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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罗杰·史密斯(Roger Smith)著 李希希 韩晓燕 译
出版社格致出版社
ISBN9787543228702
出版时间2018-12
装帧平装
开本16开
定价52元
货号26440801
上书时间2024-10-31
基准的需求
社会工作研究绝不是一项径直明了的活动,一开始就提出这个观点可能有点令人气馁。从这一领域不同程度无休止的辩论、分歧和不确定,从学生们经常问我的“我需要有个假设吗”,到专家学者关于什么是知识及如何测量知识的棘手争论就可看出。当然这一类的分歧不仅限于社会工作之内,也未必无益,因为它反映了学科内及学科间关于如何真实有效了解人类交往和社会现象的一系列动态和富有创意的讨论。和这些争论有关的是另一组问题,关于什么是研究取证合理或正当方法。可以发现,这些争论常与社会科学中的“定性”和“定量”准则的矛盾有关。但这些分歧也含有独特的“社会工作”特性,这是我们要重点关注的,所以在一开始我们将其简要列出。
社会工作研究面临的独特挑战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该行业的特殊性的必然结果,这也成了近来主要的争论点。比如说,人们已经明确提出如对社会工作中理论、实践和研究三者关系的关注(Trevillion, 2008)。同时人们也提出了关于分享研究与实践关系的见解和建立二者有效对话的实际操作上的问题,但也表明社会工作研究在自身定位和基本原理上一直都采取一种局限、本质上单维的观点,逐渐与更基本关注点如理论发展和环境挑战分离:
英国的社会工作研究基本上着眼于提高对特定客户群体的服务成果。除了一些成功的例子,其近年来并没有试图扩展或发展社会工作传统的核心知识库或中心基础(Trevillion, 2008: 448)。
根据这一观点,理论—研究—实践这三元组的不同方面一直未恰当有效地联结,这部分归因于社会工作实践(及培训)所处的主要环境。任一应用学科都有需求建立超越当下和实用的研究原理,这绝不仅限于社会工作。比如护理研究(Giuliano, 2003)或教育研究(Elliott, 1990)也会面临同样的挑战。
然而当我们尝试确定研究的合适领域时,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表达这一担心。比如说,社会工作机构并没有致力于局部性评估项目之外的研究工作,通常只是证明某种特定形式的干预或新提议;而政府及地方部门也似乎持有这一局限观点。近来关于青少年司法的“官方”研究就都是这类研究,它们只择优挑选积极的研究成果,而有时候在试点评估未完成前,一些新的实践拓展就被移除了(参见如Holdaway et al.,2001)。因此,社会工作和政府机构并没有很大程度投入到研究过程中,不管是在更大范围内发起研究、使用研究,还是在提供资金和资源方面以鼓励有希望提供影响服务或服务需求见解的实务研究。
同时我们也应承认,学术研究者未能积极参与实践活动也要正当接受批评,尽管实践活动有其必然的瑕疵和压力。考虑到会与管理人员有“太密切”的工作关系,或者这些关系会使研究项目偏离某一特定方向,研究者可能不愿“沾手”实践。学术研究同样因其过于抽象受到批评,其研究成果与服务用户、实践者或政策制定者无关或者不可使用:
这并不是讨论现有研究是否无用,而是研究是否关注政策和政策执行,这些未必解决一些实践者和服务用户倍感压力的问题(Amanda Edwards, Head of Knowledge Services, SCIE, Community Care, 2008年7月10日)。
学术研究者遭到质疑,因其并不情愿把研究转换为可用于实践领域的产出,以助研究的传播(Shaw, 2008)。
除了这些问题,还有某种程度上不可避免的竞争和研究议程,与之俱来的是因依赖固定假想而造成研究者和使用者之间的隔阂或让隔阂继续下去。比如,有些研究结果并不确定或直接,有时候有些研究确实会批判实践或某些政策改革。如果传递给机构、服务用户和实践者的信息并不清晰,或是明显负面的,不是简化任务而是使之复杂化,这无疑会令他们失望。即便服务用户本身去领导或开展研究,这样的矛盾也未必能解决,尽管研究会被认为更可信。
研究者也会因研究太显而易见而遭受指责,因为这会使人愈加相信好的社会工作实践只要运用一些无需昂贵研究证实的尝试就可以做到了。此外还有大量其他因素造成彼此间缺乏信任和研究而引发的关系问题。所有权和操控权就是其中之一,因为有许多关键利益相关者会对一既有选题感兴趣,包括服务用户、实践者、研究者、机构以及更大的社区。而这有可能导致在选择恰当的研究策略和方法上观点不够清晰一致。未来的研究者则认为他们几乎不可能自由无拘束地开展主题调查,即便是他们自己选定的项目。当然,正如肖(Shaw,2007)承认的,这些并不单单是实用或背景问题,它们同样反映了与研究的政治和权力失衡相关的重要潜在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协商,必要时提出质疑。
除了当下寻找研究调查共同基准的挑战,我们还要再深入思考这些活动的范围和目的。哪类调查问题或主题属于社会工作研究的合理范围?这类问题又旨在发现什么?比如社会工作研究的范围可依据社会服务人员的角色和功能来定义,换句话说,主题范围是受传统(常常是官方)对任务的本质和运作方式的定义所限制的,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和法规决定的。当然,不管是确定社会工作任务的构成标准,还是限定哪些方面和背景为社会工作研究的焦点,我们都不能视为理所当然。按着我们已经知道的关于任务是如何定义和操作的,背景必然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如果研究本身局限于确定使用者特征和评估现有实践这些形式问题,研究会大受限制。如果是这种情况,许多受“外部”启发的研究对实践带来的积极贡献就不能实现,如受残疾人运动启发的研究。确实如我们观察到的,社会工作本身没有明确的定义意味着我们不能过于限定研究主题的视野和范围。
罗杰·史密斯(Roger Smith),杜伦大学社会工作希教授。1980年开始从事社会工作,曾任职于英国慈善组织儿童协会、莱斯特大学、德蒙特福德大学,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研究方法、社会工作理论、儿童社会学、青少年和犯罪等。著有《社会工作和权力》《青年社会工作》等。
李希希,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青少年职业生涯发展,体验式生涯教育、青少年全人教育与正向发展,心理测量与评估。
韩晓燕,华东师范大学青少年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福利、儿童/青少年与家庭社会工作、社会工作督导等。
罗杰·史密斯(Roger Smith),杜伦大学社会工作希教授。1980年开始从事社会工作,曾任职于英国慈善组织儿童协会、莱斯特大学、德蒙特福德大学,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研究方法、社会工作理论、儿童社会学、青少年和犯罪等。著有《社会工作和权力》《青年社会工作》等。
李希希,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领域为青少年职业生涯发展,体验式生涯教育、青少年全人教育与正向发展,心理测量与评估。
韩晓燕,华东师范大学青少年与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福利、儿童/青少年与家庭社会工作、社会工作督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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