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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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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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曙光,郑志斌 主编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72166

出版时间2015-01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9元

货号23630930

上书时间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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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相描述:全新
商品描述
导语摘要
《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4卷)》重点关注的是重整法的改革。重整法是能够帮助公司熬过刺骨寒冬,使得公司在春天继续蓬勃发展,还是会使得公司侥幸挺过困境,却仍然留下后遗症呢?破产法解决的是市场主体遭遇竞争失败的时候如何以对整个经济伤害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的问题,是为高效、准确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提供的一套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选择机制。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新兴分支,重整法及其前身的成功率和效率在制定伊始便为人质疑,本卷选取的《重整法的末路》《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便是集中火力攻击重整法的代表。《重整法的末路》通过埃尔曼恩格尔纺织厂和早期汽车制造业等生动的实例,指出重整法只有在公司存在特定资产、这些特定资产必须留在某个特定公司、该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得到很好分配以及公司无法进行整体出售的条件下方可适用。由于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受困公司为数不多,重整法因适用样本过小而丧失继续存在的正当性。《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一文立足荷兰的破产实践,采用学理研究、档案研究和文献与判例研究,得出正式的破产程序既难以实现连带债权人收益*化的固有目标,也在保全企业以及保住就业方面捉襟见肘,破产程序的社会效益和效率目标难以达成。

 



作者简介
李曙光,1963年出生,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现兼任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国际破产协会理事、中国委员会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外籍会员等。著有《破产法的转型》《转型法律学》《法思想录》等著作和文章。

  郑志斌,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法理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著名破产法律师和破产并购专家。钱伯斯中国破产法律执业排名级别。中国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副主任,北大PE联盟困境基金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协破产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首批个人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侨联委员,北京市侨联特聘专家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合伙人。国内从事公司重整业务早也是多的律师之一,承办过逾百家企业破产重组项目,先后担任夏新电子、银广夏、无锡尚德及海鑫钢铁等国内有重大影响的重整项目的管理人或法律顾问。参加了中国新《企业破产法》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立法工作。


 



目录
【重整法改革论辩】

  重整法的末路

  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

  避免二次重整:重整程序后的流动性、盈利能力和杠杆比率为何关系重大

  特拉华州和纽约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失败:“逐低竞争”的实证分析

  破产法第11章的胜利——对质疑的回应

【立法前沿评述】

  《进一步鼓励企业重整的法律》框架下的新破产重整法

  用拯救计划救助破产中的公司

  资产置换是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恢复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措施

  漫长的征途——在全球化背景下探求跨境破产的全球解决方案

【金融机构破产】

  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困境的动态解决

【主权债务处置】

  主权债务重组:重整法的角度

【破产学术与沿革】

  欧洲破产法源流

  欧洲各国公司破产界限的比较

  “整理屋”时代与律师的倒产实务——活跃于企业重整界律师的基础

【报告首发】

  中国破产重整数据研究报告(2013年)

  201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

  中国破产法研究现状综述(2003—2013年)

【数据统计】

  中国破产案件数量(1989—2013年)

  中国市场主体进入、退出市场情况(2013年)

  欧洲与美国破产数量统计

  中国上市公司重整基本情况汇总(2013年)

  中国非上市公司重整基本情况汇总(2013年)

内容摘要
《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4卷)》重点关注的是重整法的改革。重整法是能够帮助公司熬过刺骨寒冬,使得公司在春天继续蓬勃发展,还是会使得公司侥幸挺过困境,却仍然留下后遗症呢?破产法解决的是市场主体遭遇竞争失败的时候如何以对整个经济伤害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的问题,是为高效、准确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提供的一套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选择机制。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新兴分支,重整法及其前身的成功率和效率在制定伊始便为人质疑,本卷选取的《重整法的末路》《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便是集中火力攻击重整法的代表。《重整法的末路》通过埃尔曼恩格尔纺织厂和早期汽车制造业等生动的实例,指出重整法只有在公司存在特定资产、这些特定资产必须留在某个特定公司、该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得到很好分配以及公司无法进行整体出售的条件下方可适用。由于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受困公司为数不多,重整法因适用样本过小而丧失继续存在的正当性。《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一文立足荷兰的破产实践,采用学理研究、档案研究和文献与判例研究,得出正式的破产程序既难以实现连带债权人收益*化的固有目标,也在保全企业以及保住就业方面捉襟见肘,破产程序的社会效益和效率目标难以达成。


 



主编推荐
李曙光,1963年出生,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立法起草小组成员。现兼任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国际破产协会理事、中国委员会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外籍会员等。著有《破产法的转型》《转型法律学》《法思想录》等著作和文章。
  郑志斌,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法理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吉林大学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著名破产法律师和破产并购专家。钱伯斯中国破产法律执业排名级别。中国国际破产协会会员,东亚破产重组协会中国区副会长,《中国破产法论坛》组委会副主任,北大PE联盟困境基金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律协破产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市首批个人破产管理人,北京市侨联委员,北京市侨联特聘专家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合伙人。国内从事公司重整业务早也是多的律师之一,承办过逾百家企业破产重组项目,先后担任夏新电子、银广夏、无锡尚德及海鑫钢铁等国内有重大影响的重整项目的管理人或法律顾问。参加了中国新《企业破产法》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立法工作。

 



精彩内容
西方人杜撰的一则中国谚语:“多希望你居住在一个有趣的时代!”(Mayyouliveininterestingtimes!)对破产圈子里的学者和实践家而言,近年发生的有趣事件令人应接不暇。大环境下,金融危机后“隧道尽头的亮光”似隐似现,但美国已然决定减少印钞机的使用,退出“量化宽松”箭在弦上,这导致新兴经济体的经济发展疲态尽显,增长乏力。欧债危机下的各国紧缩财政,以时间换空间,不断重组债务,出现了诸如希腊折价兑现债券、塞浦路斯由债权人对部分到期债务“埋单”等几种解决方式。到底该如何处理主权债务问题?施瓦茨的文章或许可以提供给读者一个崭新思路。各国公司破产数量亦成为各国经济表现的“晴雨表”,可以预判和佐证一国的经济表现。比如,美国公众公司的破产数量降幅明显,重整公司数量几近回落至经济危机开始前水平,西欧各国在“以拖为主”策略的主导下,破产公司数量维持在前几年高位,但没有继续恶化又何尝不是好消息?为了方便读者纵览主要国家破产形势,本书在后列举了美国和欧洲的公司破产数据,鼓励读者从自己的视角对鲜活的数据进行解读,找到数据背后斑斓的破产法世界。
  与其他国家的破产数据有升有降不同,我国破产案件数量与经济形势脱钩,总体持续走低,《中国破产重整数据研究报告(2013年)》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此外,我国的破产案件基数太少,全国审结公司破产数量仅约为德国的7%、法国的4%(2012年),上市公司重整公司数量仅约为美国的15%(2013年)。当然,我国破产法的研究也不甚景气,在《中国破产法研究现状综述(2003~2013)》中也有直观展现。幸好,一些省市(如浙江)以“市场化为导向”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给中国破产实践和研究增添了一抹亮点。感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章恒筑庭长准许本卷首发《2013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武卓对即将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的贡献;因为他们的坚持,我国破产法才有了希望。
  本卷重点关注的是重整法的改革。重整法是能够帮助公司熬过刺骨寒冬,使得公司在春天继续蓬勃发展,还是会使得公司侥幸挺过困境,却仍然留下后遗症呢?破产法解决的是市场主体遭遇竞争失败的时候如何以对整个经济伤害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的问题,是为高效、准确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提供的一套减少交易费用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选择机制。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新兴分支,重整法及其前身的成功率和效率在制定伊始便为人质疑,本卷选取的《重整法的末路》《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便是集中火力攻击重整法的代表。《重整法的末路》通过埃尔曼恩格尔纺织厂和早期汽车制造业等生动的实例,指出重整法只有在公司存在特定资产、这些特定资产必须留在某个特定公司、该公司的控制权没有得到很好分配以及公司无法进行整体出售的条件下方可适用。由于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受困公司为数不多,重整法因适用样本过小而丧失继续存在的正当性。《破产法的效益和效率》一文立足荷兰的破产实践,采用学理研究、档案研究和文献与判例研究,得出正式的破产程序既难以实现连带债权人收益化的固有目标,也在保全企业以及保住就业方面捉襟见肘,破产程序的社会效益和效率目标难以达成。
  公司二次重整是美国近年来的热门研究话题,很多重整成功的公司经营业绩没有显著改善,在较短的时间里再次或第三次走入重整程序。由于我国重整公司样本较少,二次重整没有引起理论和实务界足够的重视,但该问题仍然可能造成重整法的成色大为降低,成为我们未来修法的可选理由。爱德华·奥特曼教授的《避免二次重整:重整程序后的流动性、盈利能力和杠杆比率为何关系重大》是研究二次重整中较具代表性的一篇文章。本文运用的数学模型研究是作者倡导的定量研究方法的典型运用。《特拉华州和纽约州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失败:“逐低竞争”的实证分析》则采用比较视角分析二次重整,该文借剖析破产管辖热门选择地由纽约迁往特拉华州的现象,指出纽约和特拉华州的恶性竞争导致了重整效用降低,宽松的重整计划审查虽然吸引了公司的重整申请,却导致了较高的再破产率。
  当然,重整法也有坚定的卫道士。本部分所选择的后一篇文章《破产法第11章的胜利——对质疑的回应》是对质疑重整法的有效回应。该文重新梳理重整成功率、重整计划确认时限等数据,釜底抽薪地从研究样本层面反驳了对重整法的批判。
  充满争议的重整法总是不断演进,臻于完善。本卷选取了欧盟、德国、俄罗斯的立法与实践变化以及由各国学者共同完成的跨境破产解决方案,方便读者及时了解破产重整法的发展脉络与理论走向。《〈进一步鼓励企业重整的法律〉框架下的新破产重整法》是对2011年德国颁布的新破产重整法的批判,《用拯救计划救助破产中的公司》也涉及德国的新破产重整法,并介绍了国际破产协会欧洲分会草拟的《欧洲拯救计划》。此外,本卷首次引进俄罗斯重整法的研究文章,方便读者概览俄罗斯重整法面貌。读者可以将《漫长的征途》看作立法说明书,作者详陈《国际破产案件的全球合作原则》拟定过程与内容,其为跨境破产付出的努力为人钦佩。
  破产是金融法律框架中较为重要的规则,是法律体制对待金融领域态度的关键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2014中国银行业发展论坛”指出,僵尸企业占用大量信贷资源,企业好像用了银行的糖做成了冰棍,还在不断地融化,应该用破产法化解金融中不良资产比例的上升,方能调整机构、产业升级,实现法治经济。鉴于此,本卷首先关注我国蓄势待发的存款保险制度,由任职央行多年并参与《存款保险条例》拟定的专家谈论加拿大存款保险公司对我国的经验借鉴。本部分的第二篇文章是美国纽约南区破产法院前院长ArthurGonzalez推荐的反思美国在经济危机时处理金融机构的文章。作者在此文中比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的行政机制和破产法的司法机制,提出了建立扬弃两者的《美国破产法》第14章的设想。
  在本卷编纂的过程中,我的好友,同时也是本《评论》专家委员会委员、在澳大利亚法律领域享有声誉的RonaldHarmer离我们而去,这对于破产学界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感谢他为本《评论》、为破产法的改革做出的贡献!我也要感谢ReinhardBork、IanFletcher、ArthurGonzalez、KarinLuttikhuis、StevenL.Schwarcz、FelixSteffek、BobWessels教授,他们于百忙之中的赐稿或引荐提升了本《评论》的稿件质量,维持了本《评论》的一贯水准。此外,我也要感谢禹芳、陈夏红、刘颖、巩新怡、赵天书和张钦昱博士的辛勤工作,他们使本《评论》的选材精彩丰富,包罗欧盟、德国、荷兰、俄罗斯、日本等国的精彩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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