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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向晨
出版社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7551312
出版时间2020-01
装帧精装
开本32开
定价78元
货号28514636
上书时间2024-10-31
序
(节选)
近些年,“家”的问题隐然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话题。应该说这纯粹是一个中国哲学传统的论题,检视西方哲学的文献,相关的哲学论述少之又少。为什么这个在新文化运动以后屡屡被作为负面现象的“家”,在经历了一百年之后,又渐趋成为中国哲学界一个不可回避的论题?这远不止是一个话题的再现,更昭示了中国哲学界对于自身文化传统的一种新姿态。中国哲学已不像冯友兰先生讲的那样,将中国历史上的学问,以西方所谓哲学之名目者,选出而叙述之。“家”作为中国哲学的一个自主论题的再次出现,意味着有了一种理解中国文化传统的新框架。
“家”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扮演的角色,绝不是一个社会组织的概念所能涵盖的。不仅像人类其他文明一样,“家”是人类繁衍的一种基本机制;更重要的是,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家”具有一种本体论地位,基于“家”而延展出一种蔚为大观的文明。因此,我们必须非常严肃地对待“家”,不回避其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要让哲学真正面对自己的生活,由此我们才能谈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化,“家”作为理解世界的一种基本模式才有可能站得住。这是我们重新理解“家”之问题的一个根本出发点。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现代中国要全面回归到传统的“家”文化,现代文明尊重每一个“个体”的自由、权利与尊严,视每一个“个体”为自主的主体,“个体”成为人类表达对自身尊重的基本单位;故而现代文明尊重人权有其历史必然性,也是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这是现代个体主义的积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
在尊重“个体”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人类的生存样态远远不是个体性的,“个体本位”的种种“消极后果”在现代世界已展露无遗。单纯“个体”的生存无疑会有一种自我萎缩,其意义体系则有一种塌陷的危险。“个体”需要自己的情感生活,需要自己的“伦理生活”,需要自己的“意义体系”。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支撑“个体”源初的情感无疑是“亲亲”,经过一系列环节的递进,终达致“民胞物与”的境界。这既不是希腊式的“爱欲”(Eros),也不是基督教式的“圣爱”(Agape),而是生活中普通的“亲人之爱”,并由此推展出“仁民而爱物”,这也是中国文化传统一向强调“道不远人”的具体体现。
王国维在追问中国文化传统奠基方式的《殷周制度论》中,以“亲亲”与“尊尊”来总结殷周之际的大变迁,以生活中为切近的经验“亲其所亲”与“尊其所尊”作为周以来中国文化传统的两大根本性原则。“亲亲”在现代世界中依然有其深厚基础,有其顽强的生命力,而“尊尊”作为一种等级性观念,在现代世界则失去了某种正当性。“个体”的“平等”原则,早已成为现代世界的浩浩大势。因此,今天的中国,我们主张以“个体”与“亲亲”替代“亲亲”与“尊尊”。传统文化以“亲亲”与“尊尊”的结合,形成古典中国的礼制文教。在现代世界则需要对传统有所“损益”,以“个体”与“亲亲”相结合,形成现代中国的“公民文教”体系。因此“现代文明”与“文化传统”构成了我们理解当代中国价值观念的“双重视野”,在其背后折射的则是“双重本体”。这也正是王国维先生所说的,泰西通商以后,修齐治平之“道乃出于二”。虽然王国维认为由此“国是混淆,无所适从”,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中国文化传统的再次复兴离不开现代文明的洗礼,在此聚焦的“家”概念也离不开现代“个体”的中介。由此,中国文化传统才可能具有全球与未来之意义。这正是本书所持的基本立场。
在中国文化传统中,以“亲亲”为基础而衍生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等一系列条目,构成了我们生存的意义世界。“修齐治平”在现代世界转化为“个体家庭国家天下”的结构。“个体”作为现代世界的基础,关于它的论述可谓汗牛充栋,隐含着“个体”前提的论述更是不计其数;现代国家是政治学论述的主题,它支撑起整整一个学科的研究;在现代国家之上则是所谓的“国际社会”,现代世界体系的研究流行于世,中国学者则提出“天下”的概念,新天下主义也正呈现出欣欣之势。在所有四个环节中,唯有“家”的问题在学术界与思想界依然有些落寞,而“家”却是中国文化传统的支柱性观念。只有敢于直面现代世界中“家”的问题,中国文化传统才有可能在现代社会得以复兴。
由“亲亲”而积淀为德性之始的“孝”,由“孝”而支撑起“家”,“在家”的温暖是“个体”在世界之中存在基本的保障,而“天下一家”更是人类生存美好的愿景。“家”是人类存在的基本方式,是人类理解世界的基本路径,“家”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意义非凡。“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兴起是传统“家”文化在现代中国衰落之始,新文化运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高扬“个体”而批判“家”的文化传统。看上去,批判的只是一种组织形态的“家族”,但掘断的却是一种根本性的价值形态。今年正好是“五四”一百周年,新文化运动与“五四”运动细究学理,固然是两个概念,但“五四”运动无疑更加重了新文化运动中的激进面向,并形成我们今天所接受的遗产,所以,我们还是以“五四”新文化运动并称。今天再来反思新文化运动的遗产,那就不应只是简单地坚持抑或反对新文化运动;而是要在哲学上重思新文化运动的前提与预设,指出其合理性与局限处,重建中国文化自我理解的构架。我们要懂得以更复杂、更成熟的方式理解自己,理解历史,理解现代。这本书希望以这样的方式从哲学上纪念这场伟大的运动,在现代世界,重新为“家”正名;让我们在新文化运动一百多年之后重新出发。
……
“家”的问题在当代中国学界悄然而成一重要论题。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如此显要的主题在近现代却迟迟难以进入主流话语,五四新文化运动激进立场无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家”的价值观被认为是中国人进入现代世界的巨大障碍。
一百年过去了,我们应该更从容地面对这个问题。针对以往或“中体西用”或“西体中用”的偏颇,本书以“双重本体”立意,坚持现代个体的自由,尊重传统亲亲的价值;以此“双重视野”重新审视“家”在现代世界的意义,“个体”与“亲亲”以一种相反相成的方式确立其在现代世界的内在关系。
“家”在现代西方伦理中曾一度失落,从霍布斯到康德,现代个体的价值无疑取代了家庭的独到地位,但“家”的理念仍不时出现。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由“生生”而“亲亲”,由“孝”而“仁”,再到“家国天下”,这绝不是简单地建构一种伦理规范,“家”更具有一种本体论的地位。
孙向晨,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主要研究列维纳斯哲学,以霍布斯、卢梭、黑格尔等人为代表的近代政治哲学,近年来致力于中国传统思想现代阐释的研究。主要成果:《十七世纪形而上学》(合著,2006)、《面对他者:莱维纳斯哲学思想研究》(2008)等。主要学术兼职:《通识教育评论》(联合主编)、复旦通识丛书主编、国际哲学团体联合会(简称FISP)指导委员会委员、世界汉学大会理事会理事、中华外国哲学史学会副理事长等。
序 / 1
部分 双重本体
章 双重本体:形塑现代中国价值形态的基础 / 3
一、现代的,还是西方的 / 4
二、反思“五四”,还原自身文化的逻辑 / 12
三、重新定位中国文化传统 / 19
四、生活世界的“双重视野” / 27
五、“双重本体”的概念 / 32
六、“双重本体”的关系形态 / 43
第二章 现代个体权利与儒家传统中的“个体” / 57
一、“个体”之于现代性的意义 / 59
二、“个体本位”的消极影响及西方文化传统的抵御力量 / 67
三、“个体”在近现代中国的发现与陨落 / 72
四、儒家的道德自主性与非道德性的权利观念 / 77
五、儒家传统之于“个体”的现代意义 / 89
第三章 个体主义与家庭主义:新文化运动再反思 / 94
一、个体主义的倡导及个体的沉沦 / 95
二、家庭主义的批判及家庭的没落 / 102
三、现代中国的文化复兴需要建构双重命题 / 109
第二部分 迂回西方
第四章 “家”在近代伦理话语中的缺失及其缘由 / 115
一、亚里士多德论“家”的问题 / 116
二、近代“家庭”的契约化理解 / 121
三、财产问题的个人化处理 / 125
四、亲情问题的同情化理解 / 129
五、教育问题的自然化倾向 / 135
六、婚姻问题的法律化关系 / 138
七、“家”的双重性及“家”的瓦解 / 142
第五章 现代社会中的“家庭”及其所代表的伦理性原则——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家庭”问题解读 / 148
一、近代“家庭”的契约化理解及黑格尔的批判 / 150
二、家庭的“伦理性原则” / 156
三、家庭与个体 / 164
四、家庭与市民社会 / 168
五、家庭与国家 / 175
第六章 关于“家”的一种现象学分析——基于莱维纳斯《总体与无限》第四部分 / 184
一、“爱欲”中的“女性她者”的他异性 / 186
二、“生衍”与跨世代的“实体转化” / 193
三、“父子关系”与“子亲关系” / 197
四、“兄弟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构 / 202
五、“绵延不绝”的时间观 / 207
第三部分 重建家的哲学
第七章 生生:在世代之中存在 / 217
一、“向死存在”与“生生不息” / 218
二、在世代之中存在与“此身” / 228
三、“亲亲”作为源初情感的结构 / 235
四、“孝”的“共世代”结构 / 239
五、“家”与“代际共在” / 247
六、“在家存在”之“乐” / 253
七、“学”作为“跨世代”的筹划 / 258
八、世代性与历史性 / 264
九、世代之中的“死亡”问题 / 269
第八章 亲亲相隐之“隐”的机制及其本体论承诺 / 276
一、“隐”的训诂问题 / 277
二、“隐”作为道德困扰解决的机制 / 280
三、沉默权与容隐权 / 284
四、“亲亲相隐”的本体论承诺 / 288
第九章 重建“家”在现代世界的意义 / 294
一、现代世界关于“家”之理解的多重误区 / 295
二、饱含“个体自觉”的现代“家”观念 / 302
三、现代世界中的“修齐”与“治平” / 308
四、“家”的本体论意义 / 312
附录:民族国家、文明国家与天下意识 / 318
后记 / 344
“家”的问题在当代中国学界悄然而成一重要论题。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如此显要的主题在近现代却迟迟难以进入主流话语,五四新文化运动激进立场无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家”的价值观被认为是中国人进入现代世界的巨大障碍。
一百年过去了,我们应该更从容地面对这个问题。针对以往或“中体西用”或“西体中用”的偏颇,本书以“双重本体”立意,坚持现代个体的自由,尊重传统亲亲的价值;以此“双重视野”重新审视“家”在现代世界的意义,“个体”与“亲亲”以一种相反相成的方式确立其在现代世界的内在关系。
“家”在现代西方伦理中曾一度失落,从霍布斯到康德,现代个体的价值无疑取代了家庭的独到地位,但“家”的理念仍不时出现。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由“生生”而“亲亲”,由“孝”而“仁”,再到“家国天下”,这绝不是简单地建构一种伦理规范,“家”更具有一种本体论的地位。
孙向晨,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教授。主要研究列维纳斯哲学,以霍布斯、卢梭、黑格尔等人为代表的近代政治哲学,近年来致力于中国传统思想现代阐释的研究。主要成果:《十七世纪形而上学》(合著,2006)、《面对他者:莱维纳斯哲学思想研究》(2008)等。主要学术兼职:《通识教育评论》(联合主编)、复旦通识丛书主编、国际哲学团体联合会(简称FISP)指导委员会委员、世界汉学大会理事会理事、中华外国哲学史学会副理事长等。
近代“家的问题”的契约化理解
亚里士多德对“家”问题的这点重视,在近代哲学中,逐步消失殆尽。亚里士多德尚且认识到,父子之间的“友爱”是有别于其他“友爱”的,其他的“友爱”更像是一种契约。近代哲学关于“家”的论述首先就是要破除这一点点的“特殊性”。霍布斯为解读“家”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新范式。与亚里士多德勉力为“家”在城邦的框架下确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地位不同,霍布斯在“个体本位”的前提下来解说家庭,或者也可以说,他是通过解构“家”来巩固“个体本位”。
在《利维坦》中,对应于亚里士多德的主奴关系,霍布斯也涉及主奴关系、主仆关系。亚里士多德的主奴关系的基础是天然的奴隶和天然的自由人之间的区分。霍布斯并不承认有自然支配权,一切具有统治意味的行为都是“人为”的结果。因此主仆关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父权”(paternal dominion)的地位在于它由武力取得了支配权。于是主人与奴仆达成协定,主人给奴仆以相对的自由以换取他的服从。当然霍布斯的分析远为繁复,但不论这种关系是历史的真实,还仅仅只是理论的假定,霍布斯在这里首先确立的是一个契约框架。
其次是关于“父子”关系,霍布斯用了同一套类似的论述。他拒绝把父亲的管辖权建立在生养后代的“亲缘”基础上,孩子对于父亲的服从也不是建立在感情、感激的基础上。人是生而自由的,一切具有权威意味的行为都必须给出“人为”的理由。因此“家庭”关系也必须同样建立在“契约”基础上。他甚至得出某种荒诞的结论,他认为父亲管辖权是建立在孩童“同意”(consent)服从的信约之上的。“这种根据世代生育关系产生的管辖权并不是因为父母生育了子女,所以就对子女具有管辖权,而是由于子女以明确的方式或其他表达出来的充分证据表示了同意。” 这样一种自然的“亲情”关系就变成了一种人为的“契约”关系。毫无疑问这种信约充其量只能是“假定”的,孩子是不可能有能力来订立契约及理解其后果。
对此,霍布斯做出一番论证。他通过强调“母亲”在对孩子的生育上作用更大来否认“父权”的自然性。设想在单纯的自然状态下,既没有婚姻法,也没有关于子女教育的法规,只有自然法和两性相互之间以及其对子女的自然倾向。那么在这种状况下,霍布斯认为父母双方对于子女的管辖问题完全是靠订立“契约”来加以解决的。如果没有订立契约,就自然状况而言,孩子的管辖权应该属于母亲。如果她把婴儿抛弃掉,被另一个人收养下来,那么管辖权便存在于收养人身上。在霍布斯的论证中完全没有“亲情”这个概念,孩子与父母或者收养人的联系只是因为婴儿要服从保全他生命的人。基本逻辑是当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时,其目的就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每一个人对于掌握生杀之权的人都必须允诺服从。这就是霍布斯式建立国家的基本准则,也是他建立“家庭”的基本准则,“家庭”内在的丰富德性要求在这里消失得无影无踪。
再者是关于“夫妻”关系。我们知道霍布斯是主张人人平等的,这种平等也覆盖了性别差别,也就是说天赋性别也是平等的。他批判了男性优越论的观点,指出“男人与女人在体力和慎虑方面并不永远存在着那样大的一种差别。” 霍布斯完全是按自然欲望来理解男女关系的,在自然状态下,一切事物都是公有的,由此所有形式的性结合都是合法的。在政治社会中,婚姻则首先被认为是一个法律问题,要由国家来确定,“在异教徒中的性关系也是被他们的法律确定为合法婚姻的。” 所以,在霍布斯那里非常明确:如果没有国,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婚姻”,也就无所谓“家”了。
后,在霍布斯有关“家”的论述中还涉及教育问题。霍布斯的基本立场是论证教育是属于主权者的基本职责。尽管霍布斯指出:按自己认为适宜的方式教育子女属于臣民的自由。 但是,他又认为教育并非“家庭”自主的职责,而是一项在统治者指导下的职责。也就是说,子女之服从父母,听从父母的教育并不是由于“家庭”关系,而首先是由于主权者的命令。其目的是为了要教导人们记住他们的公民职责,“家庭”只是主权者教导的一个工具而已。
我们看到,究其根本,在霍布斯那里,“家”和“国”的逻辑是一致的,其背后的基本逻辑是一种保全生命的契约关系。这与亚里士多德努力区别“家”和“城邦”是不同的。霍布斯认为“一个大家族如果不成为某个国家的一部分,其本身就主权的权利而言便是一个小王国;不论这家族是由一个人及其子女组成的,还是由一个人及其臣仆组成的,抑或是由一个人及其子女与臣仆组成的都是一样;其中父亲或家长就是主权者。” 这里“家”就是一个“国”。但他不是将“国”家族化,而是将“家”国家化。霍布斯这里谈的“家”是按“国”的逻辑建立起来的。那么何以“家”不能作为一个独立单位来探讨呢?这是因为与“国”相比,“家”是有缺陷的。霍布斯设立的人的主要目标是保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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