被害人尸体进行肢解并抛尸,被告人缪进加、缪新光明知搬运、抛弃的是被害人尸体,还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

 

在原一审、重审四次开庭审理中,出庭公诉人均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五名被告人有罪。虽然其中四名被告人均翻供,但没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被刑讯逼供,被告人以遭受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为由推翻以前供述理由不足。缪新华仅因琐事杀害他人并分尸,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余四名被告人或协助肢解尸体,或帮助抛尸,情节严重,手段残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请法庭依法判处,以平民愤,以正国纲。

 


■ 辩护

 


在一、二审及再审阶段,五名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再审开庭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缪新华犯故意杀人罪,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认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五名原审被告人无罪。

一、本案缺乏能够认定五名原审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证据

本案有杀人、分尸、抛尸三个现场,侦查机关收集、提取了一些客观证据,但现有客观证据无一能指向五名原审被告人,并不能证明五名原审被告人实施了杀人、分尸、抛尸行为。

(一)关于杀人

1尸检情况并不支持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被害人死因并未查明。本案中,根据宁德市公安局作出的法医学检验鉴定报告,“该女(杨某辉)的尸体经检验属生前颈部受外力作用后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除了要符合公安部发布的《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GA/T 150-1996)中规定的一般征象和内部征象外,还必须结合现场勘验情况和各类窒息死亡特有的暴力损伤痕迹,经过全身系统剖检排除其他死亡原因后,方能明确是否属于机械性窒息死亡。

在本案中,法医学检验鉴定报告和同日制作的尸体勘验笔录均显示被害人尸体呈现一些与机械性窒息死亡不相吻合的征象,甚至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鉴定的补充说明》也承认“尸体呈晚期高度腐败,甚至是腐烂,使窒息的体征和征象无法检见”,即鉴定人系通过排除法推导出被害人机械性窒息死亡结论的。

需要指出的是,该份法医学检验鉴定报告的出具时间是2003年4月27日,是在缪新华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其“掐死杨某辉”供述之后作出的,系“先供后鉴”。在未检见任何“窒息的体征和征象”的情况下,得出机械性窒息死亡的鉴定结论,显然受到了缪新华已经作出的供述之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明显不足。因此,被害人的死因并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2认定缪新华“掐死”被害人,仅有缪新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据明显不足。根据缪新华的供述,其用右手掐住被害人脖子,顶在床头的墙壁上五六分钟,令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但尸检并未发现抵抗伤,亦未在被害人的指甲缝内发现缪新华的表皮成分、组织碎屑等物质。

据一般常识,被害人被掐住脖子后,必然出于求生的本能大声呼救、奋力挣扎和反抗,双手拼命抓挠缪新华的右手或其他部位,被害人的后脑和背部也必会撞击墙壁,出现常见伤痕。事实上,缪新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也供称被害人有反抗:“阿燕的双手把我两手的手腕抓住,想挣开”,“两个人扭打在一起”。但在尸体勘验笔录及法医学检验鉴定报告中,却出现了“头皮无损伤痕迹”“头皮下未见出血”等明显相反的描述,这说明被害人并非被顶在墙壁上扼颈窒息死亡,缪新华所供其“掐死”被害人并不真实。

更令人疑惑的是,在没有被捂住口鼻的情形下,被害人完全有条件且必然会大声呼救,但在缪新华隔壁的缪新容、吴某霞、吴某英以及一楼的缪新光等均未听见任何声响。

综上,本案在尸体检验并未发现机械性窒息死亡基本征象的情形下,通过排除法认定被害人系被扼颈致死,过于武断、草率。尸体勘验的情况与死因鉴定之间相互矛盾,死因鉴定明显缺乏科学性、准确性,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关于分尸

1认定被害人在缪新华家中被杀害、分尸,证据不足。被害人于2003年4月6日晚失踪,这是客观事实。但被害人当晚是否去了缪新华家中,是否在缪新华家中被杀害、分尸呢?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明显不足。

(1)认定被害人与缪新华约定晚上10时到缪家见面,证据不足。证明这一事实的相关证言,有多种版本。被害人的母亲王某某、同处于四楼阳台的杨某仕和刘某荣等证人听到的都不是相同的对话内容,上述证人的说法并不完全一致,不能证实被害人与缪新华约定晚上见面。

原判认定,晚上10时许,被害人到缪新华家叫门,缪新容下楼开门。认定这一事实的依据,其实只有缪新华和缪新容的供述。对于该事实,当时在一楼的缪新光及在二楼房间的吴某霞、吴某英等均称未听到任何声响,也没有缪新华家周边邻居的证言予以佐证。

同时,缪新华和缪新容的供述之间也存在矛盾:缪新华说是缪新容先回家在缪新华房间看电视,而缪新容说是缪新华先回家在房间看电视;对于被害人在缪家哪个位置叫门,缪新华说在大门,缪新容说在窗户下。

因此,认定被害人当晚如约来到缪新华家的证据存在问题。 

(2)认定缪新华家浴室是分尸现场,证据不足。首先,在缪新华家浴室(即所谓分尸现场)的下水道中提取的毛发,mtDNA(线粒体DNA,母系遗传)鉴定认定系被害人所留,不具有科学性、准确性。

当天现场勘验笔录显示,未对毛发提取进行拍照或录像,且未对颜色、长度等作明确记录,此处提取的毛发与后续送检的毛发是否同一也难以确定,因此送检毛发来源不明。送检毛发中,有两根呈黑色,1根呈棕色毛发,长4cm至5cm,鉴定结论是“两根黑色头发是杨某辉毛发的可能性为99999%”,棕色头发则无法鉴定(母系个体序列不相同)。送检的“两根黑色头发”与尸检发现被害人头发“有染发呈棕红色”,明显不相符。并且,根据法医学原理,mtDNA鉴定一般只能作排除认定,不能作同一认定。因此,该鉴定结论不具有科学可靠性。

其次,原判认定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在卫生间将杨某辉分尸,但在所谓的分尸现场及缪新华家的其他地方,均未找到任何与被害人头发在长度(26cm)、颜色(棕红色)上一致的毛发。而且,根据现场勘查及现场实验,在作为分尸现场的浴室,既要放置被害人的尸体,又要同时容纳三位成年人蹲下来实施分尸,完全是不可能的。

后,缪新华直接实施分尸,但在其衣物上未发现任何血迹。根据缪新华的供述,他先将被害人的头部割下,然后分解其他部位,那血液必会喷溅到蹲在被害人头部位置的缪新华的衣服、鞋子上。但在案发当天缪新华穿过的衣服、鞋子上,并未发现和提取到被害人的血迹。这说明缪新华关于分尸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

综上,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被害人系在缪新华家中被害、被分尸,所谓杀人、分尸现场显然系子虚乌有、人为杜撰。

2认定菜刀和砧板为作案工具,缪新华、缪德树、缪新容用菜刀分解尸体,证据不足。

(1)作为分尸工具的菜刀和砧板,是公安机关于2003年4月24日在缪新华家的厨房中提取的。也就是说,在案发后的半个多月里,作为分尸工具的菜刀和砧板不仅未被缪新华或其他原审被告人丢弃,还一直在厨房用于切菜。案发后,缪新华及其他原审被告人均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丢弃或毁灭作案工具,却一直将其留于厨房日常使用,这显然不符合犯罪心理和生活常理。

(2)如果木质砧板是作案工具,则不可避免地会渗入血迹。从照片看,作为分尸工具的砧板系木质的,中间有一条明显的裂缝。如果真是作案工具,则砧板中间裂缝处难免会渗入血迹、肉沫、骨头渣等微量物质,但实际上并未检出被害人血迹或其他任何微量物质。

(3)从尸体检验情况看,分解尸体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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